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汽车车辆保险与理赔课件142
2019/8/111车辆保险与理赔东南大学机械工程学院车辆工程系2019/8/112复习上节课(2014-09-03)内容:第一部分:什么是保险?什么是车辆保险?理解要点:1.保险基础知识;2.保险的相关知识;3.车辆保险的特性;补充知识本节课(2014-09-10)内容:2019/8/113保险的相关知识:⑴保险的基本属性⑵保险的要素⑶保险与其他相似或行为的比较⑷保险原则(本章重点)2019/8/114⑷保险原则①保险利益原则②最大诚信原则③近因原则④损失补偿原则补充知识:思考方式:有关“系统工程”与“全系统管理”的基本知识;2019/8/115①保险利益原则(基本原则)投保方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权益或利害关系——经济契约的必要条件(前提);构成该必要条件的要素是:有关保险利益必须为:法律上所认可的利益→合法利益经济上的利益→经济利益确定的和能实现的利益→确定利益作用:防止道德因素风险,消除赌博/投机行为,避免不当得利;限制赔偿程度,保障经营稳定2019/8/116②最大诚信原则实际上就是商业信义的扩展;包括:告之,确保,说明和明确等;2019/8/117③近因原则损害结果与风险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时,保险人对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事故导致的损失才能给予赔偿;近因的认定规则;保险责任的认定方法:从最初事件出发,进行顺向逻辑推理;从最终损失开始,逆向追溯事件原因:单一原因:即损失由单一原因造成案例2019/8/118案例:同难兄弟为何不同获赔?某公司组织员工旅游。承载员工的大巴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突然从后面飞驶来一辆大货车以之产生严重碰撞(后经交警裁定:大货车为违章快速超车负全责)。公司员工A和B双重伤立即被送入医院急救。A因颅脑受重伤,且失血过多抢救无效后身亡。B在车祸中丧失了一条大腿,在急救中因急性心肌梗塞死亡。据调查:事发前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事故发生后该公司立即就此事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着手调查,了解到:张强一向身体健康,而王成则患心脏病多年。2019/8/119保险公司作出如下核定及给付:核定车祸属意外事故——属于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责任范畴;核定A死亡的近因是车祸,属保险责任,给付A死亡保险金人民币30万元;核定B丧失一条腿的近因是车祸,属保险责任,给付王成人民币10万元意外伤残保险金;核定B死亡的近因是急性心肌梗塞,不属保险责任,不予给付死亡保险。分析:A死亡是车祸,属单一原因的近因,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B死亡近因是心肌梗塞,因意外伤害(车祸)与心肌梗塞(疾病)没有内在联系,心肌梗塞并非由意外伤害所造成,属于新介入的独立原因。该原因为非保险,即使发生在被保危险之后,由非保险所致的损失,保险公司无赔偿责任。2019/8/1110④损失补偿原则★含义: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害时,承保方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方所受损害进行赔偿;相关规定: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方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方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被保险方可获得的赔偿数额,仅以其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即:补偿额受保险金额和保险利益限制;★作用:防止与减少道德危险因素与赌博行为,以及促进保险费的合理;2019/8/1111补偿额受保险金额和保险利益限制:包括: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案例2019/8/1112案例:以实际损失为限某企业投保财产综合险,确定某类固定资产保险金额30万元,一起重大火灾事故发生使其全部毁损,损失时该类固定资产的市价为25万元,且企业已提折旧2万元。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偿被保险人23万元。案例: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栋新房屋刚投保不久便被全部焚毁,其保险金额为50万元,而房屋遭毁时的市价60万元。虽然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60万元,但因保单上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被保险人只能得到50万元的赔偿。损失赔偿限额是以保险金额、实际损失以及保险利益中的低值为限;2019/8/1113关于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充:如果保险事件产生的是非人身伤害的财产损失,则承保方的补偿方式还有一些特别之处;具体体现在:财产补偿(赔偿)的实现方式;a.价值补偿:或者称为现金补偿,常见于耐用消费品形式的财产补偿中,比如车辆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等;2019/8/1114b.实物维修补偿:采用各种技术手段对财产的使用价值进行必要的恢复;比如车辆保险中的“维修(更换)补偿”等。该方式作为一种损失补偿方式,在特定情况下也是有效的,且具备法律效用;c.重置在某种情况下,保险方一般不采取(或无法采取)实物维修的补偿方式,如车辆保险中的“玻璃破碎险”等;2019/8/1115当前市场经济变化的节奏较快;而导致某些特定财产价格变化迅速的状态;因此重置过程中将会产生较大分歧;因此,在这种状态下,契约形式的财产损失险将约定按照现行市价进行赔偿或重置的赔偿方式;比如:价格迅速变化的房地产行业等;2019/8/11162.什么是车辆保险?财产保险的一种类型;也是本课程的研究保险对象(标的);问题涉及到:车辆财产与其他财产的本质区别;首先:车辆是一种耐用消费品,可以在一定时间内重复发挥使用价值;其次:相对于其他耐用消费品而言,从某些特定的角度分析,车辆还具有某些特性:2019/8/1117⑴技术含量较高,更新换代较快;⑵一般人了解有限;⑶对使用者本身和社会影响较大;这就决定了汽车,特别是占有市场总量90%以上的私人乘用车,在生产、销售、服务等方面具有某些特殊的性质;具体介绍将在第二章进行;操作车辆保险作业的人员,前提条件就是:深入了解汽车;2019/8/1118补充知识:对保险从业人员的要求:除一般的基本素质外,相关人员还必须具备特定的职业素质;素质的定义:是指一个人在各个方面,经过长期锻炼、学习所达到的一种较为稳定的属性,能对人的各种行为起到长期的、持续的影响甚至决定作用;特定时期,在特定的环境下,针对特定事务,人表现出的生存与发展的基本属性;2019/8/1119对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要求:车辆保险属于服务和管理类学科;1.