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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消灭时效的若干问题屈茂辉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目次一、立法概念的选择二、消灭时效的客体分析三、消灭时效的效力四、消灭时效的期间五、消灭时效的适用消灭时效是民商法上的重要制度,我国现行民商事立法对消灭时效制度多有规定,但从体系化和法的自身科学性考量,其值得完善和修改之处甚多,在民法典的专家起草工作正在抓紧进行之际,对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的消灭时效制度予以检讨并提出立法建议,实为起草民法典的基础性工作之一,其意义自不待言。一、立法概念的选择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对于一定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期间,直接发生民事权利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在古罗马裁判官时期的裁判官法确认为诉讼消灭的原因之一。[1]自1804年法国民法典起,近现代各国民法典莫不就此项制度作出详细的规定。但各国基于其历史传统,有的称为消灭时效,有的称为诉讼时效,形成了所谓与取得时效“综合规定”和与取得时效“分离规定”两种立法例。[2]从立法上看,法国民法典、阿尔及利亚民法典只有时效的概念,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我国澳门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等称消灭时效,原苏俄民法典、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等称诉讼时效。越南民法典区分了免除民事义务时效和诉讼时效。我国学者都将Praescriptioextinctive,Prescriptionextinective,erloschendeVerjhrung译为消灭时效。[3]而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不称消灭时效却称诉讼时效,[4]甚至不称诉讼时效而称“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5]学者们在解释诉讼时效的概念时说,“诉讼时效,即消灭时效”。[6]但也有人认为,诉讼时效与消灭时效并不完全相同,认为“诉讼时效实质上属于消灭时效的范畴,只不过诉讼时效消灭的是诉讼保护的权利,消灭时效消灭的是实体的权利”;[7]还有人认为消灭时效分为两种,一是指某实体权的消灭的时限,传统民法理论上叫做除斥期间;二是指某项胜诉权消灭的时限,即诉讼时效。[8]其实,在现代民法理论上,尽管除斥期间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与时效都意味着对权利的一定限制,甚至有德国学者将二者归入“权利的时间限制”标题下,[9]但是,除斥期间毕竟与消灭时效严为区别。[10]立于法的科学性角度,笔者认为,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应使用消灭时效的概念而不再使用诉讼时效的概念。这是因为:第一,从本源上看,虽然有的民法典采实体权消灭主义,有的民法典采诉权消灭主义,有的民法典采抗辩权发生主义,但消灭时效本质在于消灭诉讼和其他的非诉讼争议解决过程(如仲裁),而不仅仅是一些学者所理解的“如果采实体权消灭主义则称消灭时效,否则,称消灭时效就似乎不确切”。第二,在现代民商法上,特别是实行民商合一的国家,消灭时效不但可以在诉讼中适用,而且也可以在仲裁中适用,还可以在执行阶段适用,若按我国现行立法当仲裁适用诉讼时效时,显然有违体系化。第三,目前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称消灭时效,只有极少数国家的立法称诉讼时效,并且,这些少数国家中的大部分都与前苏联在法律文化上有某种渊源或者联系,如越南民法典、蒙古民法典、我国民法通则等,在这些国家,民事纠纷的解决以诉讼为主导的思想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第四,消灭时效的效力有多种立法例,我国现行诉讼时效采胜诉权消灭说,票据时效采请求权消灭说,但票据时效仍属于消灭时效的范畴。此时,消灭时效即诉讼时效的说法实难用以解释票据时效的性质。第五,民法典是应当比较稳定的,而我国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大陆地区目前虽然未与台湾地区相统一,但从民意和历史的必然性观察,两岸的统一只是一个时间问题,如果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在统一个法律制度上使用不同的法律概念,显然不利于两岸的统一及我国民法典的稳定。