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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变迁中土地产权的性质与合约选择:一个有关合作经济的案例分析邓宏图/崔宝敏【专题名称】农业经济导刊【专题号】F2【复印期号】2008年10期【原文出处】《管理世界》(京)2008年6期第61~67,94页【作者简介】邓宏图,崔宝敏,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内容提要】本文详尽地讨论了一个农村集体产权或农业合作经济的演进过程。本文确信,无论是联产承包制的演进,亦或是市场化过程中的农村合作经济的演进,都从不同侧面说明产权的多元属性在决定合约结构与组织形态中的关键地位。在多个农户投入要素存在着强互补性的情况下,联合(集体)产权同样是可以选择的。【关键词】合作经济/土地产权的性质/合约选择/集体产权及其属性/效率主义的至上原则一、导论:有关产权属性的理论说明产权结构会影响或者决定组织结构①。由于外部性所造成的经济行为人的交互影响,从而可能使相互有关联的外部性很大的“产权单位”组合成边界、范围更大的“产权单位”,这就使集体产权有了存在的可能性,虽然集体产权在某些学者那里被看作是“非效率最优的”。有两点必须详加说明。其一,以效率作为标准来检验产权与组织结构的“合理性”是必要的,然而研究者不能仅仅看到有形的土地、资本与技术,仅仅根据这些资源的配置效率来讨论合约结构或组织结构的“最优”与“次优”,而有意无意地忽略土地所有者、资本所有者以及(专利)技术所有者在缔约过程中所衍生出来的资源的外部性以及与资源外部性相对应的组织结构的某种“公共性”。其二,与资本、技术和土地等有形资源(要素)不同,习俗与惯例,还有社会成员的意识形态,等等,也会以一种“准资源”的方式参与配置,从而影响缔约过程以及最终的合约结构,而这种隐形的“资源配置效率”是许多文献所忽略的,只是到了制度演化经济学与行为经济学的兴起情况才有所改观(Bowels,1985,1992,1998;Gintis,SmithandBowels,2001;Gintis,Bowels,BoydandFehr,2003;BowelsandGintis,2008;汪丁丁等,2006)②。Grossman和Hart(1983,1986)认为,不同所有者的经济活动对彼此相关的经济主体的利益的边际影响是不同的,这会导致如下结果:其一,如果经济主体的活动在彼此间产生很为可观的外部性,则两个经济主体出于资源配置效率的考虑,有可能共同构建一个一体化的经济组织,使各自的所有权融合成组织内部的,并为组织成员所共同拥有的“一体化了”的所有权;其二,边际贡献很大的经济主体拥有全部所有权会带来效率上的改进。即使如此,哈特等人的文献仍未清晰地刻画集体产权的性质以及与集体产权相对应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结构究竟应该呈现什么样的状态。哈特等人的贡献在于,它通过定义所有权的性质以及不同的所有者在交易剩余中的边际贡献来确定谁最终拥有剩余控制权,通过剩余控制权的分配来刻画出企业组织的性质。如果当事人只有两个人或者3个人,那么这样的所有权配置及其相对应的组织结构(或者合约结构)是他们的理论所能够预测的,如果当事人不是有限的两个、三个,而是更多,例如上百个、上千个经济主体,那么他们的交易行为(所导致)的外部性一旦具有“公共地性质”,是否就一定会引发“公地的悲剧”③呢?答案并不十分确定,至少有如下几个问题值得我们关注。(1)所有权或者剩余控制权是如何分配的?(2)假如经济主体的所有权能基本上是“等价的”,那么谁应当拥有剩余控制权?(3)与此相应的是,当众多的所有者的经济行为具有难以摆脱的“公共地性质”并且每个参与人对他人的经济活动的边际影响趋于等价的时候,他们应该缔结什么样的经济组织才能确保他们各自的经济利益?实际上,决定产权配置和组织内部结构的因素还有许多,例如产权的自然特性以及改变产权的规模并因此引起的资源配置效率改进的“技术冲击”④。一个恰当的例子就是土地。土地的私产属性实际上可以与多种形态不一的合约结构相配套,既可选择分成合约的组织形式,也可以选择固定租金分配的组织形式,还可以选择与工厂制度相类似的雇主支付雇工固定工资的组织形式。