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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新《统计法》切实提高数据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于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6年5月15日进行第一次修正2009年6月27日进行第二次修订2009年6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统计法》。这是一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能够比较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的《统计法》,是一部能够基本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可信的《统计法》,也是一部基本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统计法》。该法将从2010年1月1日起生效。新修订的《统计法》共7章50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第三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一、修订的总体思路1•制定《统计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保障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有序进行,保障政府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为国家管理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2•修订《统计法》的指导思想是进一步完善预防和惩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法律制度,为提高统计质量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3•新修订的《统计法》有针对性地解决了旧统计法存在的突出问题。二、新《统计法》的一些主要内容(一)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二)明确禁止领导人员的行政干预行为(三)保障统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四)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和责任更加明确(五)强化了监督检查(六)进一步完善了统计法律责任(一)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尤其把真实性摆在第一位。原来的统计法只是讲准确性,真实性、准确性这两个词意非常接近,但还是有区别的,针对性不一样,强调的侧重点不一样。真实相对与虚假而言,准确相对于误差而言。(第一条)(二)明确禁止领导人员的行政干预行为《统计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领导人员的“三个不得”: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往往是行政干预统计数据的实施者,所以从法律上对这些主体进行严格的约束,规定他们在统计活动中“三个不得”是非常必要的。这是从法律制度上来预防和惩处这类统计违法行为。(三)保障统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四)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和责任更加明确现在有一些情况,地方或者部门,甚至有时候是统计机构,为了一定的目的,为了把这个数字能符合他原来设定的目标,要求企业一开始在起报环节就按照上面的意图来报,要求调查对象编造数据、篡改数据。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新的《统计法》中的第41条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其中,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强化了监督检查统计机构监督检查权限不明、缺乏有效的检查手段,是造成统计监督不力、统计违法难究的重要原因之一。新《统计法》第五章“监督检查”共五条规定,这些规定给统计机构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和统计违法案件过程中有很大的权力,保证查处的效果。赋予了政府统计机构更大的监督检查权。一是明确赋予政府统计机构执法检查权;二是赋予政府统计机构重要的执法检查手段;三是明确被监察对象接受检查义务。(六)进一步完善统计法律责任新《统计法》对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作了如下规定:1•增加了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2•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度3•实施统计行政问责制,加大对领导人员行政干预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1、增加了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一是对地方、部门、单位负责人的违法行为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并增加了“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违法种类。二是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中的违法行为作了进一步细化,增加了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等多种违法行为。三是对统计调查对象的违法行为重新作了规定,将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统称为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将屡次迟报改为迟报,同时,对统计调查对象的其他统计违法行为也作了进一步的归纳和整理,并根据违法行为主体、违法行为种类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2、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度。提高了罚款的数额。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3、实施统计行政问责制,加大对领导人员行政干预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原来统计法中,对领导人员干预统计数据也规定了一些法律责任,但这次进行了归类,主要是四类。第一类是自行修改编造统计数据的,这种情况极少,一般领导人不做统计,他不自己改数,是授意或者暗示,通过统计人员的手来改。第二类是授意强令(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编造篡改统计数据。这类违法行为在实践中不是个别的,在一些地方还有不少这样的行为发生。但是在检查过程中,很难找到授意的证据、强令的证据,被授意和强令的对象都是他的下级,一般都要为领导担责任,所以找证据很不容易。第三类是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对这种情况要给予领导人处分。第四类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三、与企业密切相关的一些规定(法律条文)(一)统计从业人员专业素质的规定。《统计法》第三十一条:“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1•根据统计工作的特点,这条法律规定了统计人员应具备的统计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统计是一门科学,统计专业知识涉及经济、统计、计算机、法律、写作等多个方面;业务能力包括设计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开展统计调查、整理上报和分析资料等能力。为了保障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数据质量,要求统计从业人员要具备一定程度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2•统计从业人员的培训。为了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31条还规定了县级以上统计机构要加强对统计从业人员的培训。统计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各种各样的办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如统计知识宣讲、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等。现在我局每年举办的从业资格考试和继续教育就是一种很好的培训形式。统计从业人员应该积极参加培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2010年统计从业资格1、对象:按照《办法》规定,未具备统计从业资格的在岗专(兼)职统计人员和将来有志于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培训考试。2、报名截止时间:7月30日培训时间:7-8月3、考试时间:9月19日2010年统计继续教育培训1、对象:2005至2009年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未经继续教育的持证人员需参加今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如超过年份证件不参加继续教育,所持证件将作废。2、报名截止时间:10月3、培训时间:10、11、12月2010年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格要求:凡初中毕业工作满十年;高中毕业以上学历的在岗统计工作人员均可报考初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岗统计工作人员均可报考中级:初中毕业工作满二十年,专业工作满十五年,任初级职称满四年;高中或中专毕业,专业工作满十五年,任初级职称满四年;大学专科毕业,专业工作满六年;大学本科毕业,专业工作满四年;研究生班结业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工作满两年;获得硕士学位,专业工作满一年。专业资格技术考试考试时间:10月24日报名时间:4月15日至6月30日(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的规定。《统计法》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为了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保障统计资料来源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任何调查对象都要按本条规定,建立严格规范的统计资料管理制度。1•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原始记录——指统计调查对象对其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过程和成果所作的第一手的数字和文字记录。它是未经任何加工整理的初级资料,是基层统计调查表的资料来源。2•统计台账——是统计调查对象根据填报统计调查表和本单位管理活动的需要而设置的一种系统积累统计资料的表册,也是对原始记录进行整理汇总后的表册。要求调查对象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有利于企业真实、准确地报送资料。3•建立健全审核、签署、交接、归档制度。本条文规定报表一定要经负责人审查、复核、签名、盖章才能上报,这是明确有关人员责任的重要依据,防止有人干预统计工作,伪造、篡改统计数据,并在发生统计违法行为时,及时确定和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三)调查对象的基本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上报统计资料的规定。《统计法》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按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1•真实、准确是指调查对象应当依据真实、客观的情况和资料提供统计资料,不能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数据资料。虚报—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高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瞒报—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低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伪造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没有任何客观事实依据,主观地编造虚假统计资料并报送的行为。其最基本的特性是凭空捏造、无中生有。具体表现为报送的资料缺少相应的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其他有关的凭证。篡改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利用某种职务上或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擅自修改真实的统计资料并报送的行为。其最基本的特征是在现有统计资料的基础上进行非法修改。2•及时是指统计调查对象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时限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拒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规定,明确表示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的行为。包括下列四种情况:1•明确表示拒绝上报统计资料;2•被检查单位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3•经《统计报表催报单》催报,仍不在限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的;4•拒不参加年报、也不领取统计报表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或者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09年市统计局依法对凤岗镇XXX服装配料有限公司、长安镇XXX新材料元件有限公司在填报经济普查报表时的瞒报和虚报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2008年对桥头镇XXX陶瓷有限公司、寮步镇XX电子(东莞)有限公司、石碣镇XX电源(东莞)有限公司等33家企业的迟报行为作出了警告或罚款的处理。(四)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统计法》第三十条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1•统计调查是统计人员最重要的职责和任务。为了保障统计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本法赋予了统计人员在进行调查工作一定的权利。被调查对象应当依法配合调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统计人员在进行调查时具有以下权利(1)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以核实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2)要求有关人员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即要求有关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填报统计调查并提供有关情况;(3)当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时,统计人员有权要求其改正。2•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向统计调查对象表明身份,以取得统计调查对象的支持和配合。出示证件能防止统计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假冒其名义,非法开展统计调查。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人员未出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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