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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2009-03-02|编辑:biaozhunwang|【大中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于2008年12月1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九年一月十六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第五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第六条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第八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参照第四条及下述原则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环境保护部。(一)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二)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或地级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三)法律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第十条下级环境保护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二)对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同时废止。环境保护部公告公告2009年第7号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现将《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见附件一)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见附件二)予以公告。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附件:1.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2.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二○○九年二月二十日主题词:环保建设项目环评目录公告附件1: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项目类别项目投资规模或建设规模(一)水利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二)能源电力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的项目。火电站:全部。热电站:燃煤项目(背压机组项目除外)。核电站:全部。电网工程:750千伏及以上交、直流项目和500千伏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330和500千伏交流项目。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15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开发项目。石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省(区、市)干线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的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三)交通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新建(含增建)项目。公路国道主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水运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集装箱专用码头。民航新建机场;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四)冶金有色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新建(含搬迁)、扩建(含技术改造增加产能的)炼铁(包括烧结、球团、焦化、直接还原、熔融还原)、炼钢项目。有色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电解铝、氧化铝项目;新建和扩建铜、铅、锌冶炼项目。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五)化工石化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生产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的乙烯项目。化工铬盐、氰化物生产项目;新建精对苯二甲酸(PTA)、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煤制甲醇、二甲醚、烯烃、油及天然气项目。(六)机械汽车新建汽车整车项目。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七)轻工造纸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变性燃料乙醇全部。玉米深加工新建及扩建项目。(八)城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供水项目。(九)社会事业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娱乐大型主题公园。(十)核与辐射核设施全部(包括与核设施有关的科研实验室)。放射性铀(钍)矿及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电磁辐射设施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施及工程。(十一)全部。绝密工程(十二)除本目录(一)至(十)项以外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外商投资(十三)其他列入国务院《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除《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外的其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应由环境保护部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注:本附录中项目未注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附件2: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项目类别项目投资规模或建设规模一、能源电力:抽水蓄能电站;采用背压机组的燃煤热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风电站项目。电网工程:不跨省(区、市)的330、500千伏交流项目。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15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石油:国家原油存储设施。天然气: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二、交通公路:西部开发公路干线的公路项目;跨境、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水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内河航运项目。民航: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扩建机场项目。三、信息产业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等生产项目。四、冶金有色钢铁:轧钢项目。五、化工石化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化工: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六、机械汽车:除新建汽车整车以外的需由国家核准的项目。船舶: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七、轻工纺织纺织: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烟草: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制盐:全部(含自备热电的除外)。八、城建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的城市桥梁、隧道项目。九、社会事业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涉及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项目。F1赛车场项目。十、金融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十一、外商投资除《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一)至(十)项以外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注:本附录中项目未注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本文标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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