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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讲座孙著国2008年2月新法出台的背景立法的必要性和出台时机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新法的主要变化五个统一、两个过渡纳税人、税率、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税收优惠、征收管理制度;对部分特定区域实行过渡性优惠政策、对原法定优惠的老企业的过渡性优惠。新法的主要内容一、纳税人、纳税义务和纳税地点二、税率三、应纳税所得额四、资产的税务处理五、应纳税额六、税收优惠七、特别纳税调整八、源泉扣缴一、纳税人、纳税义务和纳税地点(一)关于纳税人的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需要明确的几点1、强调以法人为纳税人(1)有别于过去的规定;(2)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不是纳税人,仅适应我国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2、经济性重复征税存在和解决(1)古典税制(2)归集抵免税制(3)双税率税制(4)新法消除重复征税的规定对法人股东、对个人股东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判定居民企业的标准有两个一是注册登记地标准;二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条例第4条规定,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实际管理机构”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第一,对企业有实质性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实质性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往往和名义上的企业行政中心不一致,多是企业为了避税而故意造成的,因而在适用税法时应当进行实质性审查,确定企业真实的管理中心所在。将实质性管理和控制作为认定实际管理机构的标准之一,也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第二,对企业实行全面的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如果该机构只是对该企业的一部分或并不关键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影响和控制,比如只是对在中国境内的某一个生产车间进行管理,则不被认定为实际管理机构。只有对企业的整体或者主要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实际管理控制,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总体责任的管理控制机构,才符合实际管理机构标准。第三,管理和控制的内容是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这是本条规定的界定实际管理机构的最关键标准。如果一个外国企业只是在表面上是由境外的机构对企业有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权,但是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重要事务实际上是由在中国境内的一个机构来作出决策的,那么我们就应当认定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评价1、不具体很原则2、利弊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条例第5条规定,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决策的机构;营业机构是指企业开展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如商场等;办事机构是指企业在当地设立的从事联络和宣传等活动的机构,如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代表处,往往为开拓中国市场进行调查和宣传等工作,为企业将来到中国开展经营活动打下基础。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这三类场所属于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工厂是工业企业,如制造业的生产厂房、车间所在地。农场在此为广义的概念,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农场、牧场、林场、渔场”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主要是采掘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场所,如采矿、采油等。3、提供劳务的场所;包括从事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的场所。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二)关于纳税义务的规定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全面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全面与有限纳税义务相结合)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有限纳税义务)关于所得条例规定,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分6个方面理解:1、分积极所得和消极所得,征税有差异;2、非法所得具有可税性;3、临时偶然性所得征税,以体现公平和普遍征收原则;4、所得有别于收入,是扣除成本费用后的纯收益;5、所得仅指物质性的,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6、所得有境内境外之分。条例第7条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这里所谓的交易活动发生地,主要指销售货物行为发生的场所,通常是销售企业的营业机构,在送货上门的情况下为购货单位或个人的所在地,还可以是买卖双方约定的其他地点。(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劳务行为既包括部分工业生产活动,也包括商业服务行为,其所得以劳务行为发生地确定是来源于境内还是境外。比如,境外机构为中国境内居民提供金融保险服务,向境内居民收取保险费,则应认定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条例第8条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有以下两种关系的,就属于有“实际联系”:(1)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是通过该机构、场所拥有的股权、债权而取得的。例如,非居民企业通过该机构、场所对其他企业进行股权、债权等权益性投资或者债权性投资而获得股息、红利或折利息收入,就可以认定为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2)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是通过该机构、场所拥有、管理和控制的财产取得的。例如,非居民企业将境内或者境外的房产对外出租收取的租金,如果该房产是由该机构、场所拥有、管理或者控制的,那么就可以认定这笔租金收入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关于清算所得(条例第11条)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三)关于纳税地点的规定1、居民企业法第五十条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条例第125条规定,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1)中央60%,地方40%的分配格局不变(2)分析预测(3)另行办法2、非居民企业法第五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3、合并纳税第五十二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原合并或汇总纳税范围(1)国务院确定的120(2)国务院批准执行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汇总纳税政策(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企业和(4)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企业集团(2004-2008);(5)汇总纳税企业重组改制后具集团性质的存续企业。二、税率.doc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条例第91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所得,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例第92条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条例第93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原讨论稿第一百一十四条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国家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二)用于高新技术产品和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重,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为3%,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的,为4%,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6%。(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60%以上;(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职工占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和技术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20%以上。三、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税额的依据。(一)概念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亏损确认的影响)比较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扣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收入(国税发[2006]56号)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第五条)变化1.增加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2.把免税收入首先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国家优惠税收政策得到充分的贯彻落实,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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