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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如何在施工现场执法检查中发现和锁定违法行为一、施工现场执法检查的一般内容(一)建设单位1、检查工程的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是否已经办理,工程是否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来进行。2、检查工程的发包情况。3、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有任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行为,是否有强行指令施工单位购买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机械设备。4、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向施工单位提供了真实、准确的施工现场资料,以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5、检查建设单位是否为工程的安全生产提供了作业环境和条件,落实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6、检查建设单位是否为工程办理了质量监督手续。7、在施工过程中如果需要对已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变更,建设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再次送原审查机构进行审查。(二)施工总承包单位21、检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五大员”的证书注册单位以及履职情况。2、检查他的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办理情况,还有如果属于省外企业的,检查他的入川备案登记手续的办理情况。3、检查合同履约、工程款支付和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情况。4、检查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施工技术资料的归档情况以及建筑节能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5、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建立了与承建工程相适应的现场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了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安全生产能力考核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6、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经审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7、检查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是否至少每年接受一次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8、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施工机械安全管理情况、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以及现场安全设施防护情况,比如说,要看外架拉接数量足不足,立杆地基实不实,如果外架立杆设置在裙房屋面或雨棚上是否进行过受力验算,临边、洞口等安全设施是否3按照规定设置,有没有电线乱拉乱接现象以及电缆敷设、重复接地不符合要求的现象,等等。9、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在工程开工前就制定了重大危险点源的监控办法,以及监控办法是否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核批准并实施。10、对文明施工进行检查,比如说,是否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和扬尘综合整治的管理台帐,施工围挡设置规不规范、散装水泥筒是否封闭,等等。(三)专业分包单位主要是检查地基与基础、起重设备安装、外墙外保温、金属门窗、建筑防水等专业分包工程是否按规定发包给有资质的企业,以及这些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这里着重讲一下对塔机和脚手架安拆工程施工企业的检查问题。1、对于塔机安拆工程,检查塔机的生产许可证、合格证、产权证、使用说明书,要核实安拆单位是否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塔机操作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还要检查是否有塔机安拆方案、安拆方案是否经过审批。2、对于脚手架工程,我们首先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有资格证书、安全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次,还要检查监理单位是否对搭设方案进行了审批。4(四)对于监理单位1、查验监理部的总监、专监和监理员证书的注册单位,要核实他们的身份。2、检查监理人员的配备和履职情况,这个就要去查看《监理日志》、《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等资料。3、要检查监理单位是否严格审查了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的资质和人员资格,比如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证书,等等。4、检查监理单位是否严格执行监理程序和监理规范,以及省外监理企业是否办理了入川备案登记手续。5、检查监理单位是否参与确定施工现场重大危险点源,并对重大危险点源施工进行旁站监理,是否对发现的建设工程安全隐患下达了监理通知书,并对拒不消除安全隐患的行为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举报。(五)建筑节能的检查在这方面,各方主体执行标准不严格的情况比较突出。因此,应检查以下内容:1、看设计图纸是否严格、准确地按照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比如,是否存在坡屋面不采取保温设计,门、窗、框采用普通的金属型材,节能设计报审表、计算书、施工图之间不一致,以及没有节能设计专篇说明等问题。2、看审图机构是否进行了建筑节能专项审查。53、看建设单位是否有擅自变更节能设计方案,降低节能标准的情况。比如,变更外墙保温方式、降低保温层厚度,将中空玻璃改为单层玻璃,等等。4、看施工单位是否编制了节能施工技术方案,使用的图纸有没有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专用章,以及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和技术规程进行施工,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有些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盲从建设单位意愿,致使保温层厚度达不到设计要求,或者对一层车库外墙、外墙小面根本就不做保温,这些都是我们在施工现场检查中需要注意的问题。5、看监理单位是否对所有的节能要求进行了监理,是否针对节能要求编制了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以及是否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二、如何进行调查取证并锁定违法行为日常的执法检查,一个方面是我们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实现对工程项目“全过程监管”的一个重要措施,另一个方面,也是我们发现违法行为线索的一个重要渠道。通过施工现场执法检查,我们查看了大量资料,掌握了大量工程信息,对其中存在的违规行为,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作出相应处理,那么对于其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我们还要立案作进一步调查并进行行政处罚。