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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检测常用取样规定(2015.03修订版)一、水泥见证取样规定:依据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GB175-2007/XG1-2009(2009.09.01实施,现行有效);水泥的命名、定义和术语GB/T4131-2014(2015.02.01实施,现行有效);水泥取样方法GB12573-2008(2008.08.01实施,现行有效)1.水泥取样送样规则1)首先要掌握所购买的水泥的生产厂是否具有产品生产许可证。2)水泥委托检验样品必须以每一个出厂水泥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不得有两个以上的出厂编号混合取样。3)水泥试样必须在同一编号不同部位处等量采集,取样点至少在20点以上,经混合均匀后用防潮容器包装,重量不少于12㎏。4)委托单位必须逐项填写检验委托单,如水泥生产厂名、商标、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出厂编号或出厂日期、工程名称,全套物理检验项目等。用于装饰的水泥应进行安定性的检验。5)水泥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应在使有前作复验。6)进口水泥一律按上述要求进行。2.水泥取样规定1)水泥出厂前按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编号和取样。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应分别进行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水泥出厂编号按年生产能力规定-2--为:A、200×104t以上,不超过4000t为一编号;B、120×104t~200×104t,不超过2400t为一编号;C、60×104t~120×104t,不超过1000t为一编号;D、30×104t~60×104t,不超过600t为一编号;E、10×104t~30×104t,不超过400t为一编号;F、10×104t以下,不超过200t为一编号。当散装水泥运输工具的容量超过该厂规定出厂编号吨数时,允许该编号的数量超过取样规定吨数。2)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注:水泥取样时需附上相应的水泥出厂合格证二、砂、石的取样规定:依据标准:建筑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11(2012.02.01实施,现行有效);建筑用砂GB/T14684-2011(2012.02.01实施,现行有效)1)砂、石用大型工具运输的,以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用小型工具运输的,以200m3或300t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数量的以一批论。当砂石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较大时,可1000t为一验收批。2)在料堆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对于砂子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8份,组成一组样品。对于石子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15份(在料堆的顶部、中部和底部各由均匀分布的五个不同部位取-3--得)组成一组样品。(石子:100Kg,砂子:50Kg)3)若检验不合格时,应重新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复验。若仍有一个试样不能满足标准要求,应按不合格品处理。三、基础回填取样规定:依据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2007版)GB/T50123-1999(2007版)(现行有效);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一册土建工程JTGF80/1-2004(现行有效)1.在回填前应在现场取回填材料做击实试验,采取的土样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粘土:30kg;砂砾土及级配砂石:50kg)2.密实度取样量应符合下列要求。A、场地平整:每层100m2~400m2取1组;B、单独基坑:20m2~50m2取1组,且不得少于1组;C、室内回填:沟道及基础,每层20m2~50m2取1组;D、其他50m2~200m2取1组。四、钢筋原材取样规定:依据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2006(现行有效);低碳钢热轧圆盘条GB/T701-2008(现行有效);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GB1499.1-2008/XG1-2012(2013.01.01实施,现行有效);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GB1499.2-2007/XG1-2009(2009.09.01实施,现行有效)-4--原材料取样规则:1)热轧光圆钢、余热处理钢筋每批由重量不大于60t的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组成。2)热轧带肋钢筋、低碳钢热轧圆盘条每批由重量不大于60t的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的钢筋组成。3)碳素结构钢每批由重量不大于60t的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尺寸、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组成。4)冷轧带肋钢筋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外形、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和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组成,每批不大于60t。5)型钢应按批进行检查与验收,每批重量不得大于60t。每批应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尺寸、同一交货状态组成。2.原材料取样数量(钢筋的试样数量根据其供贷形式的不同而不同。)1)直条钢筋:每批直条钢筋应做2个拉伸试验、2个弯曲试验。用《碳素结构钢》(GB/T700—2006)验收的直条钢筋每批应做1个拉伸试验、1个弯曲试验。2)冷轧带肋钢筋:逐盘或逐捆做1个拉伸试验,牌号CRB550每批做2个弯曲试验,牌号CRB650及其以上每批做2个反复弯曲试验。4)型钢:每批型钢应做1个拉伸试验,1个弯曲试验。(GB/T700-2006)3.取样方法拉伸和弯曲试验的试样可在每批材料中任选两根钢筋切取。钢筋试样不需作任何加工。