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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工作中侦查人员的能力要求一、案件线索初查阶段的能力要求(一)对案件线索的审查要有一定的评估能力案件线索审查是反贪工作的开始,是对受理的案件线索确定是否开展初查工作的重要一环。案件线索的来源有多种渠道和方式,但不是每条案件线索都是有价值的。所以,侦查员对案件线索的审理就必须要善于察微析疑,举一反三。首先要从三方面来看举报材料的内容。第一,看被举报人的职务,是否符合职务犯罪的主体,有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条件。第二,看被举报人所属的单位、行业,是否存在职务犯罪的可能性。第三,看举报的事实是否合乎情理,是否合乎职务犯罪的作案特点、规律、表现形式,分析举报的可信程度。其次要推测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人与被举报人之间的关系。一是从举报事实的秘密程度、知密面的大小去推测举报人与被举报人的亲密程度。二是从举报材料中涉及的事情和使用的证据去推测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人与被举报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三是从书写举报材料的文化程度、使用的词语,推测举报人的职业。综合各种情况,就能较准确地从举报材料中找到有价值的职务犯罪线索,从而评估其案件线索的价值取向,选准初查的突破点,确保初查案件的成案率。(二)对案件线索的初查计划要具有一定的策划能力案件线索一般来说都是轮廓不清、界限模糊的。侦查员从线索的来源到接手的各个环节,都必须要有充分的了解和把握,同时结合举报内容及相关行业行规来分析案件线索的可靠性、犯罪的可能性、犯罪嫌疑人的可追究性以及初查的必要性,然后再确定初查的计划和步骤。一般来说,一案多线的择重点线索,一案多罪的择重点罪查。要确定好应调查的具体内容和急需的主要证据,确定好初查的方法、步骤和应急措施。初查目标必须明确,初查的目标就是初步查清有无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取得这件事实的关键证据,就已达到目的。初查应选择犯罪事实较为明显,取证把握较大,牵涉范围小,查证所需时间短的地方入手。(三)对各种初查方式的运用要具有一定的策略能力初查必须严格保密,失密就失去了主动权。这是初查工作能否顺利进行,案件能否成功告破的关键。因此,侦查员必须在被调查对象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迅速出击,不要抓住一些细枝末节的问题不放,这样就容易打草惊蛇。在初查以秘密手段进行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以下的一些方式达到初查的目的。一是通过发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审计、金融、公安、房产等相关单位的配合,在不暴露意图的情况下,收集被举报人个人的基本情况和被举报的事实。二是从举报材料反映的情况中,结合查办相关行业职务犯罪的规律收集与之有关的信息,确定可能收集到的符合立案条件的主要证据的主攻方向。三是当初查的结果已符合立案条件就要适时结束。初查只要查到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要适时结束,及时果断地转入下一阶段。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前询问阶段的能力要求为了确定某一检举、控告的对象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必须要通过立案前的侦查询问才能决定是否具备刑事立案的条件,也就是说,检察机关确定对被检举人是否立案侦查,取决于被检举人是否有构成犯罪需刑法处罚的“事”。这就是立案前询问阶段的工作和任务,虽然这个阶段只有短短的12小时,却是决定全案是否成功的关键。(一)制定立案前询问方案的能力制定询问方案就是对询问进行全面的统筹安排,进行有目的、有重点、有步骤地谋划。在制定方案时,应该考虑到有临场的应变性,在一种方案不能达到目的时,再更换另一种方案,保证审讯的顺利进行。1.方案的制定要有针对性。第一、对被询问人的针对性,就是指针对不同的询问对象,采取不同的询问方法。第二、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针对性。对待检举指控所涉及的情节、事件,要本着不主观臆断,先入为主,而是以事实为依据,以真实性、可靠性为基础的针对性。2.对询问方案制定的谋略性。这是战胜对手的客观需要,询问活动实质上说是面对面的对敌斗争,是斗智的过程,要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必须技高一筹。3.在制定计划时要有周密性。要一环扣一环,将主要问题谋划好,细节问题也不能疏漏。