[11]有人主张以权利的时间限制来替代诉讼时效。德国著名民法学家迪特尔•梅迪库斯在其著作中用权利的时间限制包含消灭时效和除斥期间。显然,权利的时间限制这一概念是消灭时效的上位概念,同时,诉讼时效不能解决的问题还是不能解决。因此,不宜用权利的时间限制这个概念替代诉讼时效的概念。二、消灭时效的客体分析所谓消灭时效的客体,是指哪些权利适用于消灭时效。在消灭时效的客体问题上,各国立法差距较大,大体而言,存在四种不同的立法例。其一,债权模式。此模式以瑞士债务法为代表,如瑞士债务法第127条规定:“在联邦法律夫特别规定时,一切债权因10年而罹于时效。”[12]其二,债权和除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模式。此模式以日本民法典为代表,日本民法典第167条规定:“(1)债权因10年不行使而消灭;(2)债权或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因20年不行使而消灭。”其三,诉权模式。以法国民法典和前苏联民法典为代表。如法国民法典第2262条规定:“一切物权或债权的诉权,均经过30年的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时效而消灭,援用此时效者无须提出权利证书,他人亦不得对其提出恶意的抗辩。”前苏联1922年民法典第44条规定:“起诉权逾法律规定期间而消灭。”其四,请求权模式。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德国民法典第194条规定:“对于他人之作为或不作为之请求权,罹于时效。”我国民法通则对哪些权利罹于时效未作明确规定,[13]但在解释上,一般都认为,罹于时效的为诉权中的胜诉权。[14]但在应然的层面,我国学者关于消灭时效客体的观点不尽一致。有的学者没有从正面论及消灭时效的客体,而是从反面指出不适用消灭时效的民事关系,包括对于人身权的保护民事关系和与一定事实关系或法律关系相始终,处于被侵害状态的权利。[15]有的学者认为消灭时效的客体应为债权上的救济权,不适用身份上的请求权与支配权上的请求权。[16]有的学者认为,消灭时效的客体仅适用于请求权。[17]因债权的核心是给付请求,故以债权为消灭时效的客体,同以“请求权”作为消灭时效客体的主张,表面看来并无二致。但是,虽然债权在性质上为请求权,不过,债权并不等同于请求权。而且,如果采信实体权消灭主义,债权人的债权因罹于时效而消灭,那么对于自然债务来说就难于自圆其说。因为在时效期间届满后,如果债权消灭,债务人的履行便无法律上的根据,若权利人接受义务人的履行就属不当得利。更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以合意形成的合同债权(第一性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权利)不能成为消灭时效的客体,只有债务人违约时产生的债权人的请求权才能适用消灭时效。所以,债权客体论不如请求权客体论准确。而以除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为消灭时效的客体,亦存在有不合理之处,原因在于理论上多认为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如动产质押权、留置权,权利人提起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请求亦不受消灭时效的限制,否则将有悖于确定消灭时效的目的。[18]以诉权为消灭时效的客体,更不妥当,理由在于时效制度属实体法范畴,而诉权是程序法上的权利,在现代实体法、程序法不再合二为一,而是彼此分开的立法模式下,规定程序上的诉权之得失依赖于实体法律制度,有违立法逻辑。所以规定消灭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已成为理论界的共识。[19]因此,支配权(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抗辩权与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催告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等)则不得为消灭时效的客体。由于请求权种类繁多,是否一切请求权均得为消灭时效的客体,这是殊值研究的问题。在现代民法上,请求权主要包括相对权的请求权和绝对权的请求权。前者即传统民法上的债权请求权,后者包括物权请求权、[20]人身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等等。由于相对权请求权欠缺公示性若权利人不积极行使权利,客观上易使外界难以认知,以致影响在一定事实状态形成的新的法律关系的稳定,所以,相对权请求权作为消灭时效的客体,学界已无疑义。但是,宣布合同无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效的请求权、存款人的存款支付请求权,是否为消灭时效的客体,世界各国立法和学说尚有区别。