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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律思想史第一编奴隶社会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第一章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一、夏、商西周时期奴隶主阶级所使用的思想武器,主要是神权思想和宗法思想,他们的法律思想也受这二者的支配;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有一个发展变化过程,大体可以概括为:形成于夏,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二、殷商奴隶主阶级的“天命”、“天罚”思想有很大发展,当时的宗教迷信中出现了一个主宰一切的至上神—“帝”或“上帝”。奴隶主还进一步把上帝说成是商王的祖先,商王受上帝之命来到人间统治一切,死后还要回到帝身边去。所以,人们既要服从上帝,当然也要服从上帝在人间的代理人商王的统治三、以德配天是周公总结殷商灭亡的教训所提出的思想命题。“德”指道德、德行,“天”即天命。他认为,天命是有的,但并非固定不变,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四、神权法思想在西周的变化和意义:1、变化: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变化。周公认为“天命”是有的,但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为此提出了“以德配天”说;2、意义:一方面为了求得上天的保佑,使周王朝的统治永久延续下去。另一方面,也意味着神权的某种动摇,统治者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开始重视民心向背2第二章维护守法等级制的礼治与“明德慎罚”思想一、“宗法”,即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庭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父系家长制的传统习惯。嫡长继承制是宗法等级制的一项核心内容。二、西周统治者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实行的是以“亲亲”、“尊尊”为基本原则的礼治。“亲亲”,就是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必须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则要求奴隶和平民服从奴隶主贵族,不得违抗:下级贵族也要服从上级贵族,所有贵族服从周天子,不许犯上,不得僭越三、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所谓“明德”,就是要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的意思。周公“慎罚”说的主要内容是:(1)他要求对罪犯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2)反族株连坐,主张罪止一身;(3)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4)刑罚适中四、“世卿世禄”制是西周宗法制的产物。在周朝宗法制下,奴隶主贵族的身份和特权一般来说始终是世袭的。发展到后来,不仅周王、诸侯和大夫是世袭的,而且国王和诸侯下的重要职官“卿”也使用世袭制,形成了“世卿世禄”制第二编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第三章春秋时期革新家的法律思想一、春秋是社会大变革时期,神权和宗法思想动摇,革新思想兴起。管3仲、子产、邓析是当时主张革新的主要代表人物。在他们的改革主张中,都强调对西周的礼治进行改革,并产生了“法治”的思想的萌芽。二、管仲在政治法律的革新思想上的主要内容有:1、“修旧法,择其善而业用之”,管仲认为,对过去的法制不能简单地废弃或否定,而要选择其好的方面加以创造性地运用。这是管仲的法制改良思想。管仲在继承周礼的同时,又对周礼进行了四个方面的改造:(1)打着“尊王”即维护周天子的旗号,“挟天子以令诸侯”,“尊王攘夷”和维护周礼为名,建立齐国的君主集权制和霸主地位(2)突破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强调“万物待礼而后定”,用礼来教育和引导民众;同时用封邑的方法打击分封制贵族,加强诸侯的权势(3)打破了“亲亲”的宗法原则,任用贤能(4)批判“刑不可知”和轻视法度的旧传统,主张以法令作为人们言行的准则,以公开的法律作为标准,用赏赐以资鼓励,用刑罚纠正偏颇2、“作内政而寄军令”,管仲主张以法理政,以法统军,以法治民,并在制度上将这三者结合起来。