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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金融市场的参与者金融市场的参与者主要有投资者(投机者)、筹资者、套期保值者、套利者、调控和监管者五大类。金融市场的投资者与实际部门的投资者是不同的,它是指为了赚取差价收入或者股息、利息收入而购买各种金融工具的主体,它是金融市场的资金供应者。筹资者则是金融市场上的资金需求者。套期保值者是指利用金融市场转嫁自己所承担风险的主体。套利者则是利用市场定价的低效率来赚取无风险利润的主体。调控和监管者是指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和监管的中央银行和其它金融监管机构。第一节存款性金融机构一、商业银行1.概述商业银行---是指以经营存款和主要对工商业发放贷款为本源业务,并从事广泛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2.商业银行的职能---信用中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但并不改变货币资本的所有权,改变的只是使用权);---支付中介(成为工商企业、团体和个人的货币保管者、出纳者和支付代理人);---信用创造(一方面,取决于原始存款的规模;另一方面受中央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及现金漏损率的制约);---金融服务(信托、租赁、咨询、经纪人和国际业务等)3.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单元制,又称为独家银行制,是指一家银行只在一个地区设立一处营业机构独立经营,而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分支行制,又称为总分行制,是指一家银行能够在总行之下不同区域包括国外设立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了这一制度。---银行持股公司制,指由一家大银行或大企业组建股权公司,再由该公司兼并或收购两家以上的银行的组织形式。这种形式以美国最为典型。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银行持股公司;另一种是非银行持股公司。---跨国联合制,指由国籍不同的大商业银行合资成立一个国际性银行财团的组织形式。商业银行的类型:---分离型商业银行,指按照法规将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信托业务分开。以日本、英国、美国最为典型---综合型商业银行,各种银行都可以经营存贷款、证券买卖、信托、租赁、保险等金融业务。以德国、瑞士、荷兰、比利时等最为典型。4.商业银行业务---传统的资产负债业务---中间业务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包括结算类、代理类、担保类、承诺类、交易类中间业务和其它中间业务。---(国内)结算业务---信托与租赁(主要为融资租赁)业务---代理与信用卡业务---国际业务:国际结算业务;外汇买卖业务;国际银团贷款;项目融资;投资银行业务二、储蓄银行储蓄银行于19世纪初产生于苏格兰,从创立之初,储蓄银行定位的金融服务方向便是吸引个人与家庭储户。储蓄银行归其存款人所有,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在留存部分资金以提供充足的准备金后必须作为所有人的红利支付给存款人。储蓄银行的大部分资金运用都是用来发放不动产抵押贷款,投资于国债和其他证券。与商业银行相比,储蓄银行的资产业务期限长,抵押贷款比重高。政府常利用储蓄银行来实现其某些经济目标,其中多为房地产政策目标。储蓄银行在各国的名称不一样,如在美国是储蓄贷款协会、互助储蓄银行。英国是信托储蓄银行、房屋互助协会。法国、意大利和德国则为储蓄银行等。在金融市场上,它们与商业银行一样,既是资金的供应者,又是资金的需求者。中国建设银行和德国施豪银行合资组建的中德住房储蓄银行。三、信用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始于20世纪初期,为低收入的个人和家庭服务。信用合作社是由某些具有共同利益的人们组织起来的、互助性质的会员组织。其资金来源主要是会员的存款,也可以来自于非会员。其资金运用则是对会员提供短期贷款、消费信贷、票据贴现及从事证券投资,也有部分资金用于同业拆借和转存款。当代的一些新变化:---会员制度名义化从而导致在管理理念向一般银行靠近---信用合作社的规模扩大且彼此之间的差距扩大---业务拓展和贷款对象发生变化总之,信用合作社逐渐向商业银行靠齐。第二节主要的非存款性金融机构一、证券公司1.证券公司的性质与职能证券公司是专门从事各种有价证券经营及相关业务的金融企业。我国定义为:指依照《公司法》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设立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作用:---充当证券市场中介人---充当证券市场重要的投资人注意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的不同---提高证券市场运作效率按照我国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我国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将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经纪类证券公司可从事:---证券的代理买卖;---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分红派息;---证券代保管、鉴证;---代理登记开户。综合类证券公司除上述四项外,还可经营:---证券的自营买卖;---证券的承销;---证券投资咨询(含财务顾问);---受托投资管理;---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2.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承销业务可以是包销、代销或二者兼而有之――代理买卖业务可通过两种途径:一是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二是通过证券公司自身的柜台完成交易。――自营买卖业务――投资咨询业务3.证券公司设立的条件及管理规则――美国的登记制――日本的特许制――欧洲的混合制――我国证券公司设立的条件及审批制度我国证券公司的市场和审批制度,同日本的特许制有相似之处。二、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包括人寿保险公司及财产和灾害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于按一定标准收取的保险费。其资金的运作以追求高收益为目标,资金一部分用于贷款,另一部分用于有价证券投资,从而成为金融市场上的主要资金供应者之一。三、投资银行1.投资银行概述由于历史发展的原因,投资银行的称谓在各国不尽相同。美国称之为投资银行,日本称之为证券公司,英国称之为商人银行,德国称之为私人承兑公司,香港称之为吸储银行,法国称之为实业银行。投资银行的早期活动始于15世纪欧洲的商人银行。其主要目的是为海上贸易提供资金融通支持。投资银行是指专门对工商企业办理投资和长期信贷业务的银行(是指经营全部资本市场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证券发行、承销与交易代理,提供企业并购有资产重组,基金管理有投资以及为企业投资融资进行咨询、顾问等业务)。起源于美国,最初只专门从事政府债券的买卖,后来才经营股票。