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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审计监督体系一、审计监督体系的构成从国内外审计的历史和现状来看,审计按不同主体可划分为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和民间审计,并相应的形成了三类审计组织机构,共同构成审计监督体系。一、我国审计监督体系现状政府审计政府审计以各级政府审计机关为主体,主要负责对各级政府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其财政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从审计的概念界定出发,政府审计是受人民的委托,对政府及各部门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监察,带有强制性。它的受托责任是公共受托责任,是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审计署在年上半年对全国地方政府债务情况进行了全面审计,查清了地方政府债务真实情况,对可能存在的债务风险及时预警,有效发挥了审计的免疫作用。同时,政府审计有助于监督政府官员的行为,确保公共资金和公共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在审计署对地方政府进行审计的过程中,揭露出有的地方政府官员私自挪用财政拨款,维护了国家财政资金的安全。在市场经济和社会民主法治建设迅猛发展的今天,政府审计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尤其是独立性方面。审计应该是一项独立的经济监督活动,不受行政因素、被审计单位的干扰。而我国宪法规定,地方审计机关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双重领导。这种行政型的设计使得地方审计机关可能受到来自地方政府行政和上级审计部门两方面的干扰。而结果必然是行政干预大于本职工作,审计业务开展受到制约,影响审计结果真实性,约束了审计监督职能的发挥。另外,政府审计缺乏较高的透明度,社会公众不能够及时、充分的了解政府审计工作进展和最终结果。因为审计结果最终需经政府批准,审计机关不能自主向外公布审计结果,导致社会公众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降低了审计的效用。内部审计内部审计由各单位所属的内部审计部门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管理状况进行审计评价,从而改善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经营效率、保证企业目标的实现。我国的内部审计发展较慢,主要原因是企业管理者对内部审计缺乏认识,没有意识到内部审计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和基层组织尤其缺少对内部审计的重视,有的管理者甚至认为内部审计便于国家监督其行为,不利于自身的运营。此外,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缺乏权威性和独立性,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内部审计作用的发挥。比如,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总经理,这样的设置使得审计人员很难对总经理负责的部分进行独立评价,即使可以做到独立客观评价,但审计结果最终也需要总经理同意,于是审计效用很难真正发挥。同时,内部审计人员素质不高、缺乏专业能力、审计技术落后等因素也降低了内部审计的质量。民间审计民间审计又称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委托方的财务收支、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出具客观公正的鉴证意见,为财务信息需求者提供有关信息。我国民间审计起步晚,目前存在的形式主要是会计师事务所。但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规模较小,业务能力参差不齐,发展很不平衡,导致审计质量可靠性难以衡量。民间审计虽然由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但事务所毕竟是盈利性质的机构,容易受到来自被审计企业以及外界的各种干扰,比如利益诱导等,使其独立性严重缺乏,难以确保被审计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而有关民间审计的法律制度尚未健全,现有法规的执行力度还远远不够,这使得事务所造假的风险与成本减少,增加了其违规行为。同时,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职业道德出示虚假审计报告的新闻屡现,使得社会公众对民间审计的信任逐渐缺失,反过来阻碍了民间审计的健康发展。二、审计监督与其他外部监督的关系(一)审计监督是一种经济监督,区别于行政监督或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管理活动(包括经济活动);行政监督不是以第三者身份,通过授权或委托进行监督,其执行主体本身就具有管理权和处罚权。法律监督的客体是法律关系,其依据是法律。法律监督的最高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贯彻实施。实行法律监督的主体是法院和检察院,其监督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计虽然也是依法监督,但除法律为其依据外,还有国家的方针、政策、计划、规章、标准、法规等,依法审计,并不等于就是法律监督。审计监督虽说也是经济监督,但又不同于其他专业经济监督。审计监督是专设的部门所实行的监督,审计部门无任何经济管理职能,不参与被审计人及审计委托人任何管理活动,具有超脱性;审计监督内容取决于授权人或委托人的需要,具有广泛性;审计监督代表国家实施监督,被审计单位不得阻挠;审计监督不仅可以对所有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而且还可以对其他经济监督部门以及他们监督过的内容进行再监督。如会计、财政、税务、银行等可以实行经济监督,但它们不是独立的经济监督部门,而主要是经济管理部门,经济监督是其经济管理的附带职能,监督是为其管理服务的,监督的内容总是与其管理的范围相一致。(二)审计监督的必要性。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经济监督是寓于财政和监察工作之中,主要是由财政等部门结合业务管理来进行。除此之外,我国还有一些专业性的经济监督部门,如金融监督、税务监督、物价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监督、统计监督、会计监督等,共同构成我国的经济监督体系。这些日常监督工作,对加强经济管理、促进增收节支起了很大作用。但是,专业经济监督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是结合本部门的管理业务进行监督,并且重点是对本系统的下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就其性质而言,这些日常监督是分散的、不系统的,加上这些部门本身的业务工作十分繁重,财政财务收支的监督就成了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三是这些专业性经济监督机构和人员从属于本部门、本单位的行政领导之下,很难行使独立的监督职能。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客观上需要建立和发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地位超脱、客观公正、并有一定权威的审计机构,对财政财务收支进行独立的审计监督。同时,通过对财政、税务、海关、金融、投资项目等专业经济监督部门的再监督,克服各专业经济监督一方面不够独立、不能超脱而另一方面又互相掣肘的负面影响,促使这些部门正确运用自身的监督权力,从而形成不同层次、不同角度的经济监督网络。(三)审计监督与其他各种专业经济监督虽有区别,但又是互相联系、互相配合、互相促进的。审计与其他外部监督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促进国家治理,保障人民利益而尽职履责的。在审计监督制度建立后,其他各种经济监督不但不能削弱,而且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加强,以便与审计监督密切配合,协同作战,更好地维护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标题:我国审计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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