意大利民法典第1442条规定,宣布合同无效的请求权不受消灭时效的限制;俄罗斯民法典第208条、蒙古民法典第71条都规定,存款人支付存款的请求权不适用消灭时效。而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阿尔及利亚民法典等却没有此类规定。此外,公务员及其他职员的薪金请求权,性质上也为相对权请求权,学说和我国台湾地区判例认为,其亦不发生消灭时效的问题。[21]可见,宣布法律行为无效的请求权、存款及利息请求权、债券还本付息请求权、公务员及其他职员的薪金请求权,虽然在性质上属于相对权请求权,然而,许多民法典却不将其列为消灭时效的客体。其缘由为何,颇难解释。不过,公务员及其他职员的薪金请求权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价值是保障请求权人的人权,因此,将这种请求权不列为消灭时效的客体,确有十分积极的意义。[22]然而,笔者认为,如果像我国民法通则一样规定请求权的最长保护期(也有的学者称为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在20年这样长的期间内,权利人仍不主张权利,即表明权利人实际上已对此项权利没有多少兴趣,近乎抛弃,立法上将之列为消灭时效的客体应属可行。换言之,我国民法典可以将一切第二性相对权请求权规定为消灭时效的客体。物权请求权是否为消灭时效的客体?大陆法系民法在立法上目前存在两种立场:⑴肯定说。以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为代表,认为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物权请求权应适用消灭时效。理由是:物权为支配权,其权利不因时效而消灭,但对于物权的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却产生一定的请求权,此请求权以特定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为内容,因此有消灭时效适用的空间。而对此绝对权的每一侵害,即产生新的请求权,纵然由物权所生的请求权已罹于时效而消灭,物权本身不因此而变更。[23]另外,有人认为,民法关于消灭时效客体之规定,统称为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既不失为请求权之一种,则其也应因时效而消灭,若物权请求权不罹于时效,无异于纵容物权人长期不行使其请求权,从而助长权利滥用之弊,也等于承认权利人不负有依诚信原则,顾虑其权利之社会功能,而妥善行使其权利义务。[24]⑵否定说。此说以瑞士民法为代表,认为物权请求权是专为保护物权的救济方法,附随于物权本身而存在,物权如无物上请求权,则将任人侵夺妨害,实为不可想象的现象。所以,物权既然不适用消灭时效,物权请求权也不应适用消灭时效。[25]并且,不动产物权请求权因时效消灭而物权本身不适用消灭时效,而占有人又不能依取得时效取得权利时,会发生以下弊端:第一,不动产须负担税捐,例如地价税或者房屋税等,依法向所有人征收,但所有人却不能享有不动产利益,占有人因诉讼时效享有实际利益,却无须负担税捐。第二,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之间一般有时间差距,在此期间占有人没有处分权,会带来很多尴尬问题。如城市地区建筑房屋须取得建造执照,非经所有人同意,占有人难以兴建或改建房屋。恶意占有人须经20年和平继续占有他人不动产,始得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申请登记为所有人,而所有人不动产之返还请求权,则自得行使时起,经过15年不行使而消灭,其间有5年之差。[26]我国大陆民法学者之间在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消灭时效问题上,也存在着分歧。有的学者认为,物权请求权不适用消灭时效,其理由为:物权请求权,尽管在性质上属于请求权,但毕竟为救济权,具有从属性,不应脱离原权而单独罹于消灭时效。若许其单独罹于时效,则原权难免有名无实;不难设想,当物权被他人侵夺,其返还请求权罹于时效而消灭,当物权被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其除去妨害和妨止妨害救济权也罹于时效而消灭,所有人均不得诉求公力救济,其所有权岂不名存实亡?[27]另有学者则认为应区别物权请求权的具体种类,以确定其是否为消灭时效的客体,具体而言,适用消灭时效的只是物权请求权中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28]对于后一种观点,也有人认为“这种适
本文标题:论消灭时效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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