这是管仲法律思想的主要表现3、“令顺民心”,“与民分货”,管仲主张,法令的制定必须适应民众好财争利的习性,以建立和保障封建经济制度。这是管仲在立法方面,尤其是经济立法方面的主张。管仲利用齐国的资源条件,大兴渔业、盐业和治铸业,其主要措施是设置盐官和铁官,由国家垄断经营。在农业方面,他主张“均地分力”,“与民分货”,即国家将土地分给农人耕种,然后抽取一定的租税和徭役,从而使农业生产与农民的切身利益直接相联系,激发其生产的积极性4三、子产铸刑书及其争论,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有着重要的意义:(1)它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第一次肯定了公布成文刑法的“合礼合法”;(2)它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明确肯定了法律对于限制贵族的特权的重要作用四、邓析的哲学逻辑思想十分丰富,被誉为先秦名辩思潮的创始人。在春秋时期天与人、礼与法的思想对抗中,邓析不谈天命,抵制旧礼,反对改良,制定竹刑,表现出实行法治的明显倾向,因此可以称为战国活动家学派的先驱人物。“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是邓析主张改革,反对周礼的理论基础和思想主旨。意思是不必效法先王,不必尊崇礼仪。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坚持改革的思想。第四章儒家的法律思想一、虽然孔、孟、荀同属儒家,但因其生活的时代各不相同,他们的思想主张也有很大的差异。孔子生活的春秋末期,正是奴隶制分崩离析,封建制逐渐兴起的时期。当时“礼坏乐崩”,但孔子仍然主张维持礼治,因而不可避免地表现出一些保守思想。然而,他又觉察到时代潮流的不可抗拒,要求改革礼,以缓和统治者与人民的矛盾,提出了许多具有积极意义的思想主张。孟子所处的战国中期,新兴的封建制度已在各主要诸侯国建立,他在一定程度上能适应时代变化,提出了“仁政”学说。但他所代表的是由奴隶主转化而来的封建贵族的利益,所以其思想体系中存在着新旧矛盾。荀子生活的战国后期,正是由诸侯称雄的封建国家走向专利主义的封建国家的前夜。现实给荀子以强烈影响,他抛弃儒家学说中一些不合时宜的思想,批判地吸收各家的精华,特别是把法家的“法治”思想纳入儒家思想体5系,从而形成一套既“隆礼”又重法的治国理论。实际上,他是以儒为主,使儒法融、礼法统一的先行者二、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P40)1、仁学与仁政说(1)孔子建立了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作为整个儒家的理论基础。他主张“仁者,爱人”,“泛爱众”,抨击暴政,反对人殉(2)孟子认为,人的本性是善的,生来就具有所谓的“不忍人之心”诸侯国也不例外。如果“扩而充之,推而广之”,用在政治上就是王道或仁政。他主张用仁政统一天下,其具体办法是“省刑罚,薄税敛”,“为民制产”,“申之以孝悌之义”,等等(3)荀子继承了儒家王道仁政主张,又吸收了法家行之有效的霸道思想,提出“仁眇天下,义眇天下,威眇天下”的主张,即采用以仁义为主,以兵威为辅的方法统一天下2、“为国以礼”的礼治论(1)孔子主张“为国以礼”,实行礼治,使“君子”和“小人”各自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2)孟子认为,“无礼义则上下乱”,主张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各守其礼(3)荀子对儒家的礼作了新的解释,赋予它以封建等级制的内容。他认为,礼是“强国之本”,人们都须严格按照礼所规定的等级名分分享权利和物质利益,“使有贵贱之等”,“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3、德主刑辅论64、论法与刑5、“为民制产”,轻徭薄赋6、“为政在人”的人治论,儒家主张“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认为政治的好坏取决于统治者的好坏,所以,“惟仁者宜在高位”。荀子更提出了“有治人,无治法”的主张,认为法对于治理国家虽然重要但法毕竟是制定的,并靠人去掌握和执行,即仍然取决于“人”三、孔子以“仁”为核心的法律思想(P42)1、“仁者,爱人”,“仁”是孔子思想体系核心,也是他的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和出发点。