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交通运输 > 【最高法院典型案例】许云鹤与王秀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最高法院典型案例】许云鹤与王秀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基本案情2009年10月21日中午,许云鹤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轿车并道时,与违法翻越中心隔离护栏的王秀芝发生交通事故。王秀芝倒地受伤,造成右下肢受伤。现场勘查显示,许云鹤所驾车辆停在中心隔离栏边的第一条车道,车辆左前部紧挨中心隔离栏,左前轮压着中心隔离栏桩基,车辆与隔离栏呈约45度夹角。许云鹤称王秀芝属跨越护栏时被绊自行摔伤,与己无关。因无现场证人及直接证据,当地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并未对该起事故责任予以划分。王秀芝起诉请求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16万余元。二审期间,经王秀芝申请并经征询双方意见,审理法院依法选择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王秀芝的伤情成因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王秀芝右膝部损伤符合较大钝性外力直接作用所致,该损伤单纯摔跌难以形成,遭受车辆撞击可以形成。二、裁判结果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本案系许云鹤与王秀芝在道路通行中因过错或意外而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事件,属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范围。关于许云鹤的驾车行为是否致害王秀芝的问题,二审认为虽无事故现场监控录像及目击证人等直接证据,但根据相关证据亦可认定。交管部门的现场勘查及事发时许云鹤车辆的位置,符合紧急情况下避让制动停车状态;司法鉴定意见认为王秀芝的腿伤符合较大钝性外力由外向内直接作用的特征,且腿伤高度与案涉车辆制动状态下前保险杠防撞条高度吻合,符合车辆撞击特征,单纯摔跌难以形成;事故现场无致伤的第三方、从王秀芝尚能从容跨越护栏亦可排除其之前被撞受伤的可能性。鉴定单位及人员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接受质询分析清楚、说明充分,送检材料亦经过双方质证。二审认为,上述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王秀芝腿伤系许云鹤驾车行为所致;许云鹤称王秀芝属自行摔伤,其停车救助的理由不能成立。许云鹤驾驶机动车未尽高度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40%的过错责任;王秀芝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规定,应承担60%的过错责任。因许云鹤未履行交强险之法定投保义务,审理法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强险的有关规定,判决许云鹤于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医疗费赔偿限额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赔偿10.7万余元。三、典型意义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对于一些无监控录像、无目击证人,且双方当事人对于事故原因又各执一词的情形,人民法院如何认定事实是一大难点,本案即具有典型意义。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秀芝的腿伤是否为许云鹤的驾车行为所致。对此,二审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成因鉴定。鉴定机构经过鉴定,认为受害人伤情符合车辆撞击特征,单纯摔跌难以形成。同时,由于事发时并无第三方车辆,且受害人尚能从容跨越护栏,故可以认定王秀芝的腿伤乃许云鹤的驾车行为所致。此外,由于许云鹤违反法律规定,未购买机动车交强险,故而承担了交强险项下的赔偿责任。如果其依法购买交强险,该责任原本是可由保险机构承担的。一位律师看“许云鹤案”报道之失2011年10月27日李英俊来源:新华网倾向性报道贻害深远天津“许云鹤案”到底是撞人还是助人?目前双方当事人都无充分证据证明。该案经媒体广泛报道和网络传播后,民众一边倒地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错误,该判决的出台打击了民众助人为乐的热情,进而导致老人摔倒没人扶的情况越来越多。但笔者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在法律和情理上并没有硬伤,而在部分媒体的报道中,却存在先入为主的情况。打开报刊或者网络,“天津彭宇案”这几个字随处可见。其实南京“彭宇案”与天津“许云鹤案”根本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案件,媒体把两个不相干的案件拿来类比是不恰当的。“彭宇案”是行人与行人是否相撞的问题,不是交通事故,属于一般侵权;“许云鹤案”是机动车与行人之间是否构成交通事故的问题,属于特殊侵权。两个案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关于本案的事实问题,有媒体从业背景的许云鹤先声夺人,先通过网络“喊冤”说自己做好事被陷害。随后跟进的一些媒体记者并没花时间认真调查核实,只是根据许云鹤的自述,找来一些专家论证一审判决的荒谬,部分报道对不利于许云鹤的证据材料只字不提。