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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教案第一节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如何理解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所谓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是相对普通法律而言的。因此,要理解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需要把宪法和普通法律从以下三个方面做一个比较:第一方面,从内容上比较:普通法律,如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等是从局部的角度,只规定国家生活中某一领域的法律规范问题,如刑法只规定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外罚。而宪法则是从全局的角度,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的性质、政权的组织形式、国家的结构形式和社会经济制度)根本任务和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些都是涉及国家全局的根本性问题。第二方面,从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上来比较:宪法高于其他任何普通法律,这表现在:普通法律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其内容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就是违宪,必须加以修改或者宣布废除。第三方面,从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比较:宪法制定、修改的程序较之普通法律要严格的多。如我国现行宪法的制定程序是由宪法修改委员会起草,征求各方面意见,进行全民讨论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其他普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程序较之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要简单的多。一、规定国家制度与基本国策宪法规定国家最重要的根本问题,国家制度与基本国策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一)国家制度包括:国家性质、国家结构、证券国家制度包括:国家性质、国家结构、政权组织形式。1.我国的国家性质所谓国家的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地位,即谁是统治阶级谁是被统治阶级,它表明是一个国家是什么性质的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2.我国政权的组织形式我国政权的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着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制度。所属科室法律教研室授课教师韩迎春授课时间德育目标1.我国的国家性质2.我国政权的组织形式3.人权的涵义4.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体系教学重点1.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2.国家保障我国公民的基本人权教学难点1.我国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2.例举实例表明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广泛性授课方式案例教学法教学过程第一课宪法“宪法”一词在我国最早出现在古籍《国语》中:“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但是在此,宪法一词不是指现代意义上的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现代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最早的宪法是17世纪英国宪法和18世纪美国宪法和法国宪法。我国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宪法发展的大概情况是:(1)1949年制定的《共同纲领》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和基本任务,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2)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宪法,是对《共同纲领的继承和发展,是一部优秀的宪法,但在“文化大革命”中却名存实亡,不宣而废。(3)1975年和1978年宪法,是具有“左”倾思想错误的宪法。其中1975年宪法是在“文化大革命”中有“四人帮”插手制定的宪法,是建国以来最差的一部宪法。(4)1982年宪法,是我国现行的一部宪法。它是对1954年宪法的继承和发展,是建国以来最好的一部的宪法。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本部宪法经过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次修改,使这部宪法成为了一部指导和保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宪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集中而直接的体现了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同时它也对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起着维护和巩固的作用。3、国家结构形式是指一个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二)基本国策是保证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的方针政策,是国家发展的重要保障。二、规定和保障人权公民基本权利:是指公民依据宪法享有的人身、政治、经济、指公民依据宪法享有的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权益。公民权即通常所说的人权。包括人的生存权生存权和发展权。如何理解人权的涵义?可从以下三方面来理解人权的涵义:第一方面,人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来说,人权是按着人的自然需要和社会需要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从人的自然需要而言,每个人都渴求生存安全和自由平等的生活;从人的社会需要而言,在人与国家和人与他人发生冲突与矛盾时,希望能够有效的保障自己的正当利益。为了保证满足上述人的自然需要和社会需要,法律应当规定公民享有相应的权利。从狭义上来说,人权是在18世纪资产革命中人性反对神性的产物,其主要内容是自由、平等和人道主义。第二方面,人权有三种表现形态:(1)应有权利。其义是按着人的自然需要和社会需要应该享有的权利,这种应有权利可能存在于法律中,也可能不存在于法律中而存在于各种社会组织的规章中或者社会习惯与风俗中;(2)法定权利。法律认可和规定的应有权利;(3)实有权利。被法律认可和规定而又被公民实际享有的权利。第三方面,要认清我国所讲的人权与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所讲的人权有着本质的区别:美国大讲人权高于主权,其险恶用心是利用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大搞霸权主义。我们根据中国的国情,认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我们的观点是要把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只讲个人人权。