在很多时候问题就是出在细节上,对每个细节筹划好,就可让嫌疑人无空可钻,无路可退。(二)对询问目标的选择能力询问的一个必要手段是选择好攻击的目标,进行逐个击破,把那些杂乱无章的检举材料进行分类,确定重点,划分好先后询问的次序,展开询问。1、选择致命的要害部位,作为主攻目标。要害的部位是通过调查了解,以掌握现有材料的内容为基础的,对现有材料的认真分析研究,发现有重大嫌疑的。2、选择弱点进行攻击。如贿赂案件中,行贿人与受贿人相比较,行贿人就是我们攻击的弱点。因为从行、受贿人相互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来看,行贿人对其本身所承担的后果和影响要比受贿人小得多,因而审讯的常规是先从行贿人开始,便于突破全案。3、捕捉谎言和供述矛盾作为攻击目标。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编造的谎言会通过供述的前后矛盾暴露出来,如果审讯人员抓住了供述的矛盾和谎言,也就抓住了狐狸的尾巴。(三)掌控询问的语调和节奏的能力语调和节奏是影响审讯的非常重要的条件。审讯人员应该有针对性地为被审讯人员设置语言节奏和声调,以达到控制对方的目的。很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都首先为自己设置好了语言节奏和声调带进审讯室来接受讯问,这种语言节奏和声调通常是犯罪嫌疑人抗审的“定势心理”表现。审讯人员应时刻注意控制对方的声调,有时可以“顺”,有时就要“逆”,通过控制声调的节奏来打乱犯罪嫌疑人的“定势心理”。三、全面把握证据收集范围的能力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收集是指为查明事实真相,依照法定程序调查、发现、取得和保全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材料的活动。侦查员在收集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证据时,必须全面收集能够反映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明确应该收集的证据的范围,才能使证据收集工作有针对性地进行。(一)有关犯罪主体方面的证据贪污贿赂犯罪属于职务犯罪,其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这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书证中的任命书、委托书、合同、档案证明以及证明犯罪主体所在单位经济性质的证据、知情人的证人证言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职务的供述也属于此类证据。(二)有关利用职务之便方面的证据包括两个部分:第一是犯罪主体所任职务的权力范围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犯罪主体在单位主管或分管的具体事项,在经济交往、行政管理、司法活动等工作中的权限,被授权委托的范围。第二是能够证明贪污贿赂犯罪行为与所任职务有内在联系的证据。这方面的证据主要是证人证言,收集的角度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背景。(三)有关实施犯罪行为方面的证据实施贪污贿赂犯罪行为方面证据,主要是以犯罪行为的发生、发展为中心的相关证据。包括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环境以及所采用的手段、方法等证据。收集这方面的证据,除注意其中细节方面的证据收集外,还要注意特殊情节一致性方面的证据收集。(四)有关贪污贿赂犯罪后果方面的证据贪污贿赂犯罪后果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赃款赃物及有关书证。对赃款赃物证据的收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有关赃款赃物来源方面的证据,如对现金要收集有关证据证明是家中原有、银行提取还是借款;对于物品要查明是何时、从何地而购,发票号证明等;二是有关金钱的面值、数额、物品的数量、特征、性能等方面的证据;三是与犯罪事实有关系的证据,如赃款的去向、物品的损坏情况、赃物转移情况等。另外,对于能够证明犯罪所得金额、犯罪所得赃物等事实的书证也要注意收集。侦查人员的基本能力集中体现为评估能力和策划能力,这不仅关系到案件的质量,还直接影响案件能否继续进行侦查,能否更深入侦查,毕竟自侦案件是一环扣一环的,任何一环出了问题,会导致其他环节的脱钩,整个案件就失去了连续性。因此,侦查人员一定要积极增强自己的评估能力和策划能力,这是保证案件质量的关键,也是开展自侦工作的前提。
本文标题:反贪工作中侦查人员的能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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