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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市城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改善城市环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遂宁市市城区规划区内(老城区,遂宁经济开发区、遂宁市河东新区、遂宁市创新工业园〈以下简称三园区〉,物流园区)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遂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是城市照明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城市照明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路灯管理处、三园区管委会、船山区政府各自负责管理范围内城市照明的日常管理工作。市路灯管理处具体管理区域为东至涪江西岸(含通德大桥、通善大桥、涪江一桥),南至开善东路南侧建筑红线(含开善东路),西至渠河路东岸(含和顺桥、西门铁桥、和平桥、和宁桥、和畅桥),北至明月河中心线以南;三园区管委会的管理区域为各自的辖区;船山区政府管理区域为市路灯管理处、三园区管委会管理之外的城市规划区域。第四条市城区城市照明实行统一规划,多元投资,属地管理,集中控制的原则。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我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第七条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第八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第十条下列范围必须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一)位于主干道两侧、城市广场周边的建(构)筑物立面和顶部;(二)位于其它位置高度在50米以上的建(构)筑物的临街立面和顶部;(三)符合内透光形式设置灯光的建(构)筑物立面;(四)城市公园、广场、桥梁、各旅游景区(点)、绿化带等;(五)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六)政府指定的其他应亮化的场所或建(构)筑物。第十一条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按照照明总体规划,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的各类区域照明的亮度、能耗标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第十三条鼓励社会资金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一)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经费,纳入城市建设资金计划,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园区管委会、船山区政府投资建设;物业管理已移交社区居委会的纯居民住宅的城市照明设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船山区政府、三园区管委会投资建设;(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住宅小区、商业用房临城市道路在属于业主的土地上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建设方投资建设;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办公场所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各单位投资建设。第三章节约能源第十四条支持城市照明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照明新技术、新产品,开展绿色照明活动,提高城市照明的科学技术水平。第十五条鼓励在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和改造中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第十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照明规划,制定城市照明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优先发展和建设功能照明,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限时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第十七条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严禁使用高耗能灯具,积极采用高效的光源和照明灯具、节能型的镇流器和控制电器以及先进的灯控方式,优先选择通过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任何单位不得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第十八条城市照明可以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选择专业性能源管理公司管理城市照明设施。第四章管理和维护第十九条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管理和维护的责任主体为:(一)各级财政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各城市照明具体管理机构对本辖区内城市照明设施实施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二)由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非住宅城市照明设施由各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电费支出。(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开放式小区(不含院落)城市照明设施三年内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三年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可以申请向辖区城市照明的管理机构移交:1、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及有关标准;2、提供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3、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4、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范围。(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开放式小区(不含院落)的功能照明及建筑物的景观照明电费由本辖区财政承担。第二十条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单位每年不少于二次对照明设施进行清洁保养,改善照明效果。第二十一条城市照明设施的开关时间统一启闭。(一)功能照明开关灯时间按照不同季节天气变化适时调整开关灯时间。(二)景观照明开关灯时间周末(周五、周六)和国家法定节日、大型活动期间、政府规定的特别时间应全部开启,开启时间不少于3小时。第二十二条对市城区城市照明的开关时间实行集中控制:(一)集中控制系统设于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建成的计算机远程控制中心;(二)城区内所有城市照明的开关时间应全部纳入计算机远程控制中心实施统一监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园区、船山区的城市照明管理机构负责的城市照明控制表箱内应当按全覆盖要求建设安装、管理维护与计算机远程控制中心兼容的设施,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第二十三条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的树木,由城市照明管理机构通知有关单位及时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可以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并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照明设施的义务,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第二十五条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通知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园区管委会、船山区政府按建设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园区管委会、船山区政府按建设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第二十九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用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二)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三)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四)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第三十一条各区县城市照明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遂宁市市城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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