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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PPP项目建造阶段的全面造价管理问题探讨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稳步推进,人民群众对于基础建设的要求越来越高,面对巨大资金需求,地方政府主要依赖于有限的财政及银行贷款来筹措资金显然捉襟见肘。在此种背景下,PPP融资模式应运而生,有效解决了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资金瓶颈。本文重点对基于PPP项目建造阶段的全面造价管理问题进行了分析。关键词:PPP项目,建造阶段,全面造价管理一、前言新常态下的建筑企业想要平稳健康的发展,不仅需要强化管理模式,同时也要注重发展的质量,在PPP模式下,公、私关系通过合法、有效的手段建立起利益与风险共担的平台,但因私有化程度不同,所以在进行收入与成本管理的过程中,需要相关人员进行仔细的审查。二、全面造价管理概括研究针对全面造价管理来说,其含有的内容是比较多的,具体包括四大内容,第一大内容是全过程造价管理,第二大内容是全要素造价管理,第三大内容是全风险造价管理,第四大内容是全团队造价管理。全面造价管理指的就是全过程造价管理,不仅包括决策阶段造价管理,包括设计阶段造价管理,施工阶段造价管理,还包括竣工阶段造价管理和后期使用阶段造价管理,针对全要素造价管理来说,其对应的要素有造价、工期和质量。针对全风险造价管理来说,具体内容包括确定性造价、风险性造价,另外还包括不确定性造价等。针对全团队造价管理来说,是指在实现多种利益主体联合的基础上,进行的全面造价管理。三、新时期ppp模式对建筑企业的影响1、效率有提高——通过绩效评价体系对项目进行考核。在财政部发布的PPP指导文件中,“物有所值”是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汇之一。文件中制定了一整套的“物有所值”绩效评价体系,从项目前期论证、PPP方案设计、招投标、过程监管,直至移交结束各阶段中均纳入考核评价体系中。从某种程度上,中央政府逐步退出自身实际参与项目实施,但对项目过程监管的要求更加严格、规范、系统了。这对社会投资人的自身专业能力也提出了更高要求。“物有所值”,即要求采用PPP模式是优于原“竞争性承包模式+政府自身负责运营”的模式。一方面,PPP模式下的项目建设及运营全周期的成本应低于原模式,另一方面,PPP模式下运作的基础设施项目向公众提供了更为优质廉价的服务。2、财政可承受——有效减轻地方政策财政压力。近年来,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不断扩大。其中,绝大部分是地方政府自身或其平台公司在实施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所形成的债务。自2014年下半年以来,财政部等部委连续发文要求深化预算体制改革,重点调整地方政府举债的体制改革,规避系统性债务风险。在此背景下,如何在保障在建及新增基础设施项目推进,实现经济稳步增长,同时有效管控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扩大、债务风险升级是中央及地方政府面临的重要课题。此次大力推出的PPP模式即被给予此重要使命。四、基于PPP项目建造阶段的全面造价管理1、开展东道国法律环境尽职调查,全面识别项目法律风险PPP项目模式中,投资者一般需在东道国设立项目公司,通过项目公司投资、建设、运营并退出PPP项目。以某国PPP项目为例,中国投资者作为牵头方最初拟与合作伙伴在东道国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共同开发PPP项目(“直接投资”),并预计在建成投入运营后通过转让项目公司股权退出项目。但是,投资者通过东道国法律环境尽职调查了解到,根据该国PPP项目开发的相关法律规定,PPP项目的主投资者在开始商业运营后6年内不能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这给投资者希望通过转让项目公司股权退出PPP项目的设想带来法律障碍。为此,中国投资者进一步考虑通过第三国成立的平台公司间接投资东道国的PPP项目(“间接投资”),以规避东道国法律对于主投资者项目锁定期的限制。为此,我们协助投资者向东道国政府进行澄清,了解到东道国政府相关部门对主投资者的认定实际上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权,中国投资者通过间接投资的方式不一定能够完全实现将平台公司作为项目主投资者以自由退出项目的设想。另外,在项目开发初期,中国投资者还考虑引进东道国政府机构参股项目公司以获得更多的政府支持,但通过法律环境尽职调查了解到,在东道国从事私营电力项目可以享受所得税免税优惠,但如果私人投资低于一定比例,则项目公司将难以享受该税收优惠待遇。为此,中国投资者重新考虑和设计了项目投资合作方案,并与东道国政府积极沟通达成共识。由此可见,在项目开发初期,投资者有必要通过法律环境尽职调查全面了解东道国外商投资、项目模式、工程建设、招投标、公司注册、税务、劳动、外汇、环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实践,从而为投资者设计交易结构,制定投融资方案提供合理依据。2、与政府及电力购买人充分协商谈判项目协议力争合理分配风险。在通过尽职调查识别PPP项目法律风险的基础上,投资者需要正确评估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其中,通过合同和协议等交易文件在各交易主体之间进行风险分配并安排最有能力控制和承担风险的一方承担相应风险是投资者有效应对风险的途径之一。对于PPP项目而言,项目公司与东道国政府及电力购买人之间签署的特许权协议和电力购买协议是构建PPP项目框架,在相关方之间分配PPP项目主要风险的协议文件。3、与合作伙伴合作开发实施PPP项目,界定各自工作范围和责任,合理分担或转移项目风险如前所述,PPP项目涉及参与方众多,除东道国政府及电力购买人外,投资者还需要与具有设计、供货、施工、运营等优势和专长的国内外合作伙伴合作。因此,对于中国投资者而言,如果能通过合作协议、股东协议、公司章程、EPC合同、运营维护合同、设计合同、设备/原材料供应合同等项目合同及法律文件,与合作伙伴清楚划分工作界面并约定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范围,将有利于各合作方充分发挥优势、共享收益,也有利于投资者“背靠背”地向第三方转移项目风险,减少项目潜在争议。4、选择和安排适当的保险方案,获得合理的保险保障除了加强项目管理,按进度和预算严格履约并通过签订各相关合同合理分担、“背靠背”转移风险之外,选择和安排适当的保险方案同样是项目风险管控的重要措施。针对政治风险,中国最主要的提供政治风险保险产品的公司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其在2002年就推出了海外投资保险,承保范围涵盖政府征收和国有化、汇兑限制、战争和政治暴乱以及附加政治风险(包括经营中断、东道国政府违约)等4种政治风险。针对建设运营风险,可供考虑的保险一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货运运输险、人身意外险、施工机具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完工延迟损失保险等。五、结束语如今,PPP模式已经是中国发展浪潮中的一片浪花,建筑企业和投资者也已经看到了推行PPP模式的必要性和前景。再加上政策的倾向性,PPP模式一定会越来越成熟,在造价管理中起到相应的作用的。参考文献[1]李公祥;尹贻林;城市基础设施项目PPP模式的运作方式选择研究[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01期[2]胡丽;张卫国;基于PPP模式的城市基础设施融资风险识别研究[J];甘肃社会科学;2011年01期
本文标题:基于PPP项目建造阶段的全面造价管理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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