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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09第九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
1第九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基本内容,理解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意义;了解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及其主要目标、内容和原则,深刻理解党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意义。教学重点和难点人民民主专政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无产阶级专政;我们为什么不能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如何认识社会主义的民主、自由和人权?教学时数6学时教学过程和内容第一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民主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成果,也是各国人民的普遍要求。民主是国体和政体的统一。民主首先而且主要是指一种国家制度。所谓国体,就是国家的阶级性质,即国家的权利由社会哪个阶级或哪些阶级掌握。所谓政体,主要是指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即体现国体的具体政治制度。新中国的成立,为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奠定了制度基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认真总结了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在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上取得了重大进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首先就是要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马列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同我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我们党和毛泽东的一个创造。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民主专政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我国社会政权性质转变为社会主义的即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成为我国的国体。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2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是辨证统一的。只有绝大多数人民享有高度民主的同时,才能对极少数敌人实行有效的专政;只有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才能充分保障绝大多数人民的民主权利。在新的历史时期,邓小平坚持和发展了人民民主专政理论。邓小平把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列为四项基本原则中的一项,并特别强调:“没有无产阶级专政,我们就不可能保卫从而也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我国现阶段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这主要表现在:第一,性质相同。都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都是绝大多数人享有民主权利而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的新型民主、新型专政的国家政权;第二,作用、职能相同。都担负着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扩大人民民主,镇压敌对势力反抗,保卫和巩固革命成果,领导和组织全面的社会主义建设的职能;第三,历史使命相同。都要大力发展生产力,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逐步消灭一切阶级差别和社会不平等,为未来过渡到共产主义创造条件。人民民主专政是适合中国国情和革命传统的一种形式,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第一,从政权的阶级结构来看;人民民主专政更为科学地表明了我国的阶级状况。第二,从政党关系来看;人民民主专政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第三,从概念表述上看。人民民主专政符合中国国情,有突出的优点。在现阶段,我国要坚持、巩固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首先,必须看到,阶级斗争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现实的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还存在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国际敌对势力对我国进行渗透、分化和颠覆的图谋没有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才能保卫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预防和制止动乱;才能打击罪犯,惩治腐败,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才能保卫国家主权和安全,抵御外来侵略和威胁。如果没有人民民主专政,就不可能保卫从而也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其次,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一定要立足于我们党对我国现阶段主要矛盾和中心任务的科学分析。第三,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必须同健全法制相结合,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3治国,对违法犯罪分子也要依法审理。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的政体,是我们党运用马列主义基本原理结合中国实际,在总结民主革命时期根据地政权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创造出来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全体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定期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国家政权机构,实现人民对国家事务的管理;人民代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意志决定国家及地方的一切重大事务。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同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制度相比,具有自身的优势和优越性。所谓“三权分立”,就是把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法院和政府独立行使,同时又相互制约,维持权力均衡。这种制度有利于调整资产阶级内部各党派、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矛盾,有助于维护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和保持资本主义社会的稳定。但这种制度是与资本主义国家的私有制经济基础、资产阶级国家性质、阶级关系和政党制度相适应的,是为维护资产阶级统治服务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点和长处,就在于它符合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性质,符合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这一根本原则,也有利于保持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我国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和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决定了人民可以统一行使自己的国家权力,“三权分立”不能适应我国国体的要求。我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也有必要的分工,但不同于“三权分立”。三权中立法权居于首位,行政、司法均从属于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既是最高立法机关,又是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者决定任免;“一府两院”定期向全国人大汇报工作;全国人大对“一府两院”实行工作监督、法律监督及业务监督等。这种制度保证了国家权力的统一行使,保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也体现了“议行合一”的民主集中制原则。4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统一战线学说与我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在共产党执政的前提下,各民主党派通过参加国家政权和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等途径,与共产党进行政治合作、民主协商、互相监督的政党制度。我国之所以采用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是由我国具体的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决定的。我国现有8个民主党派,他们分别是: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民革),中国民主同盟(民盟),中国民主建国会(民建),中国民主促进会(民进),中国农工民主党(农工党),中国致公党(致公党),九三学社(九三学社)和台湾民主自治同盟(民治)。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进入新的历史时期。根据新时期的总任务和各民主党派的现状,1982年党的十二大把“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发展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十六字方针,作为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党的十三大进一步提出,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并且把完善这个制度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邓小平的批示,1989年12月,中共中央经与各民主党派多次协商,制定和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提出了进一步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重要措施,使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组织,也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政治协商,就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各方面的代表人士,在共同遵守宪法和基本路线的基础上,就有关国家事务和地方事务的重大问题,进行各种形式的充分讨论,集中各方面提出的正确意见,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解决问题。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思想活跃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参政议政是指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个人参加国家政权,或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等形式,向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一种社会主义的新型政党制度,与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党制或多党制有根本的不同。第一,在我国5的政党制度中,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则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不是在野党,更不是反对党。第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第三,各民主党派都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第四,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各民主党派都受宪法的保护,享有宪法规定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是指在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一种制度。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是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本地方事务的权利。实行这种制度,体现了我国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它是根据中国的实际国情决定的。第一,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特别使近代以来,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的反帝反封建斗争中形成了休戚与共的关系。因此,建立单一制的多民族统一的国家,是我国各民族的共同要求。第二,中国各民族的发展在地区上是相互交错的,早已形成了以汉族为主体的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局面。各民族经济生活往来密切,科学文化的交流也很广泛,适宜实行统一国家内的民族区域自治。第三,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在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内,各民族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优势互补,共同繁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把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相结合,是我们党和各族人民的一个伟大创举。全国先后建立了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4个自治县(旗)。在少数民族散居地区,还建立了1700多个民族乡(镇)。1984年又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这对于保障少数民族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对于促进民族地区的发展、边疆的稳定和国家的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五、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基层民主是我国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各阶层人士,在城乡基层6政权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基层自治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的民主权利,包括政治民主、经济民主、文化民主、教育民主等内容,具有全体公民广泛和直接参与的特点。它不仅是一种基层自治和民主管理制度,而且作为国家制度民主的具体化,是社会主义民主广泛而深刻的实践。扩大基础民主,保证人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幸福的生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扩大基层民主,是推动国家直接民主发展的重要基础;扩大基层民主的重点,是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体制,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扩大基层民主,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第二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新中国的成立,为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重要成就。但是,由于后来受“左”的干扰,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破坏,我国法制建设一度遭受过严重挫折。1980年,邓小平明确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民主建设要和法制建设紧密结合。他希望全党同志、全体干部、全国人民都要依法办事,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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