这既与土地的自然性质,如土壤肥力、气候特点等诸多属性有关,也与当事人的风险偏好、经营活动中的不确定性以及农业生产的技术水平相关(Knight,1921;Cheng,StevenN.S,1969)。然而,正如历史告诉我们的,千百年来相沿成习的小农的经济结构与亚当·斯密的理论所预测的结果相一致,那就是小农结构或家庭的经营模式是传统农业规避风险、保持激励的一种合乎理性的制度安排,但在技术冲击下,随着工厂制度的兴起,专业化与分工使生产经营活动的空间与贸易半径大大延伸,需求的急剧增长要求对土地进行规模与集约利用,因此,原有的小农经济结构尽管还能对农民产生类似市场的高能激励,但却以丧失土地利用的规模效率为代价,因此,对农业来说,无论分成制也好,还是固定租金制或固定工资合约制也好,还是合作经济也好,都会在产权结构与组织结构方面产生深刻的变化。这样看来,始自1978年的中国农村集体产权的演变就十分具有研究的价值。众所周知,我们看到了1984年以来对农地利用所采取的联产承包制大行其道,也看到了这种高能激励的农地承包合同的确给农业劳动生产力以极大的选择自由,但同时也看到了由于农地产权的集体性质的变化而导致农村经济组织的缺失,最终引发的一系列的有关农村、农业与农民切身利益的“三农问题”。所有这些问题都要求我们重新思考集体产权的经济性质:农村集体组织的性质究竟是什么?农村经济的集体产权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产权分散性”或“产权的细碎化”会对农民的合约选择带来什么样的经济后果,从而对农业经济结构的专业化与分工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这种影响对于中国经济转型具有什么样的社会经济含义?本文第二部分是一个理论模型,旨在证明在存在着极强的正外部性的情况下,把彼此相关联的投入要素集“整合”成联合产权将带来效率上的改进。第三部分是三个案例。限于篇幅,笔者对其中一个案例作了详尽研究,对另外两个案例则只作简要概述。这三个案例比较好地证实了第二部分的理论命题。第四部分是本文结论。二、一个理论模型⑤:联合(集体)产权与合约选择假定有两个农户,在生产过程中,他们彼此的外部性很强,包括农户甲与农户乙在农业时令的选择方面,在育种、栽种、病虫害防治、农业经验的传授以及投入劳动(包括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的相互补充、相互调剂与合理配置等诸多方面存在着很强的互补性,这种互补性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展农业产业的内部分工与外部分工,这种内部分工与外部分工所导致的交易成本最终与土地产权的性质有关。假定农户甲的产出量为q,农户乙的产出量为Q,那么有:显然,这个设定不影响问题的性质。(1)式中的e和E可分别理解为双方所投入的一定种类与一定数量的“要素集”,这两种分别属于农户甲和农户乙的“要素集”作为各自特有的配置方式会对对方产生正的外部性,对农户甲和农户乙而言,唯有投入各自所拥有的要素集才能获得产出量,但所投入的要素集对各方而言会带来成本,即:(ii)农户乙对农户甲的最优反应函数:如果农户甲与农户乙缔结产权合约以便联合生产,则与联合产权对应的组织效用函数就是原有的两个个体效用函数的和,即:(7)式的结论可以扩展至n个农户的情形,但基本的结论不会有质的改变。(7)式的含义很清楚,在双方所投入的生产要素集(包括劳动)彼此具有很强的外部性的约束下,联合劳动,即参与人共同占有产权要比分散劳动,即参与者分别占有产权所得到的配置效率要好。也就是说,彼此间具有正的外部性的两组投入要素集以联合的方式进行配置(共同占有产权)要比以分散的方式各自进行配置所获得的配置效率要高。于是有如下命题。命题:单个农户所拥有的劳动与其他要素构成一个由该农户所拥有的投入要素集,在农民理性的支配下可以得到基于他的特定生产任务的最优配置效率。如果单个农户与周边农户在所投入的要素集之间存在着很强的外部性,那么共同拥有双方甚至多方投入要素集以便联合生产所得到的(最优)联合配置效率要高于非联合状态下单个农户利用其所拥有的要素集所能得到的(最优)配置效率。下面的案例研究充分证明了这个命题。值得说明的是,尽管笔者拥有比较多的类似案例,限于篇幅,我们只能详细讨论众多案例中的一个,以充分展现“命题”所蕴涵的理论逻辑。其他几个类似的案例,我们只作极其简单的概述。三、合约选择:一个有关合作经济的案例分析下面的案例分析旨在说明土地产权的性质是如何影响合约选择的,即在相应的条件给定后,人们为什么选择了一种集体产权或合作社?