他明确提出仁者“爱人”的思想,“孝也者,其为仁之本与”。孔子“爱人”的“人”,不是专指统治人民的贵族阶级,也包括奴隶、农奴在内的劳动人民。他的“爱人”思想是我国古代较早出现的人道主义的萌芽2、“为国以礼”的礼治论,孔子主张“为国以礼”,实行礼治。孔子所说的礼,一般是指周礼。从法律思想的角度来看,孔子的礼治论主要有以下内容:(1)剥削阶级享受特权是“天下之通义”;(2)“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说;(3)礼乐兴,刑罚“中”;(4)“礼之用,和为贵”3、德治论与重义轻利的价值观,孔子继承了周公“敬德”、“明德”、“修德”的思想,主张“为政以德”,实行德治,即主要依靠礼义的力量来教化人们,唤醒其内心之反省,使之日趋于善:(1)“为下以德”,德主刑辅;(2)重义轻利的价值观4、宽刑慎杀,反对冤狱5、“为政在人”的人治论四、孟子以“仁政”为核心的法律思想(P50—56)7五、荀子的“隆礼”重法论(P57)六、暴君放伐是孟子指出的观点,在君臣关系上,孟子已不像孔子那样把“君君、臣臣”的原则绝对化,而认为君臣关系是相对的,是一还一报的双边关系。至于国君有错,臣下应忠言直谏。对那种危害社稷的国君可以“变置”,对暴君、昏君可以放逐,甚至可以诛杀。孟子提出这种“暴君放伐”论在历史起过进步作用,许多进步思想家、政治家曾利用它作为反对暴君暴政的思想武器七、“礼治”的发展过程是:1、周公提出“礼治”思想;2、孔子以“仁”补充“礼”,并使“礼下庶人”;3、孟子使“礼治”与“仁政”结合,突出其政治内容;4、荀子引法入礼,真正使“礼治”成为国家制度和政策,形成完整学说八、先秦儒家的人治思想1、孔子“为政在人”的人治论。孔子强调统治者特别是最高统治者必须有德,要以德服人而不是以力服人,他认为,最高统治者的道德、人格和行为,应当成为人们的榜样,并要形成一种风气2、孟子提倡“贤人政治”,主张用贤德的人来实行“仁政”,提出了“尊贤使能”、“唯仁者宜高位”的人治论。孟子特别重视尊贤、用贤,认为“不信仁贤,则国空虚”。他主张“尊贤使能,俊杰在位”;“贵德而尊士,贤者在位,有者在职”3、荀子明确提出了“有治人,无治法”的主张。认为国家的治乱决定于有没有“治人”,是否贤人当政,而不在于有没有良好的法律8九、“明分使群”是先秦儒家学派的代表人荀子的观点。他认为人类要生存,就必须“能群”,即人有组成社会集团的能力;社会里必须有“分”,即区分职业和等级。这是礼法起源的一个前提第五章墨家的法律思想(P65)一、墨家学派创始人是墨子,为战国时期一大学派。在法家兴起以前,墨家是同儒家相对峙的最大学派,到战国末年,韩非还说:“世之显学,儒、墨也。”他们代表小私有者和小手工业阶层的利益,反对贵族统治者对他们的压榨和掠夺,要求保护他们已经获得的私有财产,保障他们生存的权利。在政治法律思想上,墨家学派提出了兼受、尚贤、尚同、明鬼等十项主张,核心观念是“兼爱”二、墨家学派和儒、道、法诸家相比,具有明显的特点:(1)墨者有坚定的政治信仰,坚决维护墨家的宗旨,并富有牺牲精神;(2)墨家有严格的纪律,如果墨者的政治活动违背了墨家宗旨,就要受到批评或制裁;(3)墨者“以自苦为极”,生活艰苦;(4)墨家有自己的法律:“墨子之法,杀人者死,伤人者刑”三、墨家以“兼爱”为核心的法律思想1、以“兼爱”为核心的法律观与功利价值论(1)以“兼爱”为核心的法律观:墨家强调人的平等性,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兼相爱,交相利”的平等关系。只要大家做到“兼相爱,交相利”,就能使国家富强,人民众多,刑政治平,社稷安宁(2)功利价值论及其在法律上的体现:一般地说,儒家“重义轻利”,并经常把利和义对立起来。墨家则相反,他们以人民之利即公利为惟一的价9值标准。所谓利,即利益、功利。但墨家特别强调公利、众利、百姓之利、国家之利。他们认为,仁人志士应以利天下为自己分内之事,为天下兴利除害,而不问是否于己有利,“摩顶放踵利天下,为之”,“杀己以利天下,亦为之”。反应在法律上。墨家主张以“兼相爱,交相利”的原则来衡量国家法律制度,评价各种学说观点,进而提出自己的立法主张,即“发为刑政”,必须贯彻“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的原则2、“以天为法”的自然法思想:《墨子》说:“以天为法,动作有为,必度于天之所欲则为之,天之所不欲则止。”在墨家扯来,天之“所欲”是人们的“相爱相利”,天之“所不欲”是人们的“相恶相贼”。天既有爱恶,说明天是有意志的,墨家称之为“天志”。墨家并把其“兼相爱、交相利”说成是“天志”,他们要求以它作为测定是非善恶的客观依据和衡量人们行为的最高标准3、法律起源与法制统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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