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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药品定价放开后将在4方面加强价格监管人民网北京5月5日电(刘然)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发出通知,决定自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同步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强化医保控费作用,强化医疗行为和价格行为监管,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取消政府定价不是一放了之,不等于放任不管,而是表明政府的职能重心从事前定价加快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工作重点从监管价格水平加快向监管价格行为转移。部署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是切实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保障药品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的迫切需要,也是切实推进价格职能转变和工作重心转移的必然要求。在回答“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政府如何有效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的问题时,国家发改委表示,价格主管部门将重点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一是研究制定药品价格行为规则,指导生产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二是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促进药品市场价格信息透明。重点做好竞争不充分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实际购销价格的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引导药商和群众预期。对价格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较大,或者与国际价格、同类品种价格以及不同地区间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要及时研究分析,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三是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维护药品市场正常竞争秩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在近期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药品价格专项检查。检查对象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等单位,检查重点是竞争不充分药品和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检查内容是上述单位是否存在借药品价格改革之机实施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四是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12358全国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价格监督机制,正面引导市场价格秩序。OTC《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已明确发表时间:2010-09-27内容来源:全国药品网手机访问OTC价格区域协调机制在新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中已明确,目前相关办法正在研究制定中。OTC的确有其特殊性,在价格管理上应更加宽松,由市场去选择,但目前,地方物价部门没有系统的有区别的定价方式,只能遵循国家统一的药品定价管理办法。近期,国家发改委正在重新核定基本药物成本,为再次调价作准备。据悉,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OTC协会)于近期在北京举行药品价格问题沟通会,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北京诺华制药有限公司、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等17家企业的30多位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协会政策法规工作委员会药品价格小组负责人、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钱云总监指出,地方医保目录药品价格复核、基本药物价格调整、非医保目录药品定价(备案)、非处方药价格地区协调机制等都对OTC企业有不小的影响。而这些进行中的政策都是为了价格调整服务的,据了解,不少OTC产品进入地方医保目录后,在招标过程中已经降价不少,如果此次再调整价格,企业恐难承受。中投顾问药品行业研究员郭凡礼表示,由于非处方药处于充分竞争的市场中,而且经历了较长时间的沉淀,因此,其降价空间很小。当然,这也需要从具体品种来看,有些新进入品种也会有部分下调空间。不过从总体来看,OTC产品的降价空间有限。发改委价格司医药价格处处长郭剑英提出,非处方药的确有其特殊性,在价格管理上应更加宽松,由市场去选择,但目前,地方物价部门没有系统的有区别的定价方式,只能遵循国家统一的药品定价管理办法。自从发改委发起基本药物和地方医保目录中药品的价格复核工作以来,不少OTC药企都面临新一轮的降价风潮。据与会企业反映,各省市在开展成本复核的工作中,在程序上、方法上差异较大,有的地方要求企业提供材料较多,给企业带来了困难。另外,新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中也对OTC产品的定价管理进行了调整,不少企业建议,不应该把OTC的定价权下放到地方。业内人士亦指出,从未来的发展趋势看,OTC的价格管理不会更紧,因此,完全由国家定价并不一定能解决所有难题。郭剑英表示,非处方药价格的区域协调机制在新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中已明确,协调权限属于国家发改委,目前相关办法正在研究制定中,企业也可以反映这方面的意见。郭凡礼指出,非处方药价格的区域协调机制指的就是为了控制因为将非处方药的定价权下放到地方而可能出现的药品价格差异,以及进而所导致的窜货现象。这样的区域协调机制可以采用如控制药品进销差价率的方法来保证价格统一。据某位外企OTC总监介绍,外企能接受的降价率只在20%-30%左右。日前,业内一直盛传发改委将把基本药物的价格降低30%-40%。郭剑英指出,现阶段对基本药物价格进行调整是必须的,包括部分单独定价或优质优价的药品,也包括其中的非处方药。尽管这些药品因价格原因无法参与国家基本药物招标,但价格调整是国家整体药品价格工作的要求。同时,应当明确,价格调整不等同于降价,是根据成本复核制定合理的价格,降价30%-40%的说法并不准确。由于OTC药品在药店和医院都有销售,因此其价格管理也不统一。一些地方为了维护价格统一,保障群众利益,以医院招标价顺加15%作为最高零售价,并要求全市医院、零售药店以统一价格销售。郭凡礼指出,对药店而言,OTC产品是其利润的主要来源,而在新医改的推进下,医院由于取消了药品15%的加成,同时拥有比较完善的报销比例,这样的结果使人们更愿意选择在医院买药,这对药店的OTC药品销售有所影响。郭剑英指出,零售药店的经营主体、品种、方式与非盈利医院有很大的不同,这样的定价方式不是很合理,也会影响药品零售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将及时了解情况,并给予指导。
本文标题:发改委药品放开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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