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规章制度 > 宜昌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成员单位责任制度
1宜昌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成员单位责任制度一、成员单位职责1、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发挥办公室在机关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综合服务与窗口作用,切实为领导、为机关、为基层服务,树立良好公仆形象;将精神文明建设和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明确落实各部门职责,统一考核奖惩;负责全市精神文明建设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组织、牵头抓好市委、政府机关的创建工作;协调和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2、市人大办公室:为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做好服务工作,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促进我市文明城市建设;负责为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对全市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进行视察、检查做好服务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3、市政协办公室:负责为市政协组织委员对全市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进行协商讨论、调研视察,提出意见和建议,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及时反映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4、宜昌军分区:认真抓好部队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和组织驻军部队积极参加地方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创建文明城市活动;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积极参加军民共建、拥政爱民和双拥模范城活动;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5、市纪委(监察局):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贯彻落实党2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法规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推动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的落实;对推荐的各级各类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审核把关,实行“一票否决”;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6、市委组织部: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坚决防止和纠正干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把精神文明建设的政绩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并作为干部的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对推荐的各级各类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审核把关,实行“一票否决”;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7、市委宣传部:组织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教育,广泛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宣传教育;抓好形势教育、公民道德教育、法制、国防教育等;贯彻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协调、组织有关新闻单位搞好宣传,把握正确导向;指导、协调全市文化活动和“五个一工程”的实施,繁荣理论、文艺、出版事业;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扫黄打非”活动,净化社会文化环境;牵头组织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和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抓好公民道德建设和诚信建设,养成良好文明卫生习惯的宣传实践活动;抓好宣传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知识培训;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8、市委政法委(综治办):制定和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组织开展、巩固创建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城市3活动和安全文明社区创建活动;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和法律进社区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知法用法水平;指导、督促建立多层次的治安、民调防范网络;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提高广大干警的职业道德、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的文明程度;对推荐的各级各类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审核把关,实行“一票否决”;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9、三峡工委:认真抓好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学习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和理论素质;负责抓好坝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包括文明社区、文明单位(行业)、文明村镇、文明社区(小区)和军警民共建)的组织、指导、督察;大力宣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深入开展以理想信念为核心的思想道德教育活动;组织推荐评选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组织、协调坝区各单位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完成市文明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10、市直机关工委:把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纳入机关党建工作的总体目标管理中,不断深化机关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提高机关干部职工素质,提升机关文明程度;加大党性党纪的宣传教育力度,健全完善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引导机关干部职工自觉参与文明城市、文明社区建设等活动;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11、市文明办:协调督促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开展精神文明系4列评佳活动,组织推荐评选道德模范,努力使评选表彰活动规范化、制度化;深入宣传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不断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开展和谐创建活动,抓好文明城市、文明行业、文明社区、文明单位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调研指导、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牵头抓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净化社会文化环境;牵头抓好志愿者服务活动,建立市民广泛参与的各类志愿者组织;抓好文明城市迎评各项任务的落实;协调解决创建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负责完成市委、市政府、市文明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12、市发改委:负责将精神文明建设和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发展的规划及年度计划中;配合配合部门组织制定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下达年度计划,并督促和配合有关部门抓好落实;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多渠道筹集文化设施建设资金的政策和措施;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13、市国资委:对管辖企业的精神文明建设进行规划和指导,抓好企业和职工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切实提高企业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围绕建设“诚信宜昌”,加强企业信用建设,完善企业信用制度,积极开展文明单位、文明行业创建活动和优质服务承诺活动,提高服务质量;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14、市经委:抓好职工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和诚信建设;积5极开展“文明单位”、文明行业”等创建活动和优质服务承诺活动;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15、市建委:对城市建设进行科学指导和规划,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城市功能;参与城市绿化,巩固和发展国家园林城市成果;积极参加创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先进城市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管理,促进社区发展;推进建设系统依法行政;指导村镇规划和建设,参与创建文明小城镇活动;抓好本系统职工队伍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和诚信建设,开展文明行业、文明服务示范窗口、文明单位活动和文明施工评比活动;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16、市委编办:认真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定,保证精神文明建设的机构、队伍,确保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有效开展;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17、市城管局:加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积极推进网格化管理,严格依法管理城市;推行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并加强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加强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综合管理;推广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将“门前三包”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实行依法管理;加强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18、市交通局:抓好交通营运市场秩序管理,搞好交通法规宣传教育,提倡文明交通;抓好本系统的职工和个体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开展文明行业、文明单位和文明6示范窗口创建活动,树立交通执法人员的文明形象;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交通秩序专项整治活动,认真治理公路、水路“三乱”问题,整治车站、码头、渡口的交通秩序;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19、市旅游局:加强全市旅游行业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积极开展和参与文明风景旅游区创建和文明导游员评选工作;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深化巩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创建成果;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20、市商务局:加强商贸流通领域的精神文明建设,提高经营者整体素质;扎实推进社会诚信建设,与有关部门共同抓好“百城万店无假货”示范街、示范店创建评比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有关部门共同抓好全市城区集贸市场的管理,不断推进集贸市场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21、市公安局:打击、查禁和取缔各种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及社会丑恶现象;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文化市场管理,严厉打击制作、销售和传播各类淫秽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群防群治工作,指导督促各种治安防范措施的落实;开展交通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对车辆、行人文明交通的宣传和管理;加强公安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开展职业道德警风警纪教育,开展军警民共建活动;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22、市民政局:加强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工作,指导协调社7区居委会开展创建文明社区活动;组织开展拥军优属、军(警)民共建工作和深化巩固全国双拥模范城市成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开展扶贫济困、养老和倡导移风易俗、婚丧事简办等社会新风尚;抓好本系统文明行业、文明单位和“窗口”服务单位建设;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23、市司法局: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职能;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市民法制意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组织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和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24、市人事局:指导、协调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典型表彰奖励的有关工作;努力做好基层精神文明机构建设工作;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25、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好企业在职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工作;加强社会保障方面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与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加强本系统职工和执法队伍的思想道德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26、市科技局、市科协:制定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充分发挥各级科技部门、科普组织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提高创建文明城市的科技含量;巩固和发展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城市成果;宣传普及科学知识,宣传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方8式;组织好科技下乡、进社区和科技扶贫工作;加强全市科技人员的思想道德、职业道德、诚信建设教育,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文明行业活动;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27、市林业局:贯彻执行国家林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林业发展计划、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建设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宜昌市造林绿化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管理好我市境内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组织好本系统创建文明单位、文明行业活动;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28、市气象局:组织好本系统创建文明单位、文明行业活动;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29、市统计局:组织好本系统创建文明单位、文明行业活动;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30、市教育局:把中小学作为进行系统道德教育的重要阵地,按照《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设;加强教师职业道德、诚信教育,实施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树立良好教师形象,促进校风建设;实施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31、市文化局:实施精品战略,抓好文艺创作,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的、优秀的文艺作品;组织开展具有时代特色的大型
本文标题:宜昌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成员单位责任制度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49917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