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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失业保险第一节失业与失业理论第二节失业保险的基本内容第三节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第四节四川省及成都市失业保险第五节外国的失业保险一、失业及相关概念就业的定义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并处在法定劳动年龄阶段的人从事某一岗位的工作或合法的社会经济活动以获取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一种活动。失业的界定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又要求就业的部分人员尚未能就业并失去收入状态。构成失业的四个基本特点:一是在劳动年龄之内;二是有劳动能力;三是有就业意愿;四是没有找到任何职业。失业一般满足哪些条件?失业率失业人口占全国劳动力人口总数的百分比,称为失业率。它是评价一个国家或地区失业状况的主要指标。城镇登记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城镇从业人数+城镇登记失业人数)×100%二、失业的原因失业的根本原因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造成的。我国现在失业问题的具体原因:第一,劳动力供大于求第二,经济结构调整引发的结构性失业第三,科技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第四,劳动者自身素质的原因第五,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三、失业的类型失业按其性质可以分为自愿性失业和非自愿性失业。失业保险承包的风险只是非自愿失业风险。非自愿失业的形态:1.周期性失业2.摩擦性失业由于劳动力市场功能上的缺陷造成的临时性失业,一般是由于求职的劳动者与需要提供的岗位之间存在着时间滞差而形成的失业。3.季节性失业4.结构性失业失业者的意愿:自愿性失业和非自愿性失业;失业的表现形式:公开性失业和隐蔽性失业;失业程度:完全失业和不完全失业;失业期限:长期失业和短期失业。爱德华兹关于发展中国家失业类型的划分1、公开的失业:自愿失业和非自愿失业。2、非公开的失业:指发展中国家除掉公开失业之外的其它各类失业现象的总称。就业不足型的失业这类失业者是指那些实际工作时间少于他们能够并愿意工作时间的劳动者。伪装的失业指劳动边际生产率等于或接近于零时的就业,也就是说,如果从总就业中撤出一部分劳动者而不会使总产量减少,那么,被撤出来的劳动者即处于伪装失业状态。隐蔽性失业指有些人因无工可作而选择非就业的活动。提前退休而引致的潜在失业。在不少国家,尽管人均寿命不断延长,但退休年龄逐渐下降。这类旨在为更多的年轻人创造就业和提升的机会而过早离开工作岗位的劳动者也被视为潜在失业者。健康受损引致的潜在失业指在正常情况下本来可以作全日工作的劳动者,由于营养不良和卫生保健状况较差而使其身体健康遭受严重的损失,实质上已经引致了潜在的失业存在。无效益生产引致的潜在失业是指本来具有较高劳动生产率的劳动者,因物质资源不充分,生产率极低,生产出来的产出甚至还不能补偿他们的生活必需品。中国目前失业人口有哪些?补充:中国目前的失业人口中国失业人口主要由三部分人构成:1.下岗职工和城乡隐性失业人口出生于20世纪50-60年代的部分人群除了计划经济的解决之路,对于失业,他们没有能力获得更有效的方式集中在资源型和夕阳型的产业,冲突的模式并没有扩散,尤其没有向下扩散2.农村失业青年年龄和文化程度都偏低,集中在15-19岁的初中毕业生群体在城市没有任何根基,特性最不稳定的社会群体由于他们的组织性较差,不会形成大规模的利益对抗群体3.城镇失业青年主体是出生于20世纪70-80年代、年龄集中在19-24岁的高中毕业生和更高文化程度的群体独立、善断、理性的行为取向对于社会稳定并不会构成实质性的影响。四、失业的消极影响社会企业个人第二节失业保险的基本内容一、失业保险的类型划分概念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政府负责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分类:强制性失业保险和任意型失业保险强制性失业保险1911年始建于英国,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并由社会集中资金,对因失业而丧失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性援助。目的是使非自愿性的暂时失去工作的劳动者获得基本生活保障,为其尽快重新就业创造条件,属于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险。强制性失业保险的特点:1、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强制实施的一种社会制度;2、享受失业保险以职工就业后因社会经济原因而失去工作、中断收入为前提条件,它的对象只能是法定实施范围内的失业职工;3、以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为标准,而不可能满足其它各方面的需要;4、国家立法设立失业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使用;5、失业不是单纯的经济救济和帮助,更重要的是通过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提高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以便重新走上就业岗位;6、属于短期保险待遇类险种。任意性失业保险制度即由工会自愿建立失业基金会进行管理,这些基金会都从政府得到大量的财政补贴。(丹麦、瑞典和芬兰)双重失业保障既有强制性的失业保险,也有由政府提供资金,以经济调查为依据的失业救助制度。(德国、瑞士、荷兰)还一些国家规定,雇主解雇工人时,应付给一次性的解雇补偿费。二、失业保险的特征失业保险除了具备社会保险的一般特点,如强制性、互济性和社会性外,还有以下几个特点:(1)失业保险的保障对象具有特殊性。(2)失业保险产生的风险原因具有特殊性。(3)失业保险的保障目的具有特殊性。(4)失业保险保障的形式和内容的多样性。三、失业保险与其它社会保障项目的联系与区别相同都具有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和福利性,都以货币资金为提供物质帮助的主要形式,都具有保障基本生活的功能区别失业保险待遇属于短期支付项目,而在待遇资格上要进行甄别。同工伤保险比较,失业保险不包括具有赔偿性质的待遇项目。由失业保险给付的失业保险金与社会救助津贴也是有区别的,它体现了履行缴费义务与享受保险权利的统一。失业保险其他社会保障项目保障对象有劳动能力,但无工作岗位暂时或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待遇享受时间有限制,一般较短,以促进就业限制少,一般较长,以保障生活待遇项目没有赔偿性有赔偿性待遇性质是必要劳动的一部分,体现权利与义务统一失业救济津贴则不同四、失业保险的目标社会企业个人五、失业保险的功能基本功能是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促进就业功能合理配置劳动力功能稳定功能六、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国际劳工组织1988年举行的第75届劳工大会对失业的界定为:凡有能力参加经济活动,可以工作并确实在寻找职业而未能得到适当工作,以致没有收入生活无着落的劳动者,都是失业者,都应受到失业保险的涵盖。