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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受限空间监护人培训双兴分公司安全环保处胡旭刚北方华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北华安字〔2013〕176号各单位:为了规范北方华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华锦)范围内动火作业的管理,保证作业安全,避免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北方华锦实际,制定本制度。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附件1.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2.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3.特殊动火安全作业证北方华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方华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华锦)范围内动火作业的管理,保证作业安全,避免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北方华锦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术语和定义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装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电加热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易燃易爆场所: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禁火区:指在公司范围内,对存在火灾危险、明确规定不得擅自动火的区域或场所。固定动火区:指允许正常使用电气焊(割)及其他动火工具从事检修、加工设备及零部件的区域或场所。动火部位及内容:指动火点所在的具体位置及作业内容。第三条本制度适用北方华锦范围内生产禁火区动火。对具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非生产禁火区动火,可参照执行。第二章动火作业分级第四条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一)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的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或经清洗、置换仍分析不合格的动火作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二)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厂区管廊上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三)二级动火作业1.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在禁火区内的动火作业。2.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四)固定动火公司可在禁火区内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固定动火区,并严格管理。第五条遇节日、假日或设备检修、抢修等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必须升级管理。第三章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第六条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证。在正常运行的生产区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除的设备管线应拆除移至安全区域动火。第七条动火作业应由掌握和了解作业现场生产工艺情况,有实际工作经验,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监火人,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第八条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经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取样化验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第九条设备、容器未经彻底、有效清扫、置换、取样分析检测合格,在该设备、容器内(包括未经有效隔离的相连管线)不得进行动火作业。第十条在设备、容器内进行受限空间作业时,与该设备、容器相连的管线未经有效隔离,该管线上不得进行动火作业。第十一条与设备、容器相连的管线未能有效隔离,在其管线上动火作业,应在该设备、容器的出入处悬挂“严禁人员进入”的警示牌。第十二条在检修装置塔、容器、加热炉等受限空间内进行电焊、气割作业必须使用金属跳板(对设备有特殊要求的除外)。第十三条凡处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第十四条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第十五条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第十六条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第十七条在铁路沿线(25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第十八条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第十九条装置大修(一)装置在彻底退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后,首次设备、容器、管道动火,必须经采样分析合格。(二)设备、容器内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可能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在本次大修周期内有效。(三)设备、容器内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须随时监测(必要时可委托分析部门重新采样检测分析),监测不合格严禁动火。第二十条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动火作业时不得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危险作业。第二十一条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第二十二条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在夏季温度较高时应有防晒设施,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第二十三条作业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异常情况排除后,应重新审批作业证,否则不得恢复作业。第二十四条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动火作业。第二十五条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第四章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第二十六条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二)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三)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应通知本单位生产调度部门及安全、消防等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四)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五)特殊动火作业期间监护人还应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随时进行监测。第五章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第二十七条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第二十八条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第二十九条分析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应重新分析。第三十条采用色谱分析如不能在30分钟内完成,可延长最多30分钟,超过30分钟分析结果合格,作业前还应按第二十九条执行。第三十一条进入容器、管道动火作业前的动火分析必须使用色谱分析仪进行分析,其他区域可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第三十二条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时,不允许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第三十三条动火分析合格判定(一)特殊动火作业首次分析必须使用色谱分析。(二)若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以下同)。(三)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下同);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四)存在两种以上可燃气体的混和物,以爆炸下限低者为准。(五)进入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容器、下水井(道)内动火时,其工作环境氧含量必须在19.5%~21%,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必须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作业证上注明。第六章资格与职责要求第三十四条动火作业负责人由动火作业单位指派(一)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二)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危害辨识和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负责相应安全措施的落实,组织对作业人员、监护人员进行现场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三)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第三十五条动火人资格和职责(一)动火人的资格动火人应持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二)动火人的职责1.严格执行“四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有效的作业证不动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没有动火监护人或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作业与《作业证》内容不符不动火。2.动火人必须做到持证动火。接到作业证后,应详细看清作业证内容,特别要看清动火部位、动火部位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介质、安全措施、《作业证》有效期等内容,确认无误后,经动火监护人同意,方可开始动火作业。3.动火结束或暂停动火时,动火人应消除火种,在切断相关电源和气源后,方可离开现场。4.在现场发生险情或动火监护人要求立即停止动火时,动火人必须马上停止动火,待危险消除经动火监护人同意后,方可恢复动火。5.对违反本制度的动火作业指令有权拒绝,并向安全部门报告。6.安全部门有权随时检查动火管理制度的执行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违反本制度或动火危及安全时,可立即收回作业证,停止其作业,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第三十六条动火监护人资格和职责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作业监护人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指派有监护资质的人员担任,二级动火作业监护人由动火作业单位人员担任。(一)动火监护人的资格1.经过相关培训合格。2.责任心强、了解动火环境(在生产装置、油罐区内动火,动火监护人应熟悉工艺流程)。3.身体素质好和有监护经验,并能熟练使用各种消防器材。(二)动火监护人的职责1.监护人员必须持相应作业票证,监督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作业安全规程作业。2.监护人员在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监护岗位,如确需离开作业现场时,作业活动必须中止。3.动火作业前、动火作业中断30分钟以上,联系动火分析,合格后允许作业,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身携带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随时监测。4.监护人应佩戴监火专用标志。对动火现场安全措施落实后的动火安全负责。5.当发现动火部位与作业证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四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作业证,并报告有关领导。6.在动火结束或暂停动火时,动火监护人应督促动火人清除火种,切断相关电源和气源,在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后,方可离开。第三十七条动火部位负责人由动火点所在单位安全员或工艺、设备技术员担任。(一)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负责组织危害辨识和动火安全措施制定,并负责落实相应的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负责作业点所在单位填写栏目的填写。(二)检查、确认动火等级及《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三)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第三十八条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第三十九条动火作业的审批人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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