投资银行是资本市场中最重要的媒体,是市场经济机制的组织者和有机组成部分,是现代金融系统的一个核心要素。投资银行是在19世纪股份公司得到广泛发展的基础上产生的。1933年,美国颁布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明确将投资银行业务与商业银行业务分开。当代投资银行主要有四种类型:1.独立的专业性投资银行。如美国的高盛公司、美林公司、所罗门兄弟公司、摩根·斯坦利公司;日本的野村证券、大和证券、日兴证券,他们都有各自擅长的专业方向。2.商业银行拥有的投资银行(商人银行)。这种形式的投资银行主要是商业银行对现存的投资银行通过兼并、收购、参股或建立自己的附属公司形式从事商人银行及投资银行业务。这种形式的投资银行在英、德等国非常典型。3.全能性银行直接经营投资银行业务。这种类型的投资银行主要在欧洲大陆,他们在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同时也从事一般的商业银行业务。4.一些大型跨国公司兴办的财务公司。投资银行在中国我国的投资银行业务是从满足证券发行与交易的需要不断发展起来的。从我国的实践看,投资银行业务最初是由商业银行来完成的,商业银行不仅是金融工具的主要发行者,也是掌管金融资产量最大的金融机构。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随着我国开放证券流通市场,原有商业银行的证券业务逐渐被分离出来,各地区先后成立了一大批证券公司,形成了以证券公司为主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体系。除了专业的证券公司以外,还有一大批业务范围较为宽泛的信托投资公司、金融投资公司、产权交易与经纪机构、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咨询公司等在从事投资银行的其他业务。我国的投资银行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全国性的;第二种是地区性的;第三种是民营性的。全国性的投资银行又分为:一是以银行系统为背景的证券公司;二是以国务院直属或国务院各部委为背景的信托投资公司。地区性的投资银行主要是省市两级的专业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第三类民营性的投资银行主要是一些投资管理公司、财务顾问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等。2.投资银行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交易业务---收费业务这些业务包括对企业的并购活动提出建议,参与企业的资产重组,以及为上市公司提供入市时机咨询等活动。---投资银行业务的国际化四、投资基金投资基金是向公众出售其股份或受益凭证募集资金,并将所获资金分散投资于多样化证券组合的金融中介机构。投资基金的当事人有四个:委托人是基金的发起人;受托人是基金经理公司即代理投资机构,经营基金所募资金;受益人是投资者,即持有基金份额的人,基金份额的持有者可以按其持有比例分享基金的投资收益或资产净值;信托人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一般由投资银行、信托公司和商业银行等大金融机构充当。投资基金可以按多种方式分类,最常见的是按基金份额的变现方式划分为开放型基金和封闭型基金。第三节其他非存款性金融机构一、养老基金养老基金是一种类似于人寿保险公司的专门金融组织。其资金来源是公众为退休后生活所准备的储蓄金,通常由资方和劳方共同缴纳,也有单独由资方缴纳的。养老金的缴纳一般由政府立法加以规定,因此其资金来源是有保证的。与人寿保险一样,养老基金也能较精确地估计未来若干年它们应支付的养老金,因此,其资金运用主要投资于长期公司债券、质地较好的股票和发放长期贷款上。养老基金也是金融市场上的主要资金供应者之一。二、金融公司是经营投资和长期信贷的一种金融机构,最在产生于18世纪初叶的法国。主要资金来源:在货币市场上发行商业票据、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股票、债券;也从银行借款,但比重很小。和部分定期存款(但不能吸收短期存款)资金运用:贷放给购买耐用消费品、修缮房屋的消费者及小企业。如今,许多金融公司已具有跨国公司的性质,但仍以办理有价证券业务为主。三、财务公司最在产生于18世纪的法国。是为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以中长期金融业务为主的非银行机构。各国的名称不同,业务内容也有差异。但多数是商业银行的附属机构,主要吸收存款。在我国,财务公司是指依据《公司法》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设立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以中长期金融业务为主的非银行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财务公司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吸收成员单位3个月以上定期存款、发行财务公司债券、同业拆借、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办理集团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融资租赁、商业汇票的承兑及贴现、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等。四、信托公司在我国,信托投资公司是专职从事金融信托业务的机构,主要受托经营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公益信托等信托业务类型。资金筹集方面,信托公司具有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单一信托或者集合信托的形式,接受委托人委托,将信托资金运用于委托人指定、或依据信托合同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投资授权约定方面的功能。信托公司的投资范围包括:在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运用资金、提供自有资金贷款和信托资金贷款、进行股权投资、以融资租赁等各种形式进行资金专业管理和运用的功能。因此,在各类金融机构中,信托公司是唯一能够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机构,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除银行储蓄功能、券商经纪业务功能之外的全部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职能。第四节中央银行一、中央银行概述中央银行是为金融机构和政府提供服务的特殊金融机构,是国家授权制订和执行货币政策,对一国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实施监管的政府金融管理机构。中央银行不以盈利为目的,其吸收存款不付息,服务也不收费,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持一国货币币值的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二、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中央银行的产生最早可追溯至瑞典银行,该行成立于1656年,由私人银行创立,于1668年改组为国家银行。公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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