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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1《保险学》授课者:郑伟北京大学经济学院《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2第六章保险公司组织与管理第一节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第二节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三节保险经营规则第四节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第五节再保险《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3第一节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一、概说二、国有独资公司三、股份有限公司四、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4一、保险公司组织形式概说(一)基本情况(二)我国规定《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5(一)基本情况•各国保险法对保险经营者的组织形式都有要求。•现在除英国等极少数国家、地区外,各国均已禁止个人经营保险业务,保险经营者必须是法人组织。《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6(一)基本情况•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包括:–公司制•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相互公司等–非公司制•保险合作社•其他类型的互助团体等《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7(二)我国规定•我国《保险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股份有限公司;(二)国有独资公司。”•“本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性质的保险组织,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8(二)我国规定•以上规定意味着:1、目前我国保险业经营者应当采取公司制,而且只能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2、法律、法规可以规定公司以外的保险组织形式,目前虽无规定,但不排除将来会有所突破。《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9二、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一)含义(二)法律特征(三)组织机构《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10(一)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含义•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是指经国家保险监管机关批准设立、经营保险业务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目前是我国保险公司的主要组织形式之一,在我国保险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11(二)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法律特征1、国家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惟一股东;2、国家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3、代表国家出资的机构或部门必须获得国家授权;4、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不设股东会;5、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制定,或者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批准,并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后生效。《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12(三)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1、股东2、董事会3、经理4、监事会《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131、股东•在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权利通过股东会行使;•而在国有独资公司中,国家是惟一的股东,因此不设股东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委派董事,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142、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制订并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公司法》:“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由三到九名董事组成。”•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会。《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153、经理•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是董事会决议的具体的执行者;•经理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工作;•《公司法》:“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164、监事会•《保险法》:“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专家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代表组成,”•“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提取各项准备金、最低偿付能力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17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含义(二)法律特征(三)组织机构《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18(一)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国家保险监管机关批准设立、经营保险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保险公司的重要组织形式之一。•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新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基本上采取这种组织形式。《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19(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1、发起人应当达到法定人数–《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个以上发起人,其中发起人中须有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3、股东对公司负有限责任4、公司的账目应当公开5、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20(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1、股东大会2、董事会3、经理4、监事会《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211、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股东构成;•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222、董事会•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大会下设的常设业务执行机关,依法对公司进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5-19名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233、经理•经理或称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是董事会决议的具体的执行者。《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244、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机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的职责是监督检查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25四、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是国外普遍存在的保险业特有的公司组织形式;•相互保险公司是由投保人自己设立和组织的法人组织,它是保险业特有的公司组织形态;•相互保险公司的投保人自然成为公司的所有人;•相互保险公司的不足是增加资本有困难;•国际上现在出现一种“非相互化”的趋势,指的是相互保险公司转化为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26第六章第一节回顾一、概说二、国有独资公司三、股份有限公司四、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27第二节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一、保险公司的设立二、保险公司的变更三、保险公司的终止《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28一、保险公司的设立(一)设立条件(二)设立程序《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29(一)保险公司设立的条件•在我国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在特定区域内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不得以其他出资方式(如实物、土地、工业产权等)进行出资。《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30(一)保险公司设立的条件3、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经营寿险业务的全国性保险公司,至少要有三名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经营寿险业务的区域性保险公司,至少要有一名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31(二)保险公司的设立程序•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设立保险公司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阶段;•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由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关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的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32二、保险公司的变更•保险公司下列事项变更应报中国保监会批准:1、修改章程2、变更地址3、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金4、股权转让5、改变组织形式6、调整业务范围7、变更公司名称8、分立、合并9、中国保监会认为须报经批准的其他变更事项《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33三、保险公司的终止1、保险公司的解散2、保险公司的破产《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341、保险公司的解散•公司解散分为:–任意解散–强制解散•任意解散即公司基于自己的意志而自愿终止公司的活动或者消灭法人资格。•强制解散指公司由于法律或保险监管机关的命令而被迫解散。强制解散有两种情况:–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351、保险公司的解散•我国规定:–“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解散。保险公司应当依法设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保险公司,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指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收。”《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362、保险公司的破产•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经保险监管部门同意,可以由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的债权人(包括被保险人)申请破产;•在我国,受理破产申请、依法宣告公司破产的机构是人民法院;•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372、保险公司的破产•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分配顺序如下:(1)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赔偿或给付保险金;(3)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38第六章第二节回顾一、保险公司的设立二、保险公司的变更三、保险公司的终止《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39第三节保险经营规则一、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二、提取和结转准备金三、偿付能力四、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40一、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及其再保险业务;(二)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及其再保险业务。《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41一、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如果允许兼营,难以保证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也很难避免保险公司内部各种准备金的相互占用;–长此以往将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42二、提取和结转准备金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未决赔款准备金3、保证金4、保险保障基金5、公积金6、公益金《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43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经营人寿保险业务以外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和结转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当年自留保险费的百分之五十。•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44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又称未满期保险费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在会计年度决算时,按还没有到期的保险责任从自留保险费中提取准备金,结转到下一个会计年度,以备赔付。•自留保险费是指保险公司收取的全部保险费中扣除分出业务的那部分保险费,再加上分入业务的那部分保险费之后的保险费。–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452、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以及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可分为两种:–已报案未赔付–已发生未报案《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463、保证金•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
本文标题:保险公司组织与管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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