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标号视频序号章节序号问题1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颁布施行的?2(),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3我国古代嫁娶中的“六礼”是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4我国古代婚姻离异方面有“七出”、“三不去”的规定,以下哪一项不属于“七出”的内容?()5我国古代男女、夫妇关系中的“三从四德”等都发端于()。6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我国古代关于女子应遵守的“三从四德”的内容?()7汉《九章律》以()规定婚姻、户籍、赋税等。8隋《开皇律》将婚户合而为一,()再次分为户律和婚律。9到了唐代,中国封建社会的婚姻立法臻于完备。现存的《永徽律》(见唐代法规)以()为第四篇,计46条,不仅是以后各代婚姻立法的蓝本,而且远播域外,对周围一些国家也有相当的影响。10宋代以户婚律载于(),并在户令中重申良贱不婚等规定。111931年11月26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有关婚姻条例的决议,同年12月1日,颁行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后又加以修改,于()4月8日颁行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121934年4月8日颁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主要内容是:确定婚姻自由,废除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实行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保护()的婚姻。13出自《礼记·王制》的“六礼”是指冠、昏、丧、祭、乡、()。14封建社会调整婚姻家庭关系()。15战国时()以奸淫入于杂律。秦简已有“家罪”之名。16辽、金、元的法律均有关于()的内容。17古代婚姻制度详见于礼而略于律,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调整并不是全面的,除了与刑相关的问题外,其他均由()来调整,这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婚姻立法的一个重要特点。18国民党政府于1930年12月26日公布,()施行的民法亲属编,内容上与北洋政府制订的民律第二次草案一脉相承,并且大量地搬用了德国、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亲属法的有关条文,是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表现。191934年4月8日颁行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后,其后,许多革命根据地都制定了地区性的法律,有1939年4月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42年12月的《陕甘宁边区抗属离婚处理办法》、1942年1月的《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1943年的()等。201934年4月8日颁行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后,许多革命根据地都制定了地区性的法律,这些法令的基本精神都是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的婚姻制度。21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全文分为()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条。22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23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婚姻制度”,是在原则问题上所作的重要规定。24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为了肃清()的残余,该法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纳妾、收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等。25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对现行婚姻法的有效补充。26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7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28(),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9()从2014年1月17日起正式实施“单独二孩”政策,成为全国首个“单独二孩”政策落地省份。30最高人民法院于()启动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起草工作。经过充分论证,特别是在广泛征求、认真汇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31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启动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起草工作。经过充分论证,特别是在广泛征求、认真汇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重点对结婚登记()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32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启动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起草工作。经过充分论证,特别是在广泛征求、认真汇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这部司法解释共有()个条文,涉及的内容十分丰富。3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3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明确规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35《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共同财产。36《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37《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所有。38《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39我国确立的是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40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1)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2)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3)实行男女平等,反对一切歧视妇女的旧传统;(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成员间的遗弃和虐待;(5)实行计划生育,反对()生育观。41()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42()原则,是指一切公开的或者隐蔽的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43()原则,仅就婚姻法而言,是指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在结婚和离婚方面,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在家庭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44(),是指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再生产。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实行计划生育是为了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45男女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尚未同居生活,一方死亡时,另一方()46下列哪项不属于婚姻法中的六项禁止性规定()。47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的婚姻家庭关系。48早期奴隶制国家的婚姻立法,以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中的有关制度为代表。49《汉穆拉比法典》公开肯定()婚姻,在夫妻关系中,丈夫享有种种特权,甚至可将其妻交与债权人充当债奴。50《汉穆拉比法典》中,在亲子关系上,家长的权力极大,有权决定子女的(),甚至有权将子女出卖为奴。51《汉穆拉比法典》中,在婚姻终止的问题上,男女双方也很不平等,自由民可以遗弃未生子之妻,只须付与女方相当于聘金的费用并返还其()。52古罗马是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国家,其婚姻立法远较同时代的许多国家完备。早在()中,就有关于家长权等规定。53从共和国时期(公元前6世纪末~前1世纪后半期)到帝国时期(公元前30~公元476),()通过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和皇帝的敕令等,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渊源。54罗马法规定实行婚约制度,结婚问题在市民法和万民法中有不同的规定。市民法上的婚姻方式盛行于罗马前期(公元前30~公元284),后期(284~476)逐渐为万民法的()所取代。55在家庭关系方面,家父权和()在罗马法上具有很重要的意义。56在罗马法中,婚姻终止的原因有三:配偶死亡、自由民或市民()和离婚。57罗马自《十二铜表法》到《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的一千余年中,婚姻立法的变化很大。前期的法律十分严峻,夫妻、父母子女、家长和家属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十分突出。后期由于()的发展,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削弱,法律也比同时代的其他国家进步。58在整个中世纪,欧洲各国婚姻立法的发展比较缓慢,其渊源主要来自习惯法、()和罗马法三个方面。59早期封建制国家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如法兰克的《萨利克法典》和《里普利安法典》中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主要是()的汇集。它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60在纪元后的数百年内,基督教在欧洲许多地区广泛传播。随着教权的伸张和教令的统一,寺院法从11、12世纪进入全盛时期。在有关婚姻、家庭、监护、继承、收养等问题上,寺院法的权威凌驾于世俗立法之上。1234年教皇格列高利九世命佩尼亚福特的雷蒙德编撰的教令汇编第4编即为婚姻法。到宗教改革以后,婚姻家庭问题上的立法权才逐渐由教会转入国家手中,这一过程被称为()。61欧洲中世纪(公元12~15世纪)末期还发生了()(见注释法学派),使罗马亲属法的原理和规则对各国婚姻家庭立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62宗教改革(16世纪)和罗马法的复兴,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从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到()婚姻家庭制度的转变。63()指出:“资产阶级撕下了罩在家庭关系上的温情脉脉的面纱,把这种关系变成了单纯的金钱关系”。64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亲属立法发生了很大变化。“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在形式上已被奉为神圣的法律原则。而实质上,资产阶级婚姻家庭在更大的程度上受着()的支配。651804年()中有关亲属制度的规定,在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中是很有代表性的。这些规定包括结婚、离婚、父母子女、收养与非正式监护、亲权、未成年、监护及亲权解除、夫妻财产契约及夫妻间相互权利以及继承等内容,全面表达了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要求,在欧洲亲属立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66在贯彻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民主”等原则时,《法国民法典》在亲属法方面的规定远不如财产法方面的规定,还有不少封建的()的痕迹。67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是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过渡时期的产物。它在亲属部分中吸取了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成果,同时反映了当时的时代特点。在内容上比《法国民法典》中的规定更加完善,形式和立法技巧也更加周密、成熟,至今仍为联邦德国所沿用。民主德国则于()颁布了新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亲属法典》。68在美国,依各州制定法而成立的法律婚和依普通法而成立的习惯婚同时并存。关于结婚的条件、离婚的理由等问题,各州法律的规定不尽相同。1970年美国的州法律全国统一委员会通过的()只有极少数州采用。69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不断修改婚姻立法,使之更加符合社会现实和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如亲属制度中的封建残余进一步被破除;男女两性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在形式上趋于平等;在婚姻解除问题上也
本文标题:婚姻与继承法题库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74818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