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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市政工程 > 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竞选管理办法
1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竞选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提高我市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水平,提升城市形象,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方案设计竞选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提供评审专家库和评审场地。规委会秘书处负责方案的评审工作,包括设计任务书的审核备案、设计单位的审核、评审专家的选取、设计成果的汇总报审等工作。第三条项目业主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并承担相应费用。第四条凡襄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下列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均应进行设计竞选,要求竞选的项目将在《规划条件》中告知,未告知的按襄樊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定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咨询实施细则执行。1、建筑工程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其方案设计应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2、重大城市规划项目的慨念性规划方案;3、城市重要区段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景观,重要区段是指:⑴城市中心、重要节点、城市入口及其周边区域⑵城市历史街区、风貌区及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滨水区(汉江、小清河、唐白河、大李沟、南渠)2⑶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及铁路主干线两侧划定的控制区4、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5、单栋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及建筑高度50米以上的各类建筑;6、5公顷以上校区、单位大院及公建项目的规划及建筑项目;7、建设单位要求进行竞选的建设项目;8、市政府指定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须实行方案设计竞选的其它规划和建筑项目。第五条一般项目的设计方案应由不少于3家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提供,且必须至少有1家外市具有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参加;对城市景观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由不少于5家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提供,且必须至少有2家外市具有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参加,具体参照《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竞选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库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六条根据设计条件及设计深度,方案设计类型分为实施性方案和概念性方案两种类型,业主应在邀请函中明示采用何种类型。实施性方案设计应满足《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竞选设计成果编制要求》的相关规定,其成果可直接报规划局审批;概念性方案设计成果要求由业主确定,其成果报规划局备案,深化设计达到审批要求后报规划局审批。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方案竞选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抢险救灾的;2、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3、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3形成有效竞争的;4、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5、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方案竞选的。第八条业主应在发出竞选邀请书5个工作日前,到规划部门登记备案,并提供项目任务书和设计单位资质原件(或盖有正式图章的复印件)。第九条项目任务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项目简介,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地址、建设规模、规划条件、建设周期、计划投资、主要功能要求等;2、竞选内容、竞选方式;3、竞选文件获取、答疑及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4、竞选文件编制的格式及技术深度要求;5、竞选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和地点;6、评选方法和标准;7、竞选方案的补偿和奖励标准、支付方式及成果使用权;8、竞选须知(有效期、履约保证金等主要合同条款);9、其他应明确的事项。第十条业主负责提供与项目有关的设计基础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密性。竞选文件一经发出,业主如须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应到规委会秘书处备案,并适当延长成果编制时间。第十一条业主应当确保编制成果所需时间,自竞选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设计成果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4第十二条竞选人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和竞选文件的要求编制成果文件,具体参照《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竞选方案设计成果要求》执行。不得以他人名义、伪造、转让资质证书参加竞选。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竞选资格:1、未按要求密封的;2、逾期送达的;3、设计方案存在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突破规划控制指标、设计质量低下、未响应竞选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等严重问题的;4、竞选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5、竞选人名称和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结果存在实质性差别的。第十四条竞选由规委会秘书处工作人员主持,具体参照《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竞选方案评审暂行办法》执行。业主代表及竞选人参加,检查密封情况,当众拆封、宣读并记录整个竞选过程。第十五条竞选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由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原则上应从规划部门确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业主指定专家不得多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具体参照《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竞选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特殊项目的评审专家选取方式由规划部门另行确定。第十六条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应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推荐1至2名优秀候选方案,并标明推荐顺序。对推荐方案或中标方案进行公示。评审委员会否决的方案,应在评审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第十七条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一般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方案为中选方案。5第十八条业主应在竞选结果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规划部门书面备案。备案材料应包括以竞选情况简要说明、评审委员会评审报告、业主对方案的选定(对未确定排名第一的设计方案为中选方案的,需说明原因)、全部竞选人出具的设计方案成果;第十九条业主应当自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当向竞选人一次性退还履约保证金,并同时按竞选文件约定支付相关费用。