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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乌苏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创建表彰活动实施方案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是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大举措。在新形势下,为深入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创建表彰管理办法(试行)》(新党办发〔2010〕35号文件)和《中共塔城地委、塔城地区行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意见》(塔地党发〔2011〕7号文件)精神,广泛持久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扎实推进我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创建表彰活动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党的民族工作方针、政策,教育引导我市各族干部群众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方向,努力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二、创建表彰活动基本原则长期规划、统筹安排的原则。建立起创建活动的长效工作机制,把创建活动贯穿日常工作,始终做到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教育先导、典型引路的原则。注重培养和总结先进典型,充2分发挥先进典型在广大干部群众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广泛深入开展党的民族工作方针、政策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干部群众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正确的中华民族历史观。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结合实际,确定抓手,精心组织、周密实施,不走过场、不搞形式,扎实推动创建水平的不断提高。三、创建表彰活动范围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乡镇(街道)、模范村(社区)创建活动在全市所有乡镇(街道)、村(社区)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创建活动在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学校、驻地部队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争创评选活动在各族干部群众中开展。四、创建表彰活动内容我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要以服务各族群众为出发点,以各族群众满意为落脚点,使创建过程成为宣传党的民族政策的过程,成为各族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的过程,努力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推进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33号)要求,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切实把民族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到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提高全市各族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增强贯彻落实民族政策的自觉性和3主动性。——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从巩固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入手,进一步加强民族关系协调工作,引导各族群众不断增强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增强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观念;增强法制意识、公民意识,坚定自觉地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高举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的旗帜,严格区分和正确把握不同性质的矛盾,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能把与民族关系无关的问题归入民族问题。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凡属违法犯罪的,不论涉及哪个民族,都要坚决依法处理。对人民内部矛盾,要采取教育、疏导、化解的办法来解决;对极少数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犯罪分子,则要坚决依法打击。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引导各族群众学会运用法律来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做知法守法的公民。——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的意见》(中办发〔2009〕34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到党校(行政学院)的教学内容、纳入到党4员干部培训教育内容、纳入到各类学校学生的德育教育范围、纳入到窗口服务行业的培训内容、纳入到公民道德教育全过程,在全社会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中华民族精神,切实打牢民族团结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各种形式的专题教育活动,把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和本系统、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结合起来,把以“民族团结教育月”为重点的阶段性宣传教育和经常性的宣传教育结合起来,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表彰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典型。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是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中,为推动新疆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事业作出突出成绩,并能够发挥先进典型、示范作用的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分为国家、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四级。我市2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表彰大会;乡镇(街道)及其他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表彰。大力宣传先进典型的模范事迹,让模范事迹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努力营造争创先进、赶超先进、全社会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的良好氛围。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应在地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中产生(其中自治区民族团结模范单位应从连续两年以上保持地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中产生);地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应从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中产生。事迹特别突出的模范个人可以不受此限制。五、创建活动的办法5(一)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创建实行逐级申报、逐级创建、逐级命名制度。民族团结模范单位的申报、验收、命名、考核、升格每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可不限定时限。申报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应当提交:申请报告;申请登记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规划、实施方案、工作汇报和创建大事记;上级主管单位的意见;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党组织意见(适用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各级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办公室审核意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二)已命名的自治区、地区、市级文明单位和受到国家、自治区、地区、市表彰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要根据自治区、地区的创建要求,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创建活动,按照已命名和受表彰的最高一级向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各文明单位在申请创建上一级文明单位和届满复验的同时,向民模创建办提出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的申请。对已评选为文明单位的要优先受理,按照程序及时验收命名,补上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这一重要环节,尽快做到与文明单位评选工作同检查、同验收。六、创建活动的奋斗目标各民族团结和睦、社会和谐稳定、文化相融共生是乌苏发展进步的人文资源。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是人文优势中的重要部分,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推动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真正实现心里和文化的认同,共同建设美好家园。6十二五期间,我市力争创建地区级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县(市),市级单位90%创建为地区级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其辖属行政事业单位、驻地部队、乡镇(街道)、村队(社区)、学校、企业创建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应达80%以上。我市各单位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发挥教育、凝聚、鼓舞和引领作用,努力在全市形成爱国、感恩、勤劳、互助、开放、进取的精神,把创建活动从从政治层面、经济层面向文化层面和社会层面不断推进。对积极开展创建工作,被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表彰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县(市)、单位(包括县处级单位及以下独立创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的物质奖励,并在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农牧业生产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方面给予倾斜扶持。七、创建活动的有关要求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成立市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统一组织领导和表彰命名。为保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顺利开展,按照新党办发(2010)35号文件要求,设立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办公室,专职负责创建活动的检查指导、考核验收等具体工作。各单位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和领导,结合实际,成立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亲自抓,创建办具体负责,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有人抓,层层抓落实的创建活动工作机制。要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分类指导,确保创建工作卓有成效。72、搞好宣传,树立典型。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宣传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提高各族人民群众对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创建活动的认识,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结合创建活动实际,通过组织召开经验交流会、现场会等方式有目的地发现、培养、树立先进典型,并及时加以宣传推广。3、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创建活动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各行业的密切配合和通力合作,共同推进。各相关部门也要结合自己的职能,从实际出发,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创建活动。在乡镇、机关、企业、学校、村(社区),要建立健全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广泛吸收各方面参加的创建工作网络,积极组织各族群众开展创建活动,不断推动创建活动向深度、广度发展。4、明确责任,加强保障。为确保创建活动落到实处,各级党政要把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创建活动作为本系统、本单位的基本任务,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度,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乌苏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本文标题:乌苏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创建表彰活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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