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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第十一章金融法第十二章税收征管法第十三章会计法第十四章自然资源法第十一章金融法第一节金融法概述第二节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节商业银行法第五节票据法第一节金融法概述一、金融和金融关系1、金融: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它是以银行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2、金融关系:金融关系是在金融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是指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业务和金融管理活动过程中,同其他金融主体之间发生的、与银行信用和货币流通相关联的各种经济关系。二、金融法的概念1、金融法的概念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金融法是由国家制定的、用以确认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形成的金融管理关系和金融业务(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法的概念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金融监管关系金融交易关系政府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及金融交易的监督管理的关系在各种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大众之间,大众之间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的关系货币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和外汇市场等2、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我国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管理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金融管理关系主要是指国家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组织和管理全国的金融事业和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金融业务关系是指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与其他金融主体间发生的金融关系,如存款关系、贷款关系、融资租赁关系、信托投资关系、结算关系等。3、金融法的体系和修改金融法金融监管法金融交易与金融监管法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银行管理条例(061111)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金融法的体系与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修正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修正金融法的体系与修改商业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修正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八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第二节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修正立法目的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确立地位、明确职责货币政策、宏观调控维护金融稳定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二、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1、行长负责制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最高行政领导人,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国务院的重要组成人员。任命: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2、货币政策委员会为了保证货币政策与国家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统一协调,促进货币政策决策程序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了货币政策委员会,负责货币政策决策的有关工作,它的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货币政策委员会13名组成人员(08-12-08)周小川(主席)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尤权国务院副秘书长朱之鑫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李勇财政部副部长苏宁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易纲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马建堂国家统计局局长胡晓炼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刘明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蒋超良中国银行业协会会长樊纲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3、中国人民银行的内设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的内设机构主要有:办公厅、计划资金司、政策研究室、条法司、调查统计司、银行司、保险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司、金融市场管理司、稽核监督局、科技司、国际司、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货币金银司、会计司、国库司、人事司、教育司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4、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的原则是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而不必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保证了中国人民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的独立决策权力;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不享有独立的权利,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的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职责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负责本辖区的金融监督管理,承办有关业务。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八)经理国库;(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三、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一)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关于稳定币值、充分就业、经济增长、国际收支平衡多目标问题关于双重货币政策目标(稳定币值和促进经济增长)问题(二)货币政策工具1.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率扩张贷款能力存款准备金率货币信用总量扩张贷款能力货币信用总量2.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核心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信贷资金需求贷款利率信贷总量信贷资金需求信贷总量资本成本资本成本3.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帐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贴现利率和条件贷款数量贴现利率和条件货币供应量贷款数量货币供应量4.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发放收回信贷资金信贷规模信贷资金信贷规模5.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新加)及外汇买进卖出货币供应量货币供应量6.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这些货币政策工具有:贷款限额、特种存款、优惠利率政策、专项信贷政策等。四、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督管理(一)市场监测与宏观调控(二)检查监督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第三十四条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第三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一、银行业监督机构及其监管对象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2、监管对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监管对象监管对象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二、监督管理职责制定并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大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审查业务品种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第四节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一、商业银行的性质和经营原则(一)商业银行的性质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具备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条件经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按照公司制度建立按照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审批程序设立(二)商业银行经营原则商业银行经营原则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三性顺序调整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三)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二、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一)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与程序1、设立条件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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