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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关贸总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GATT建立背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夕的反思:经济危机可能导致政治危机避免二战这样的悲剧重演建立政治、经济上的协调组织布雷顿会议1944年,三项议题:1.解决战后经济复苏的资金来源2.确定各国之间汇率机制3.建立经济上的协调组织资本合作-WB资金合作-IMF商品合作-ITOITO美国希望在二战后加快国际商品贸易发展,决定在1947年4月于日内瓦召开筹备会,最终于1947年10月31日签署了123个条款,即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并于1948年1月1日开始临时适用。1948年2月,在古巴的哈瓦那召开联合国贸发大会,希望通过GATT,与会发展中国家对此做出了一些修改,美国没有批准,最后决定由各国自由参加GATT,自觉行动,这就是GATT的由来。GATT最终在1996年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正式的国际贸易组织-WTO。世界经济的三大支柱WB-按股权决定,行长是美国人沃尔福威茨,总部设在纽约。IMF-按股权决定,行长是西班牙人拉托,总部设在纽约。WTO-一国一票,现任总干事是法国人拉米,总部设在日内瓦。GATT的工作机制GATT在协定的基础上形成了一个国际组织,其组织机构包括:缔约国全体、秘书处、代理理事会、委员会、工作小组、调查小组。内容由序言和四个部分组成,共有38条。其目的在于推进贸易自由化,基本原则是制订总协定的主要规范,是构成总协定的主要基础。关贸总协定主持的八轮回合1.1947年4月至10月在日内瓦,23个国家参加了谈判,达成双边减税协定123项,54%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35%。GATT原始缔约方有23个。2.1949年4月至10月在法国安纳西举行。有33个国家参加,共达成双边协议147项,56%的约5千种商品平均降低关税35%。3.1950年9月至1951年4月在英国的托基举行,共有39个国家参加,达成150项减让关税协议,使占进口值11.7%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26%。4.1956年1月至5月在日内瓦举行,只有28个国家参加,使占进口值16%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15%。5.1960年9月至1962年7月在日内瓦,称为“狄轮回合”。共有45个国家参加,使占应税进口值20%的商品平均关税降低20%。6.1964年5月至1967年7月在日内瓦举行,因由美国总统肯尼迪提议召开,故又称“肯尼迪回合”,占世界贸易总额75%的54个国家参加。7.1973年9月至1979年11月在日内瓦举行,开始称为“尼克松回合”(NixonRound),后因为尼克松下台,就改为以首开谈判的会议地点日本东京来命名,称为“东京回合”(TokyoRound)。这次谈判共有70个成员国家参加,同时还对29个非缔约国开放,共有99个国家参加谈判。第八轮回合1986年9月15日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启动的“乌拉圭回合”(UruguayRound)。先后有117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了这一轮谈判,这使乌拉圭合回成为关贸总协定历史上议题最多、范围最广、规模最大的多边贸易谈判。我国政府派出代表团出席了会议,并参加了各项议题的谈判,最终于1993年12月15日草签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并于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正式签字,1995年1月1日生效。乌拉圭回合的成果回合的谈判议题共有15项,乌拉圭回合的谈判难点为农产品贸易:美国的农产品:种类少,规模大,价格低;科技含量高,机械化程度高。农产品是美国最主要的出口产品,占世界市场份额极大。新议题有三项: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第八轮回合最大、最意外的成果是与会成员达成共识,建立一个正式国际贸易组织以取代关贸总协定。关贸总协定介评作用:促进了战后贸易自由化。缓和了各国在国际贸易中的摩擦与纠纷。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贸易的发展增强国际贸易领域的透明度和信息交流促进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投资的发展局限:发展中国家利益未能得到充分反映解决贸易纠纷机制不利制定的贸易条款例外太多代表性不够广泛GATT退出历史舞台秘书长-邓克尔-萨瑟兰改革GATT由意大利首次提出建立MTO-WTO作为新加入议题GATT在历史上存在了48年(1948年1月1日-1996年1月1日),1995年1月1日,WTO正式开始工作,此时有76个正式成员。世界贸易组织的产生背景1.国际贸易迅速发展,贸易范围扩大,关贸总协定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以新的适用范围更广泛、更灵活的多边贸易组织取而代之是历史的必然。2.关贸总协定本身只是一个临时过渡性的协定,其本身的组织制度上存在重大缺陷,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不得力,达成协议的机制欠公平,条款模糊不清,漏洞较多,新的更为正式更为有力的多边贸易组织呼之欲出。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1.部长会议:最高决策机构,由所有成员国的代表参加,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第一届:1997年在新加坡第二届:1998年在日内瓦第三届:1999年在西雅图第四届:2001年在多哈第五届:2003年在坎昆第六届:2005年在香港多哈会议--WTO第四届部长会议2001年11月9日~17日,在卡塔尔首都多哈召开了WTO第四届部长会议,这次会议共有两项议题均取得全面突破:一是决定中国从2001年12月11日起,中国台湾从2002年1月1日接纳为WTO的第143和144名成员,二是决定从2002年1月31日~2005年1月1日为期三年内启动WTO第九轮多边贸易回合。最终形成了《多哈文件》主要内容:1、突出了WTO在促进贸易自由化方面的作用。2、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充分重视。3、对乌拉圭回合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做出补充。2.总理事会:WTO的日常决策由“总理事会”负责,总理事会由所有成员国的代表组成,定期召开会议,总理事会在部长会议休会期间,执行部长会议的各项职能3.贸易政策审议机构:负责审查各成员国的贸易政策和制度。4.争端解决机构:负责解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摩擦和争端。6.委员会:部长会议现下设五个委员会7.秘书处:世界贸易组织的日常办事机构,设总干事一名,任期4年,可以连任。WTO第一届总干事为意大利人鲁杰罗,从1999年9月1日,新西兰人摩尔正式走进日内瓦WTO总部担任为期3年的WTO总干事。从2002年9月1日,泰国人素帕差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第一个来自发展中国家掌门人,任期3年。