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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辅导教程2009-07-01教育法学辅导教程•一、教育法律关系•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三、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四、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一、教育法律关系(一)关系、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关系•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是根据教育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一、教育法律关系(二)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主体•客体•权义(权利和义务)一、教育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其中享有权利的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人被称作义务人。•三个主体一、教育法律关系2、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合法)•三类客体:•(1)物质财富•(2)非物质财富•(3)行为一、教育法律关系3、教育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上的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或资格,表现为权利人可以做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能要求义务人实施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责任。表现为义务的承担者(义务人)必须依法实施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一、教育法律关系•(三)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前提:有法律事实,即法律事实的存在。•(四)学校中的教育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案例1:金乙5岁、高甲6岁。•案例2:a、体育课上,踢足球;•b、课外活动中。(二)学生伤害事故的表现•运动课、课余伤害、校外活动伤害•体育课:跳高、跳马、足球•体育课外活动、运动会•实验课:硫酸、硝酸、酒精•劳动课:辫子绞在机器中、农药中毒•一般课•实习、参观等外出活动•课间:学生打闹、玩耍•设施:电扇打人•其他:食物中毒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三)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1、制度不严,管理不善•2、设备陈旧老化,未及时修复或拆除•3、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4、安全保护措施不力•5、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6、学生自尊心较强,心理承受能力低•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四)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2、无过错责任原则3、过错推定原则4、公平责任原则5、甘冒风险原则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1、过错责任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2004年5月1日生效)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2)行为的违法性;•(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联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2、无过错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三款:(公民、法人)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学校承担无过错责任:•(1)职务侵权;•(2)被监护人侵权•(3)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4)因饲养动物导致他人损害的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3、过错推定原则•建筑物或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导致他人损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学校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可以认为学校有过错(过失)。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4、公平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5、甘冒风险原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五)学生人身伤害纠纷的解决方式1.非诉讼调解2.民事诉讼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三、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一)学生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章第42条•(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下列12项为学生在学校中容易受到侵犯的权利:•1、受教育权•2、人格尊严•3、身体健康权•4、表达自由权•5、人身自由权•6、隐私权•7、通信自由权和通信秘密权•8、财产权•9、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10、生命权•11、申诉权和诉讼权•12、其他权利,如著作权等三、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二)学生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章第43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三、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三)学生的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承担的法律后果。三、学生的权利与义务1、纪律处分(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其所属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的一种制裁。是一种内部责任形式,是行政主体对其系统内部的工作人员实施的一种惩戒。(内部行政行为)•种类: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三、学生的权利与义务2、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给予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个人、组织的一种制裁。依据是1996年3月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种类:申诫罚,财产罚,资格罚,人身罚三、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四)学生的民事法律责任•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学生的权利与义务•2、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根据年龄的不同,民事行为能力人分为三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16周岁—18周岁•(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三、学生的权利与义务•3、《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三、学生的权利与义务4、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十种:(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民事责任以财产责任为主三、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五)学生的刑事法律责任•1、刑法•规定“罪”与“罚”(刑罚)的法律。•2、犯罪的概念•《刑法》第13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三、学生的权利与义务3、违法和犯罪的关系4、刑事责任承担年龄•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事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要负刑事责任,对其他罪均不负刑事责任。•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未满14周岁的人三、学生的权利与义务6、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行为人为了是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正当防卫的五个条件:•(1)起因条件•(2)时间条件•(3)对象条件•(4)主观条件•(5)限度条件三、学生的权利与义务•7、学生的犯罪•(1)故意杀人罪•(2)故意伤害罪•(3)盗窃罪•(4)抢夺罪•(5)抢劫罪•(6)投毒罪•(7)放火罪•(8)其他犯罪: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等三、学生的权利与义务•8、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即通常所说的刑罚,是指国家机关依据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利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我国刑罚的种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从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学生的权利与义务9、刑事诉讼(1)刑事诉讼的涵义(2)刑事诉讼的管辖(3)刑事诉讼的阶段(4)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三、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四、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一)教师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7条•(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单地说:•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管理学生权•获取报酬待遇权•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四、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教师的程序权利——申诉权•教师申诉制度•《教师法》第39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四、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二)教师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8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四、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三)教师的行政法律责任••1、行政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1993年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2、行政处罚•种类:申诫罚、财产罚、资格罚、人身罚四、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四)教师的民事法律责任•10种: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四、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五)教师的犯罪•1、过失致人死亡罪•2、过失重伤罪•3、故意伤害罪•4、侮辱罪•5、玩忽职守罪•6、强奸妇女罪和奸淫幼女罪•7、其他犯罪,如贪污罪四、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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