注:取样数量及长度详见表一-5--种类试验项目公称直径d(mm)取样长度(mm)数量备注原材拉伸、冷弯d≤25350+2d各2不大于60T的同一牌号、炉罐号、规格的钢筋为一验收批25<d≤32400+2d各232<d≤50500+2d各2焊接接头拉伸、冷弯d≤25400各3每300个接头为一验收批不足300个亦为一验收批25<d≤32500各332<d≤50600各3机械连接拉伸d≤254003每500个接头为一验收批不足500个亦为一验收批25<d≤32500332<d≤506003备注钢筋原材委托时,需附上相应的钢筋出厂合证另:原材重量偏差取样要求从不同钢筋上取,数量不少于5支,每支试样长度不小于500mm,长度应逐支测量,精确到1mm。测量试样总重量时,应精确到不大于总重量的1%。五.钢筋焊接件取样规定依据标准:电弧螺柱焊用圆柱头焊钉GB/T10433-2002(现行有效);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12(2012.08.01实施,现行有效);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标准JGJ/T27-2014(2014.12.01实施,现行有效)1)1.闪光对焊2)力学性能检验时,应从每批接头中随机切取6个接头,其中3个做拉伸试验,-6--3个做弯曲试验。3)在同一台班内,由同一焊工完成的300个同级别、同直径钢筋焊接接头应作为一批。当同一台班内焊接的接头数量较少,可在一周之内累计计算;累计仍不足300个接头,应按一批计算。4)封闭环式箍筋闪光对焊接头,以600个同牌号、同规格的接头作为一批,只做拉伸试验5)2.电弧焊6)在现浇混凝土结构中,应以300个同牌号钢筋、同型式接头作为一批;在房屋结构中,应在不超过二楼层中300个同牌号钢筋、同型式接头作为一批。每批随机切取3个接头,做拉伸试验。7)在装配式结构中,可按生产条件制作模拟试件,每批3个,做拉伸试验。3.电渣压力焊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应以300个同牌号钢筋接头作为一批;在房屋结构中,应在不超过二楼层中300个同牌号钢筋接头作为一批;当不足300个接头时,仍应作为一批。每批随机切取3个接头做拉伸试验。4.预埋件钢筋T型接头1)当进行力学性能试验时,应以300件同类型预埋件作为一批。一周内连续焊接时,可累计计算。当不足300件时,亦按一批计算。2)应从每批预埋件中随机切取3个接头做拉伸试验,试件的钢筋长度应大于或等于200mm(单边200mm,双边即400mm),钢板的长度和宽度均应大于或等于60mm。注:具体试样长度详见表一-7--表一:种类试验项目公称直径d(mm)取样长度(mm)数量备注原材拉伸、冷弯d≤25350+2d各2不大于60T的同一牌号、炉罐号、规格的钢筋为一验收批25<d≤32400+2d各232<d≤50500+2d各2焊接接头拉伸、冷弯d≤25400各3每300个接头为一验收批不足300个亦为一验收批25<d≤32500各332<d≤50600各3机械连接拉伸d≤254003每500个接头为一验收批不足500个亦为一验收批25<d≤32500332<d≤506003备注钢筋原材委托时,需附上相应的钢筋出厂合证机械连接委托时,需提供型式检测报告六、机械连接接头取样规定依据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JGJ107-2010(现行有效);钢筋机械连接用套筒JG/T163-2013(2013.10.01实施,现行有效)1、钢筋连接接头的现场检验按检验批进行。同一施工条件下采用同一材料的同等级同型式同规格接头,以连续生产的500个为一检验批进行检验和验收,不足500个的也按一个检验批计算。取3根做拉伸试验。2、在现场连续检验10个检验批,当其全部单向拉伸试件均一次抽样合格时,检验批接头数量可扩大为1000个。注:委托时,需提供相应的《型式检测报告》及注明接头级别(具体取样长度详见表一)-8--七、普通混凝土试件的取样规定依据标准: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2013.09.01实施,现行有效);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0-2002(2013.10.01实施,现行有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0版)(现行有效)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2-2009(现行有效)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2002(现行有效)1.现场搅拌混凝土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规定,混凝土试样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1)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抽取。2)每拌制100盘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3)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4)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5)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6)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一组为3个立方体试件)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a)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b)对混凝土结构工程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9--c)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d)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同样的养护方法。7)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其混凝土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2.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混凝土(商品混凝土),除应在预拌混凝土厂内按规定留置试块外,(商品)混凝土运至施工现场后,还应根据《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规定取样:1)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交货地点采取。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的采取在混凝土运送到交货地点后按《普通混凝土拌和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0-2002)规定在20min内完成,强度试件的制作应在40min内完成。2)交货检验的试样应随机从同一运输车中抽取,混凝土试样应在卸料量的1/4~3/4之间采取。3)每个试样量应满足混凝土质量检验项目所需用量的1.5倍,且不少于0.02m3。4)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强度检验试样,其取样频率可按现场搅拌混凝土中2~6条进行。5)混凝土拌和物坍落度检验试样的取样频率应与混凝土强度检验的取样频率一致。-10--
本文标题:最新见证取样规定(建筑检测常用2016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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