那么一审判决是如何认定案件事实的呢?他们的结论是否有问题呢?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说明“不能确定轿车与行人王老太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没有接触。”参与治疗的张寅龙医生表示“无法确定原告伤情具体成因,但能够确定原告伤情系外伤所致,根据原告的年龄及具体伤情,原告自己摔伤的可能性较小。”新闻报道最重要的特点就是用事实说话,要客观全面地反映整个事件,新闻五要素必须明确无误。部分媒体对证据材料不恰当的取舍和倾向性报道,是让民众误会王老太的最直接原因。不知大家有没有想过,在现有证据情况下,如果法院判决许云鹤不承担赔偿责任,大家会不会认为王老太可能是更大的受害者呢?专业水准:法律和新闻层面均需提高一些媒体在报道中提及“谁主张谁举证”的观点,认为王老太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许云鹤撞了她才能要求赔偿。其实这种要求既不合法理也不合情理。因为,已经发生的事实根本无法完全还原,法官只能依据各种证据来查明事实,所以在裁判案件时,只要能够确定某一事实发生的可能性极大(法律上称作高度盖然性),就可以直接做出裁判。另外,还有些媒体认为一审法院采用推测方式认定王老太受惊吓摔倒是不恰当的,其实法律在这个问题上也有明确规定。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本案中,假设发生碰撞达不到高度盖然性,即按许云鹤的说法,他在30~40米外看到王老太准备翻越护栏,在四五米处她突然从一货车后变道出来。但依此说法,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认定王老太受惊吓也是合法合理的。当然,这个案件法院还可以考虑聘请专家证人来进一步分析王老太受伤的原因。如果发生碰撞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另外,无论许云鹤所驾驶车辆与王老太是否发生碰撞,只要王老太的摔倒与许云鹤的驾驶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均可以认定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交通事故。还有记者认为王老太违章在先,就算撞到她也不需要赔偿。把人的生命等同于一辆汽车,这是相当不人道的。文明社会强调以人为本,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转工具,其危险性与行人相比明显不属于同一档次。本案中,原告王秀芝跨越路中心的护栏,明显存在过错,但机动车在公路上并不享有绝对的路权。考过驾照的人都知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文明驾驶、安全驾驶的规定,机动车遇到违章横穿公路的行人,必须采取适当措施进行避让,这是驾驶员的法定义务,驾驶员必须遵守,违反该法定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就应该承担责任。关于本案的赔偿问题,媒体报道中普遍认为许云鹤赔偿过高,这说明相关媒体人并不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和立法背景。由于机动车具有高度危险性,为了解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能力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必须购买交强险才能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超过部分由当事人根据责任大小分担。本案中王老太经评定为伤残八级,损失总计110840.12元。许云鹤所驾驶轿车没有购买交强险,他因此承担了本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107117.16元;其余损失3722.96元,许云鹤只承担40%计1489.18元。也就是说许云鹤承担的绝大部分赔偿责任,是因为没有购买交强险造成的。为更清楚地解释许云鹤案中的法律问题,这里提供两个类似案例供大家参考:1.某河边公路,一无驾照者骑着未登记的摩托车靠河一边行驶,一大货车快速从旁边经过。由于大货车与摩托车之间距离太近,摩托车驾驶员惊惶失措摔下河中。大货车驾驶员立刻停车,衣服没脱就跳下河救人。2.漆黑的夜晚,一货车开着远光灯,迎面出现一骑自行车的人。骑车人因该货车光线太强影响视线,掉进路边水沟。这两个案件,如果法官不根据相关证据及经验法则来判案,而是直接判决货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不知大家是否觉得公平?“许云鹤案”还在二审进行中,最终结论还没做出,但该案经媒体报道后所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却相当巨大。广大媒体工作者应该从这个案件的报道中吸取经验教训。媒体在刊发新闻报道时,应该首先考虑自身的社会责任感和新闻报道的社会效果。媒体报道具有极大的放大作用,为避免报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应该尽量客观反应和评价案件事实,多听取不同法律人士的观点和意见,不要先入为主,不要轻易下结论,尽量引导民众理性地看待法院判决。现实生活中,故意“碰瓷”或者冤枉他人的只是极个别的人,大众不应因为这极个别人的行为,而放弃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媒体更应严格区分个别情况与普遍事实的不同,以免误导公众。
本文标题:【最高法院典型案例】许云鹤与王秀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80982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