●基本人权的涵义是:由宪法赋于并保障的公民所享有的基本的,能反映公民在国家生活中处于何种法律地位的权利。●其次,要搞清楚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哪些基本人权。我国公民所享有的基本人权概括起来说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政治权利和自由。这是指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和在政治上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它主要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目前,我国有99.97%的18岁以上的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参加选举的情况来看,全国的参选率一直都在90%以上。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各地区、各民族及各个阶层、各种团体都有自己一定比例的代表。国家大力发展新闻出版事业,为公民行使言论、出版自由提供良好的条件。据统计,1998年,全国共出版报纸2053种,各类杂志期刊7999种,图书13万种;共有广播电台294座,中央和省级有线和无线电视台560座,全国电视人口覆盖率达到89%以上,电视观众达到10亿多人。在中国,凡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并履行必要的登记手续而组成的社会团体,均受到国家保护。截止到1998年底,全国共有社团165600个,它们的组织活动都依法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李某,男,现年30岁,几年前曾因参与盗窃被劳动教养2年,现为某企业职工。该企业所在区举行区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领导以其有违法历史为由拒绝为其进行选民登记。思考:本案中,单位领导的做法对吗?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因此,公民李某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其单位领导以其有违法历史为由拒绝为其进行选民登记的做法侵害了李某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李某应向其单位所在区的选举委员会提出选民资格申诉,请求撤销其单位的错误决定,恢复其选民资格,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政治权利。●小王是某地农民,高中文化,好吃懒做,不愿在农村务农。1998年到县城当上了小报“编辑”。他凭借一把剪刀和一瓶胶水,将其他报刊上的文章剪贴后,找个体印刷厂印成小报。由于小报充斥色情暴力内容,能迎合一些低级趣味的人的喜好,很快小报遍布大街小巷的报摊。2000年10月,经过缜密调查,国家的新闻出版部门和公安部门依法取缔了这些小报。并对小王进行法律制裁。小王为自己辩解说:“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的权利和自由。办报是我应享有的政治权利,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国家不应干预我出版报纸。取缔我的报纸和对我进行制裁都是违法的。”思考:小王的说法对吗?为什么?不对。政治权利和自由应在法律范围内行使。(2)宗教信仰自由权国家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政党的宗教活动。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现有各种宗教信徒1亿多人,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8.5万余处,各种宗教教职人员约30万人,全国性的地方性宗教团体3000多个,宗教院校74所。各教都已出版经典、书刊,其中仅《圣经》的印数即达2000万册。在中国的人大、政协中,都有各种宗教信仰的人和各种社会团体与组织的人当选代表、委员。当选为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宗教界人士有17000余人。案例:李某,某大专院校毕业生,品学兼优,欲往某公司应聘,在该公司招聘登记表有无宗教信仰一栏中如实填写了本人信仰佛教等内容。该公司负责人便以其有宗教信仰为由拒绝招聘其为公司职员。思考:李某该怎么办?我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因此,公司负责人的做法是错误的,是违反《宪法》规定的,李某应该问当地劳动部门申诉,请求撤销该公司的错误决定,以维护自己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劳动权。(3)人身自由权。包括: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密祕受法律保护。案例:小强和小民是两个小学生。一天,他们两人到某工地玩耍,被怀疑偷了工地的电线,于是工地保安就将他们带到值班室审问,要他们承认偷了电线,并写出事实经过。两人不承认偷了电线,保安人员就罚他们光脚站在冰冷的水泥地上。他们在被强行扣留达15个多小时后,最终还是被逼无奈的写下了所谓的“事实经过”才被放回家。请分析:本案中,小强和小民的什么权利受到了侵犯小强和小民的人身自由权受到了侵犯。《宪法》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案例:吴某,某公司技术骨干,因工作出色经常受到单位领导表扬,并被评为市级先进工作者,受到物质奖励并获得了荣誉证书。吴某所在部门的主管李某素日妒忌吴某,这日见吴某获奖归来更是怒火中烧,故意在公共场合挡住吴某,并用污言秽语对其谩骂,说其获奖是向领导拍马屁的结果等等,继而当众撕毁其证书。思考:本案中,李某是否侵犯了吴某的合法权益?如果是,侵犯了什么权益?李某公然侮辱吴某的行为侵犯了吴某的人格尊严权。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4)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5)社会经济权利。它包括:公民的财产权、劳动权、物质帮助权和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生于1921年的张某是某县某镇某村人,解放初因“历史”问题被判刑后,妻子与他离婚。女儿、儿子随母生活。1973年张某回到某镇老家居住,与儿子同居一镇。他几次写信给子女表达思念之情,要求给予照顾,死后家产可由子女继承,但最终无果。2000年8月,某镇敬老院、某村村民委员会和张某三方签订了《五保对象入院供养协议》,张老汉住进了敬老院。2002年5月,82岁的张某去世,镇村干部在清理衣物时,意外的发现了张某有4张存折计5.6万元,围绕这笔钱也引发了一场官司。张某的儿子于5月正式向某镇政府递交了“要求继承张某遗产的报告”,而某镇敬老院认为张某的遗产应归敬老院所有。这笔遗产如何处理?答案张某与供养方订立的供养协议,且各方在该协议签订后均依约履行,张某的晚年生活也由此得以保障。这个协议即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由此法院判张某的5.6万元遗产归敬老院所有。案例:75岁高龄的齐某,是孤寡老人,平日靠村委会和民政部门救济生活,一天,齐某突然中风病倒,邻居报告了村委会主任,希望村委会提供物质帮助,并送医院治疗。然而村委会主任说:“别理他,死了干净,年年花那么多钱。”思考:本案中,村委会主任的做法是否违法?为什么?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村委会主任无视法律的行为侵犯了齐某的合法权益。(6)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案例:赵某,初中一年级学生,品学兼优,父母双双进城打工,为了缓解家庭经济压力,其父母便软硬兼施,迫使其辍学,让其随父母卖菜,小赵被逼无奈
本文标题:《法律基础》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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