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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机械/制造/汽车 > 机械/模具设计 > 电梯定期检验细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共24页第1页电梯定期检验细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1目的为贯彻执行国家质检总局TSG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简称电梯规则),确保电梯定期检验的工作质量,特制定本细则。2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已经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的电力驱动曳引式与强制式(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除外)电梯的定期检验(以下简称定检)。3编制依据TSG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4定检人员与定检仪器设备4.1定检人员从事本细则所述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以下简称电梯)定期检验的人员(以下简称定检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电梯检验资格证书。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检验人员进行。4.2定检仪器设备电梯定期检验用仪器设备及计量器具,其量程与精度应当满足对检测检验结果能正确判定的要求,同时,其精度不低于附件1《电梯定期检验所需仪器设备推荐表》的要求。按照《检定/校准、自验、自校准程序》的规定执行。在特殊环境场所进行检验时,所用的仪器设备及计量器具应当符合电梯设计文件规定的要求。5定检程序、内容与要求5.1定检周期5.1.1在用电梯每年进行1次定检。5.1.2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要求提前进行定检的,应当进行检验;检验周期的起始日是否变动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决定。5.1.3对于由于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而使其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的电梯,再次使用前,应当按照本细则的附件3《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进行检验。但如果对电梯实施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应当按照《电梯监督检验细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的规定进行检验。5.2定检现场应当具备的条件(1)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空气温度保持在5~40℃之间;(2)电源输入电压波动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共24页第2页(3)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基站、相关层站等检验现场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5)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特殊情况下,电梯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的,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5.3定检的项目与要求5.3.1本细则附件3《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中的检验项目分为B类、C类两个类别。各类别的检验程序如下:(1)B类项目,按照附件3《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的相应规定,对使用单位或(及)维护保养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对应项目的检验结果(以下简称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7条的相应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果做出判定。(2)C类项目,按照附件3《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的相应规定,对受检单位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认为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完整、有效,对自检结果无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无质疑),可以确认为合格;如果文件和资料欠缺、无效或者对自检结果有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有质疑),应当按照附件3《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规定的检验方法,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7条的相应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果做出判定。5.4定检基本程序5.4.1检验申请的受理-检验前的沟通-电梯定检前的资料审查-现场检验-与自检结果对比-出具定检报告-资料归档。5.4.2电梯定检的流程图见附件2。5.5定检的受理与沟通5.5.1执行《检验工作程序》。5.5.2受理报检时,检验机构的相关人员应当查阅受检设备的使用登记资料,查看(或索取)受检单位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对于申请复检的电梯应提交已经签署了整改意见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以上资料最迟在检验员进行现场检验前得到。符合要求后,及时与受检单位联系,确定实施现场定检的时间、内容、要求等事项。5.6现场检验的实施5.6.1现场检验前的准备定检人员在检验现场应当向使用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执行《安全管理程序》,遵守检验现场明示的安全管理规定。校核人员应当在实施现场检测前检查确认检测仪器设备是否完好。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共24页第3页定检工作应当在受检单位的相关专业人员配合下进行,检验人员不得进行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5.6.2现场检验5.6.2.1到达现场后,检验人员应当向受检单位说明来意和配合要求,了解受检设备的运行状况,并对受检单位受检设备的相关资料(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安全技术档案以及管理规章制度)、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证以及维修保养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书进行查证,并记录查证的情况。5.6.2.2实施检验时,应当观察受检设备运行状况、核对受检设备基本信息、确认检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满足第5.2条要求。5.6.2.3检验人员应当准确、真实、及时地填写与所检设备相对应的电梯定期检验原始记录(简称原始记录)。不得漏检、漏记。5.6.2.4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的电梯,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但必须向受检单位书面说明原因。具体按第6条执行。5.6.2.5发生偏离时按《例外偏离许可管理规定》执行。5.6.2.6原始记录应当由至少两名执行本次检验的检验人员签字,并且有其中一名检验人员确认无误后在校核栏上签字。