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竞选:1、在截止时间前提交成果文件少于三个的;2、所有成果均被否决的;3、评审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成果后,因设计方案不足三个使得竞选明显缺乏比较的;4、业主不同意评审委员会推荐意见的。第二十一条业主应向参加方案设计竞选的设计单位支付相关费用,并签定支付合同。具体参照《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竞选奖励与补偿费用计算暂行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第二十三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方案设计竞选,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备案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元月一日起施行。6附件:1、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竞选评审暂行办法(试行)2、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竞选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3、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竞选设计单位及设计单位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4、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竞选成果编制要求5、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竞选奖励及补偿费用计算暂行办法、7附件1: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竞选评审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规划方案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的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条二条评审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审过程。第三条评审专家的确定:1、一般方案评审专家可在专家库的规划与建筑专业组合并抽取,重大项目可根据项目性质确定各专业组专家组成比率再抽取专家名单。2、上午开始举行评审会的项目须在前一天下午4:30至5:00之间抽取专家名单,下午开始举行评审会的项目须在同天上午10:30至11:00之间抽取专家名单,抽取名单后应立即通知专家。省内专家可提前1~2天确定。3、由业主与规委会秘书处按规定由计算机随机在专家库中抽取所需专家人数,并填写评审专家备案表。4、需聘请湖北省外专家的,拟定初步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确定;5、专家组推荐组长主持方案评审,用投票方式确定中选单位或方案排序名次;6、专家组设秘书一名,由专家组长根据专家组成员情况指定;秘书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撰写评审会议纪要,并由专家组长签发。第四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不良行为,对所提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审委员会8成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得透露评审推荐情况以及其它与评审有关的应当保密的内容。第五条评审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1、业主组织踏勘现场,做会前准备;2、规委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宣布会议开始,明确评审内容,介绍评审专家,宣读评审工作纪律;3、业主简要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和主要使用功能要求;4、推选主任评委;5、主任评委主持评审会议,确定审阅方案时间及评分比重;6、评委审阅方案;7、方案竞选人依序介绍方案并答疑;8、评委打分投票,结果汇总(业主回避);9、主任评委宣布评分结果;10、评委会推荐侯选方案,发表意见并书面备案;11、主任评委汇总意见,并宣读通过,评审委会成员签字;12、评委会向业主提交评审报告,评委会工作结束;13、业主致辞,宣布会议结束。第六条为确保评审公正,其他参加评审会议的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第七条评审委员会遵循独立工作原则,按照确定的评分办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设计任务书要求,进行综合论证比较,提出意见建议。第八条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应向业主提出书面评审报告,推9荐1至2个合格的候选方案,并标明推荐顺序。对评委会决定否决所有方案的,应在评审报告中说明理由。第九条评审委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做出处理或向业主提出处理建议,并做书面记录。对发现存在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突破规划控制指标、设计质量低下等严重问题,或者未响应设计任务书的实质性要求的,评审会应当予以否决。评审委会否决不合格方案后,因合格方案不足三个使得评选明显缺乏比较的,评审委会应当建议重新设计方案。第十条业主应依据评委会的书面评审报告,从推荐的侯选方案中确定实施方案。如业主不同意从推荐的侯选方案中确定实施方案,应当按规定重新竞选。第十一条业主应在接到评审委员会的书面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实施方案,并通知全部方案设计竞选人。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元月一日起施行。10附件2: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竞选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搞好专家库建设,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规范评审行为,确保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规划局负责建立评审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更新一次。评审专家实行资格确认制度,凡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均应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第三条评审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从事规划建筑等相关专业工作五年以上;2、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优秀的职业道德素质;3、具有突出的专业业绩和从事大型工程设计的资历;4、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第四条评审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规划部门的专家名册或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鉴于方案评审的特殊性,可根据项目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等,合理组成评审委员会。第五条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享有如下权利:1、受聘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112、对参选方案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3、接受参加评审活动的合理劳动报酬。业主应根据项目规模及复杂程度给予评审专家适当的劳动报酬,金额为每人每次人民币200至500元;对于需聘请外地专家的,劳动报酬另行商议,并提供相应的交通、住宿和餐饮等方面的条件或承担相应费用;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应履行下列义务:1、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2、按照评审办法和规则,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3、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方案竞选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不得透露方案的评审、比较、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需保密的其它情况;4、协助、配合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七条管理部门应负责建立专家评审档案,对专家评审活动进行跟踪考核。第八条评审专家有违背第六条规定情形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审专家的资格。第九条本办法由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元月一日起施行。12附件3:规划与建筑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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