现代管理学强调实践性!管理学科是针对过程;而没有实践运动就不存在“过程”!仅仅依靠学校是培养不出厂长经理的;更培养不出企业家;因此在学习的过程中应强调实践,包括直接实践与间接实践;实践的结果上升成为理论;2019/8/11202.管理学科的特殊性管理学科不同于其他学科:流派众多;就企业管理而言,就有:满负荷工作法;愉快劳动法;严格程序法;宽松组合法;……;不能简单定论是非;出发点不同,结论不同;因时而异,因地而异;因事而异;2019/8/11213.专业特点;管理学科的特性所决定:相对于其他学科而言,书上的内容,课堂内容与实际的差异是比较大的;原因:经济与社会发展,以及学科本身发展速度相当快,知识更新快;因此不能照本宣科,应该尽量介绍当今发展动态,紧跟发展趋势;要求:强调课外学习与课内教学结合;学习过程中请注意:书本与实际的差异;老师的观点与最新动态的差异;2019/8/11224.对同学们的期望系统集成概念: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相互渗透和包容;专业学科、管理学科与计算机/信息知识的集成;系统集成是当代社会发展的主要形式;所谓复合型人才知识结构应该反映系统集成的科学发展理念与趋势;现代管理(包括车辆保险)知识体现了系统集成知识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家的潜能,科学家的职能,教师的才能”2019/8/1123也就是:增加思维的理性成分着重于锻造自身的:①知识与智慧的综合能力;②想象与联想的综合能力;③敏捷与连续地思维能力;④鲜明、准确、生动地表达能力;⑤厚积薄发的积累与突发奇想的思维方式;TheKeyWords:知识素质能力创造力2019/8/1124回到本课程的第一个问题:所学的课程有什么用?该问题的实质是什么?当然,当我们真正融入社会和生活中时,采用独特的眼光和理性的思维方式看待身边的每一个细小的事物时,才能领悟问题的真谛。理性创造首先必须理性地看待客观事物;对于任何事物,首先必须搞清楚是怎么一回事;然后再进行分析或评价;在科学方法理论中,这称之为: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2019/8/1125什么叫“实证分析”?对客观事实的描述与解释,或者是对抽象分析的实际验证——“是什么”;所谓的“案例分析”就是“实证分析”的特例;什么叫“规范分析”?从系统工程的角度出发,可以理解为对系统运行环境理想化的整体分析;含有分析者的主观意志——“应该是什么”;2019/8/1126第二章车辆保险制度第一章:第二、三节自学;强调:汽车的相关特性;制度的定义:要求相关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程或行为准则;制度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形成法令、礼俗等规范,以及所遵循的相关标准原则或特定的规格;注意系统工程的思维方式:先抽象再具体,先宏观再微观;先整体再局部;2019/8/1127第一节、车辆保险制度相关法学知识:一.过失原则与无过失原则;二.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保险制度;三.无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保险制度;思考题:法律与道德;2019/8/1128一.过失原则与无过失原则;1.过失责任原则承担法律责任的基本条件与准则:主观错误;一般原则:有错与无错在法律上的责任;2.推定过失原则;不能证明其无错,即可推定其有错;否则受害人权益无法保证;遇事负责举证自己无错;与之相对应的是“一般过失责任”原则:受害人举证行为人的过错;2019/8/11293.无过失责任原则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无错而伤人!故事:停车过程震树,树倒伤人;谁之过?据因果关系或管理权限找责任方;只要受害人无错即无责,不必举证证明;1、3之间的本质区别(自学);2019/8/1130二.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保险制度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指明在何种状态下担当责任(赔偿);这是一项传统的保险制度;简而言之:我(被保险方)有错,你(保险方)陪钱;但保险方一般不负事件的法律责任;是否代被保险方陪钱,取决于被保险方是否对受害者负法律责任;好象合情合理,有法可依;2019/8/1131缺点:受害人的发言权较小,求偿困难;过失推定复杂,冗长,困难;故事:车辆带起石头伤人,谁之过?谁负责;求偿代价较大;因此:随着现代社会与交通事业的发展,该制度已无从适应;2019/8/1132三.无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保险制度;汽车保险与其他保险的本质区别之一;仅仅针对保险事件的人身伤害而言;我出事儿(不管是否有错),你赔偿(无错也要赔)!特点:赔偿仅为法定的基本给付;行为双方不打官司:“找保险公司去!”;超出则另论,比如受害人还有其他保险,或者打官司;法律本质上为非强制,但政策上强制,比如:交强险!∴不能完全废除过失责任汽车保险制度;2019/8/1133第二节、强制性车辆保险制度法定诠释:“保险公司对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责任限额:最高赔偿额度;额度越高,无国事法律原则效率越高;起诉的底线就越高;2019/8/1134顾名思义:强制性的、必须具备的使用车辆的必备条件;从法律角度而言似乎不可取;但却具有巨大的社会意义;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交通事故受伤害一方的及时补偿;“强制性收费”!进一步分为:绝对性与相对性强制交强险;前者一律,后者则须区别是否有前科;2019/8/1135二.特征1.特殊的法律原则(或者政策);2.有力保障受害者的权益;3.保险项目不可选择;4.典型的无过失责任保险原则;5.具有社会公益性质;我国的交强险政策的若干特殊说明;注意:最低保障;2019/8/1136若干特殊说明:⑴被保险人: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⑵投保人: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⑶受害人: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⑷责任限额:被保险车
本文标题:汽车车辆保险与理赔课件142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4442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