5.6.2.7现场检验结束后,检验人员应当向受检单位简要通报有关检验情况,如出现第7.4.1条情况时,还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填写规则表》的要求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6检验的中止6.1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的电梯,检验人员应当中止检验,并出具《通知书》说明中止原因,(《通知书》返回的日期可不填)。推荐书面用语:(1)现场因不具备检验条件;(2)出现情况,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3)存在重大事故隐患;(4)受检单位无人员配合或无能力配合;(5)停电或者供电系统故障;(6)设备出现故障、短时间不能修复。6.2在解决了造成检验中止的问题并经确认后,方可继续检验。7判定条件与处理7.1各类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判定条件7.1.1检验结果判定(1)B类检验项目,审查、检验结果符合附件3《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中的检验要求;(2)C类检验项目,资料审查无质疑,符合附件3《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中的检验要求,或者检验结果符合附件3《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中的检验要求;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共24页第4页7.1.2满足上述条件的,项目检验结果判定为合格。否则,项目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对于不适用的项目,判定为“无此项”。7.2检验结论判定条件:(1)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B类检验项目全部合格,C类检验项目应整改项目不超过5项(含5项),相关单位已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受检单位已经对上述应整改项目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7.4.1条第(1)、(3)、(4)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判定为“合格”或“复检合格”;(2)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应当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7.3检验结论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四种。7.4问题的处理7.4.1对于检验中发现的下列问题,检验人员应当在现场检验结束后向受检单位出具《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1)使用或者维护保养单位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不完整(如:记录维保时间达不到半月保的、内容不涵盖的、签字盖章手续不全,维保人员未取证等);(2)电梯存在不合格项目;(3)B、C类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质疑相应维保单位自检能力时;注:检验人员所测量数据总数(大于3处)的50%以上有偏差超过20%时,可判为“多处较大偏差”,附件3中的2.13条、8.2条不在此列。(4)受检单位存在不符合电梯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问题。7.4.2对于存在不合格项目但不属于按照第7.2条(1)项规定直接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通知书》中还应当写明:“整改完成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对该电梯进行监护使用”;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电梯,还应当在通知书中建议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7.4.3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7.4.4对于定检的电梯,如果使用单位拟实施改造或重大维修进行整改,或者拟做停用、报废处理,在《通知书》上签署相应的意见,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给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出具本次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报告。7.4.5一般情况下《通知书》中的整改意见返还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7.4.6如受检单位接受人拒绝签字,检验人员应在《通知书》中如实记录拒绝签字的情况,上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共24页第5页7.4.7异议处理如果检验机构在《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收到受检单位对《通知书》的书面异议,应当按照《申诉、投诉与抱怨处理程序》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7.5整改确认7.5.1受检单位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了整改,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了填写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检验人员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现场验证或者查看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的方式,确认其是否符合要求。对填写了检验结果的《通知书》返回联进行确认应签署检验员姓名和日期。7.5.2对C类检验项目应整改项目不超过5项(含5项),相关单位已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受检单位已经对上述应整改项目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意见的,可对提交的填写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进行资料审查,认为提交的见证资料完整、有效,无质疑,确认为合格;并将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自检记录或自检报告的复印件等见证资料存档备查。否则退回有缺陷的整改资料。7.5.3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电梯,受检单位提出申请复检的,按照以下方法执行:(1)受检单位在收到《通知书》的30日内(含30日)申请复检的,涉及第7.4.1条第(1)、(3)、(4)项所述的问题的,可以采用资料审查方式。其他项目应到现场检验。检验程序按本细则第5.4-7.5条规定执行。检验报告与检验原始记录按照《电梯复检报告》、《电梯复检原始记录》执行。(2)受检单位在收到《通知书》的30日后申请复检和复检不合格的,应对所有的项目进行检验,检验程序按本细则第5.4-7.5条规定执行。8记录、报告和相关文件的出具8.1原始记录检验员应当按照TSTJ-TX-042-01-02/3.0《电梯定期检验原始记录填写规则表》、TSTJ-TX-042-01-04/3.0《电梯复检原始记录填写规则表》的要求填写原始记录,对检验检测数据和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检验结论负责。8.2检验报告编制、审核与批准8.2.1检验报告的编制应由录入人员根据原始记录,按照JSTJ-TX-042-01-01/3.0《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填写规则表》、TSTJ-TX-042-01-03/3.0《电梯复检报告填写规则表》如实录入,录入完毕后应当在检验报告的编制栏签名。8.2.2检验报告签名检验报告应当由至少2名执行定检的人员签名。8.2.3检验报告审核与批准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共24页第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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