2005年9月1日,WTO新的掌门人为前欧盟首席贸易谈判代表拉米。世界贸易组织的特点1.适用范围明显扩大;2.地位更为明确;3.争端解决机制更为完善;4.建立了贸易政策评审机制;5.参与的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目前有148个成员,申请的国家和地区有30个。世界贸易组织的地位:1.世界贸易组织具有法人资格;2.世界贸易组织每个成员国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供其履行职责时所必须的特权与豁免权;3.世界贸易组织官员和每个成员代表在其独立执行与世界贸易组织相关的职能时,享受每个成员提供的所必须的特权与豁免权;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形式1.世界贸易组织继续实行1947年关贸总协定合意决策的做法,2.如通过合意未达成决定时,将以投票决定。在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上,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均有一票投票权,通常以多数票为准,除非另有规定。3.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采用解释的决定以成员方3/4投票为准。4.在例外状况中,部长会议可以3/4投票表决方式,做出免除一成员方的决定。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一)创始成员的资格无条件一揽子接受乌拉圭回合所有协议的原关贸总协定缔约方,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创始成员。(二)加入:资格:任何国家或拥有对外贸易自治权的单独关税区,经过谈判按其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达成的条件,可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成员的申请由部长会议通过2/3多数表决做出是否同意加入的决定。(三)特定成员之间互不适用多边贸易协议(四)退出:任何成员可以退出世界贸易组织,退出从递交退出通知被总干事接受6个月后生效。WTO成员的权力1.享受其他成员提供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权力;2.享受其他成员提供的市场准入、关税和非关税减让措施的权力;3.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的体制,采取“豁免”与保障措施的权力;4.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的机制,同有关成员进行磋商,解决贸易争端的权力;5.获取其他成员的贸易政策和措施等信息资料的权力;6.参加世界贸易组织及其附属机构各项活动的权力WTO成员的义务1.给予其他成员以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2.给予其他成员以市场准入、关税和非关税措施减让的义务;3.谅解其他成员根据其情况,采取“豁免”与保障措施;4.应邀与其他成员进行磋商,解决贸易争端;5.向世界贸易组织及其成员提供本国贸易政策和措施等信息资料;6.交纳会费。多哈回合共有19项议题:1.与执行相关的议题及其考虑,称执行问题。2.农业问题。3.服务贸易。4.非农产品的市场准入问题。5.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6.贸易与投资的关系。7.贸易与竞争政策的互动。8.政府采购。9.贸易便利化。10.WTO规则。11.争端解决的谅解备忘录。12.贸易与环境的关系问题。13.电子产品贸易。14.小型经济体问题。15.发展中国家的债务以及贸易逆差问题。16.贸易与技术转让。17.技术合作和能力建设问题。18.欠发达国家的问题。19.特殊措施和区别对待问题。经过3年谈判,没有取得任何成果。WTO的基本规则(一)非歧视原则原则要求各成员国无论在给予优惠待遇方面,还是按规定实施贸易限制方面,都应对其他成员国一视同仁即“最惠国待遇”,不应在本国和外国的产品、服务或人员之间造成歧视,要给予他们“国民待遇”。它主要包括两方面的条款,一是最惠国待遇条款,二是国民待遇条款。最惠国待遇条款是指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无条件地给予缔约国其它各方。最惠国待遇条款有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与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两种。国民待遇条款是指缔约国一方保证缔约国另一方的公民、企业、船舶及产品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公民、企业、船舶、产品的同等待遇。国民待遇原则要求缔约国不得歧视来自缔约国的进口产品,使进口产品和本国国内产品享有相同待遇。(二)透明度原则所谓透明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所有法规只有在正式公布以后才可实施;这些法规的文件易于获取;政府建立咨询机构,并将实施情况的统计资料向秘书处提供;文件公布到实施要有一个公众评论期;政府在制订文件之前,要为相关利益方提供谈判或听证程序。核心是缔约国的贸易制度和政策规定应公开化。(三)关税保护和关税减让原则包括:1.关税保护原则;2.关税减让原则。3.关税稳定原则。(四)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为了保障关税作为唯一的保护手段,WTO一般禁止实行数量限制,但也有许多例外。(五)公平贸易原则为了使贸易在公平、平等、互惠的基础上进行,允许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来反对不公平贸易。但征税也要遵循一定程序,不是滥用以达到保护主义目的。(六)磋商调解原则磋商调解是解决缔约国之间争端的重要原则,解决贸易争端并不是对一国行为进行法律制裁,而是通过解决争端来保持缔约国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七)互惠原则缔约方应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谈判,要有给有取,否则,没有实质的互惠,任何协议都无法达成。在非歧视原则下,各成员国本着互惠原则,对等地进行双边关税减让谈判。(八)对发展中国家单方面优惠原则WTO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具体情况,允许发展中国家在执行WTO基本原则时有一些特殊例外。如,允许发展中国家的关税制度有更大的弹性;发展中国家不必对发达国家给予对等的关税减让。(九)紧急行动原则也称特别保障原则,WTO规定,当一缔约国因承担义务而导致某一产品进口激增,从而对国内同类工业造成损害,带来严重的利润率下降,开工不足或倒闭危险时,该缔约国可以采取临时性的紧急行动。(十)例外原则1.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例外。指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成员国之间相互给予的贸易优惠可以不必同时给予非成员国。2.幼稚工业保护例外。WTO规定,可以视国家、行业和产品的具体情况,对幼稚工业通过提高关税、实行进口许可证、临时征收附加税等手段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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