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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客观、准确地掌握和评价公务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目标任务情况,增强公务员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公务员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考核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级实施。第二章考核范围和对象第三条考核范围是全省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大机关;各级行政机关;政协各级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级机关。第四条考核对象是上述机关中内设机构的全体公务员。第五条对领导成员等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六条公务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以公务员职位职责和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对公务员德、能、勤、绩、廉的表现情况,采取量化打分方法进行考核。第七条平时考核,在了解和掌握公务员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的基础上,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情况,为定期考核提供依据。每季度25分,满分为100分。第八条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满分为100分(一)德,指思想政治素质、个人品德及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20分)1、思想政治素质:主要看公务员的政治思想表现,包括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科学发展理念等;(6分)2、职业道德:主要看公务员是否具有正确的职业观念和良好的职业态度、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忠于职守,服从命令,严守国家和工作秘密,坚持依法行政;(5分)3、社会公德:主要看公务员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是否模范遵守社会行为准则,富有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同不良现象作斗争;(4分)4、个人品德:主要看公务员能否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直、诚实、守信、谦虚谨慎,襟怀坦荡、光明磊落、情趣健康,具有良好的生活作风。(5分)(二)能,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工作、学习能力。(20分)1、业务素质:包括公务员的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知识水平;(5分)2、工作能力:指公务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主要包括:理解判断能力、规划预测能力、组织协调能力、领导管理能力、科学决策能力、调研综合能力、团结协作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等;(10分)3、学习能力:指公务员学习态度、方法及成效,包括平时自学、提高能力和参加组织开展的各类培训的表现情况。(5分)不同机关、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公务员,应当具备所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工作、学习能力。(三)勤,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15分)1、责任心:看公务员是否敬重和热爱本职工作,勤勤恳恳、尽职尽责、甘于奉献;(5分)2、工作态度:主要看公务员工作是否积极主动,认真负责,严谨细致,严格遵守工作纪律;(5分)3、工作作风:重点看公务员是否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善于开动脑筋,刻苦钻研业务,精益求精,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5分)(四)绩,指工作实绩。即公务员在完成任务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取得的绩效等。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等。(35分)1、思路与措施:指公务员在完成目标任务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是否具有正确政绩观,提出的工作思路和采取的措施科学合理;(10分)2、数量与质量:主要看公务员在规定时间内是否按质、按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工作任务;(10分)3、效率与效益:重点看公务员办事效率如何,工作是否取得明显的成效,有没有突出的贡献。(15分)(五)廉,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10分)1、是否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有无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3分)2、是否严格遵守公共财务管理的规定,有无假公济私、化公为私行为;(3分)3、是否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有无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的行为;(2分)4、是否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廉洁从政的其他有关规定(2分)。第九条年度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确定的四个等次条件和实行的量化打分百分制度,平时与年度考核总分在70分以上的,可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优秀等次人员在称职以上等次人员范围内,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5%。对目标责任制量化考核被评为优秀的单位,优秀等次人数最多不得超过20%。考核总分在60至69分的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考核总分在59分以下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权重比例,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的权重比例为4:6。其中,定期(年度)考核中的主管领导评鉴与量化(民主)测评的权重比例为3.5:6.5。第十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满分100分的基础上,扣除31分至40分,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三)工作责任心一般,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第十一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满分100分的基础上,扣除40分以上,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如在政治是非问题上立场动摇,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社会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等;(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如因个人主观原因,未完成年度本职工作任务或达不到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要求等;(三)工作责任心、工作作风差,如不能依法行政或执法不文明,对服务对象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或服务态度不好、违反工作程序及工作承诺制,被群众属名投诉3次以上且核查属实等;(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节较为严重,如在执行公务中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吃、拿、卡、要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被群众属名投诉且核查属实等;(六)因打架、酗酒闹事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被有关部门处罚的;(七)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活动,被有关部门处罚的;(八)违反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等其他不称职情形。第四章考核方法和程序第十二条考核采取平时与定期、定性与定量、量化(民主)测评与主管领导评鉴相结合的方法,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平时考核采取记实制度。按月记实、季度小结并由主管领导逐级评鉴,半年总结,全年工作总结的方法进行。第十四条平时考核的具体程序如下:(一)个人记实。公务员每月要填写《公务员平时考核记实簿》(见附件1),主要记载出勤情况、工作内容、工作进度、工作完成情况等,每季度要进行个人工作小结。(二)领导评鉴。主管领导每季度要在《公务员平时考核记实簿》上逐级进行评鉴量化打分。第十五条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一般于当年底开始,次年2月底前结束。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第十六条定期考核的具体程序如下:(一)被考核人对本年度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填写《黑龙江省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见附件2),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在被考核人(含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述职范围内,对其进行量化(民主)测评(见附件3)。对基层行政执法公务员必要时也可听取和征求服务对象意见。(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被考核人平时表现、个人总结及《公务员平时考核记实簿》填写情况,对被考核人逐级进行评鉴,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三)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要在本机关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四)根据被考核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的成绩汇总情况(见附件4),由机关负责人或授权的考核委员会对被考核人确定考核等次。(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并由本人签署意见。第十七条公务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机关负责人或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机关负责人或考核委员会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考核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考核结果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期间不停止考核等次的执行。第五章考核结果的使用第十八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第十九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具有晋职、晋级和晋升工资的资格,并可获得奖金,参加学习培训。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二)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三)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四)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达到所任职务最高级别后,不再晋升级别,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第二十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正;(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第二十一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不降低原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对应的级别工资;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在最低状况,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第二十二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第二十三条公务员年度考核中有关情形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二)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机关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机关提供;(三)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机关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机关进行考核;(四)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机关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机关提供;(五)当年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由转业后所在机关参阅转业前部队有关鉴定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六)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七)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八)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九)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十四条对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对受党纪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参照组通字[1998]19号《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执行。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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