那么,如何从施工现场检查所查看的资料和掌握的信息中,去发现违法行为、进一步调查取证来证明违法行为,从而为做出行政处罚奠定基础呢?6(一)调查取证的基本内涵所谓调查取证,就是执法人员为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所进行的证据收集、审查和运用的活动。调查取证的目的,是查明案件事实和证明案件事实。换句话说,就是通过调查取证,不仅执法人员自己要明了案件的真实情况,还要收集合法的证据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调查取证与一般的调查活动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区别在哪个地方呢?一般的调查活动往往以查明事实为基本任务,只要情况查明了,调查的任务也就完成了。对行政执法中的调查取证来说,查明事实只完成了调查任务的一部分,更重要的任务是证明案件事实,也就是说,要用合法的证据来证明调查者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二)怎样进行调查取证对于大多数建设行政执法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一般包括确定调查方向、提出调查方案、收集保管证据、审查运用证据四个基本步骤。1、确定调查方向案件的违法事实不同,调查中需要收集的证据也不相同。对于施工现场执法检查来说,确定调查方向就是通过分析检查所获取的材料和信息,提出工程中有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从而为下一步调查收集证据确定方向。比如,我们在施工现场的执法检查中,发现总监不履行职责,在监理日志7上基本没有签字,只有一个监理员的签字,同时这个监理员又不能提供监理员证,那么接下来我们的调查方向什么呢?是不是就应该围绕这个工程是否存在监理单位出借资质或者转包监理业务来展开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呢?2、提出调查方案如何提出调查方案呢?调查方案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该违法行为的规定,回答以下三个问题并确定调查要点:1、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素是什么?2、除了在施工现场执法检查中已经取得的证据材料,还需要收集那些证据材料?3、应当从什么地方取得这些证据材料?后面,我还将对如何确定调查要点做进一步介绍。在提出调查方案时,应注意:调查方案要紧紧围绕案件事实要素制定。案件事实都是由一些基本要素构成的,这些基本要素可以简称为“七何”,也就是“何事”、“何时”、“何地”、“何情”、“何故”、“何物”、“何人”。对于建设行政执法案件,主要需要查明“何人”、“何事”,而对于“何人”、“何事”,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有明确的规定。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这里,我们就应当围绕“谁是建设单位”(也就是何人)、“是否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也就是何事)来提出调查方案。当然,“何8事”又可以进一步分解为更小的构成要素,我们也应当围绕着这些构成要素来制定调查方案。3、收集保管证据我们在施工现场执法检查中,可能已经根据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调取了部分证据材料,但往往不够全面,达不到认定案件事实的程度,所以还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同时,通过前面的制定调查方案,我们已经明确了还需要调查什么证据,以及从什么地方去获取这些证据,接下来就是怎么调查证据的问题,也就是取证方法的问题。《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第六条对执法中几种常见的取证方法作出了规定。它是这样规定的:“建设监察人员依照第四章规定的程序,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进入现场进行检查;(2)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并可复制;(3)询问当事人,向有关单位及人员调查取证;(4)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实践中,除了上述取证方法外,有的时候还用到现场勘验、技术鉴定等取证方法。在收集保管证据这个环节,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证据的要求,大部分也适用于行政证据,行政证据要合法、规范,就必须以行政诉讼中,对诉讼证据的要求为标准。也就是说,我们调查取得的证据,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9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第二、询问笔录的内容应有相应的其他证据佐证。因为在建设行政执法中,询问的对象要么是被调查人、要么是投诉人,要么是工程的其他参与者,大多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其作出的陈述存在着较大的虚假可能性。另外,陈述者本人的记忆力、表达能力上的局限性,以及对案件事实的熟悉程度、包括询问时的环境因素,这些都会对询问笔录内容的真实性产生影响。所以说,我们要坚持证据必须查实的原则,对询问笔录中的内容,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予以佐证。比如说:在询问笔录中,当事人陈述“收取了2%的管理费”,那么,我们就应当进一步收集双方关于收取管理费的书面协议,还有转帐凭证等证据予以佐证。第三、收集书证时,应当尽量收集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都属于书证的原件。如果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节录本,在收集复印件、节录本的时候,应当要求证据提供者在复印件节录本上签字,并注明提供时间;如果是收集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要注明出处,并请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第四、在收集物证时,应当尽量收集原物,如果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那么,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10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第五、在现场检查时,如果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拒绝在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上签字。那么这样的现场笔录有没有效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因此,执法人员如果遇上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上签名的情况,可以请其他在场的人在笔录上签名,如果现场没有其他人,或者说是其他在场的人不愿意签名的,执法人员只要在现场笔录上注明原因,这个现场笔录同样是合法有效的。4、审查证据材料通过前面的确定调查方向、提出调查方案、收集保管证据这三个步骤,我们手中往往已经掌握了大量案件材料。要将这些案件材料用于认定案件事实,就需要经过审查证据材料这个步骤。审查证据材料的目的,就是证明案件事实,具体来说,就是要判断我们所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否确实、充分的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我们要通过审查证据材料,去发现能够确实、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并且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链,从而呢,锁定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和后果,为作出行政处罚奠定基础。在实践中,调查报告所反映的违法事实,应当是由经过审查、取舍之后的证据所证明11的事实。那么,我们如何来审查证据材料呢?一般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所谓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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