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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第2章1/11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一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1.分公司(★★)——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而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2.对外投资(★)(1)规模——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2)决议方式——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or股东(大)会决议。3.对外担保(★★★)(1)规模——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2)决议方式①为“他人”(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or股东(大)会决议。②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1/2)通过。第二节公司的登记管理1.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2.股东出资(★★★)(1)股东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抵押、质押)的财产等作价出资。3.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的成立日期。(★)4.变更登记(★★★)(1)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2)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3)变更实收资本: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5.解散与清算(★★★)(1)解散但不需清算: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因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不需要进行清算。(2)解散并清算:公司的债权债务无人继承的,该公司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清算后应当申请工商注销登记。6.年度检验(★)——公司登记机关于每年3月1日~6月30日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设立1.出资期限(★★★)——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释4】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中级经济法第2章2/112.出资形式(★★★)(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3)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3.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4.出资不实(★★★)——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5.抽回出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二、组织机构(★★★)(一)职权1.股东会的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4)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5)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6)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7)修改公司章程。2.董事会——“制订方案”,提交股东会表决通过;有权“决定”的事项包括:(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2)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3)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4)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3.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1)检查公司财务;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调查费用由公司承担)。(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二)股东会的会议制度(★★★)1.法定(1)首次——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2)以后①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由副董事长主持;×由半数以上(≥1/2)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②董事会不履行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③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释1-4】发起人股东的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以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的决议而免除。【释2-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不需要由股东会决议通过。【释2-2】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任免。【释2-2】公司的具体规章由经理制定。中级经济法第2章3/11(3)临时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③监事会(or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4)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or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先约定后法定(1)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or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2)表决权——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董事会的组成和会议制度(★★)1.董事会的组成(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13人组成。(2)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职工代表。(3)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4)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5)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合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合作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合作章程规定。2.董事会的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1/2)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3.小公司的特别规定(★★★)(1)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2)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四)监事会的组成和会议制度(★★)1.监事会的组成(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的,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2)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3)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监事。(5)监事任期为3年,连选可以连任。2.监事会的会议制度(1)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2)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比较】特别决议:(1)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全部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股份有限公司,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链接2-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释2-3-1-3】(1)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设副董事长;(2)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必须”设副董事长,一方担任董事长的,他方担任副董事长。【释2-3-1-5】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只要不超过3年即可(≤3年);监事任期为法定制,就是3年。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or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3人)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中级经济法第2章4/11第四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一、股东权利(一)股东权利的分类(★)1.共益权和自益权(以行使目的划分)(1)共益权——股东基于公司利益同时兼顾个人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股东大会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累积投票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查阅公司账簿权、提起诉讼权等。(2)自益权——股东仅以个人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如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质押权和股份转让权等。2.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以行使条件划分)(1)单独股东权——即使只持有一股股份的股东也可以单独享有的权利,如自益权、表决权。(2)少数股东权——必须持有一定数额以上股份的股东方可行使的权利,如单独或者合并持有股份有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二)股东权利的滥用(★★)1.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原则——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关联交易——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2)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3)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5)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股权转让中的股东会(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不需要”经过股东会的决议。(2)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3.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异议股权的回购请求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or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释2-1-4】“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时”的顺序:(1)章程规定;(2)协商确定;(3)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释2-2-2】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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