本节的内容是对在第二部分所发展出来的理论的一个检验与应用⑥。天津市泰华枣业种植合作社由时任村长郭西贵在2002年发起成立,2003年2月被签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证书”,并注册商标“徐堡牌”人参枣和灵芝枣。徐堡村人杰地灵,有二三百年的种枣历史,其沙土特质使得徐堡枣早熟鲜甜。经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果实含可溶性总糖为29%~29.3%,水分67.42%~68.73%,铁11.2mg/kg~11.6mg/kg,是鲜枣中的极品。经过几年的努力,合作社现已形成了种植面积达850亩,年产量120万斤,种植农户扩大到500余户,资产总额近600万元的规模。合作社规模不断壮大,社员(农户)收入快速增长。经预算,现有幼苗2~3年以后将陆续进入到产果期,产量将数倍增长。合作社在市、区技术部门的支持、指导下,已经形成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一条龙的统一管理模式。实际上,北辰区徐堡村有二三百年的种枣历史了,但一直没有形成规模,直到2002年,在时任村长郭西贵的带动下,通过成立枣业合作社,把广大农户纳入到统一⑦的品种优选、种植、病虫防治、检验、销售等渠道,才形成现在的生产规模并保持稳步增长的势头。调查显示,北辰区泰华枣业合作社的成立、发展和壮大得力于村委会及区政府的支持和努力。泰华枣业合作社的演进过程就是我国分散农户和地方政府从非合作博弈到合作博弈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在合作社的指导下,农户共同分享技术、信息,接受各类培训,获得了防治病虫害和提高产量的专门知识,主要时间用于种植与病虫害防治,不必过多操心优化种子与市场销售问题,大大节约了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随着种植技术与市场销售渠道的不断提高与拓展,“徐堡牌”农户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的节约、合作剩余分配利润的不断增加以及当地村委人参枣和灵芝枣的名气越来越大,外地商家慕名收购,产品供不应求,天津本地市场几乎见不到这类枣品,而且每公斤售价比普通枣品多卖一至二元。农户与合作社所得到的利润不断提高,不仅当地农户从种枣中得到稳定且不断提高的收入,当地村委会也因此获得了政治上的声誉。要知道上级政府总是以农户是否增收,是否有特色产业、产品来评价下级政府的工作绩效,况且合作社也非常好地沟通了农户与基层政府的关系,调动了上、下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其一是农户对合作经营的热情,因为这类合作经济的确提高了农户的收入;其二是增加了基层政府对合作经济的热情,使后者对合作经济持关心、保护、支持的态度。由于有政府的支持,农户和合作社就可以从政府那里得到相应的优惠政策,争取到政府的农业扶助性基金与各种政策性贷款。这对发展、壮大合作经济是必不可少的条件。在合作社成立前,徐堡村的农民以一年一季的玉米和黄豆为生,农闲时分则到天津市区从事个体经商来增加收入。在时任村长郭西贵倡导成立枣业种植合作社之初,许多农户抱着“反正我对集体的影响也不大”、“我不参加自然有人会参加”、“忙着干不如先等着看”的消极心理,对郭西贵发起的合作社持观望态度,许多农户只顾自己谋生,根本不关心合作经济对发展农业产业化有什么积极影响。因此,在合作社成立的最初阶段,加盟合作社的成员不超过百户。正如奥尔森所说,集体的共同利益实际上可以等同或类似于一种公共物品,集体成员在公共品的消费和供给上存在搭便车的行为动机,这时就会发生“集体行动的失灵”或“公地的悲剧”。即使每一个农户都知道成立合作社的好处,也仍有可能选择“不合作”的策略,除非他们分享到了合作社所给予他们的实实在在的“好处”。这些“好处”包括,合作社所提供的传统枣品品质的优化技术、枣品的栽培和病虫害防治技术、合作社在枣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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