目前国际劳工组织及一些发达国家对失业的新界定:凡达到一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但没有职业或工作负荷达不到一定标准而正在为获取收入寻找工作,并已向职业介绍机构登记者,均为失业者,作为失业保险的对象。七、享受失业保险的资格条件1.失业者必须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即必须是处于法定最低劳动年龄与退休年龄之间的劳动者才有可能享受失业保险,不包括未达到法律规定最低劳动年龄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2.失业必须是非自愿失业。3.失业者必须满足一定的合格期条件。4.失业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必须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才有资格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八、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筹集的基本原则:资金筹集与资金支出平衡。失业保险基金的类型:1.由政府、企业和被保险人三方共同负担。2.由企业和被保险人负担。3.由政府和企业双方负担。4.全部由企业负担。5.全部由政府负担。6.全部由被保险人负担。九、失业保险的给付限制1.由于失业者个人品行不端,有严重过失而被除名、革职、开除出企事业单位者、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2.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就业机构提供的再就业所需的职业培训。3.对无正当理由而自动离开工作岗位的失业者。4.处于经济或政治原因,直接参加反对企业主、反对政府的罢工、游行,而失去工作的工作者,不给予失业保险待遇。5.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或有意失掉就业机构介绍的适当职业者,将暂时或永远停止其失业给付。十、失业保险的给付标准(一)确定失业保险给付的原则1.确保失业者及赡养者的基本生活需要。2.给付标准应适当低于失业者原有的工资水平。3.失业保险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二)失业保险的给付标准的内容1.等待时期: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之前经过等待的一段时间。2.失业保险给付比率:工资比率制、均一制、混合制、一次性给付。3.失业保险的给付期限。失业保险的给付期限是失业者享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时间。思考:西方失业保险制度的经验、教训和对我国的启示?第三节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一、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农民合同制工人原则上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考虑到目前企业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中已经包括农民合同制的实际情况,做以下处理: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WHY?)案情介绍:老赵原在某市郊务农,1998年该市化工厂招工。老赵抱着试一试的想法报了名,结果竟然录取了。老赵一家都跟着高兴,可以为家里减轻了很大一部分负担。1999年底,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国务院的要求进行失业保险统筹,全市所有企业事业单位都要参加失业保险,化工厂当然也不例外。当月,老赵去领工资的时候就发现他的工资被扣除了失业保险一项。老赵把这事跟儿子一说,儿子心里纳闷了,带着疑问,父子俩走进了劳动保障局的大门。案例解析:(1)本案涉及的是农民合同制工人是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问题。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具有农业户口,并且与招用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失业保险条例》第6条明确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本案中该市化工厂工作人员由于对政策不了解,而收取了老赵的失业保险费。实际上,根据《条例》第21条的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例》之所以规定了对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主要是因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用人单位不再与之续订新的劳动合同,就会失去原来的工作。生活遇到暂时困难,应得到相应的生活补助。但由于他们回乡后可以继续务农,对其离开工作单位后的生活保障应与城镇失业人员有所区别。农民合同制工人所在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中已包括了这部分人的工资,为这部分发放一定的生活补助,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考虑到农民合同制工人离开原单位后流动性较强,采取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的方式,对于农民合同制工人比较方便,实际工作也好操作。所以老赵本人虽然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但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仍然可以领取到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该化工厂已经收取的失业保险费应该退还给老赵本人。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并不是所有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都能享受生活补助,只有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且其连续工作满1年的,才能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金的构成:(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二、失业保险的资金筹集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并不是任何失业者都能够取得享受失业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了获得这种权利,必须具备哪些资格和条件?(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非自愿失业)基本原则:因自己过失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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