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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信息化管理 > 中国政法大学 史飙老师第十四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概述第二节人民法院提起的审判监督程序第三节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的审判监督程序第四节当事人申请再审第五节再审案件的审判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与特征(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出现法定再审事由时,由法定机关依法定程序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征1.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非正常的审判程序2.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事后救济程序3.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与方式特殊4.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理由特殊5.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期限特殊6.审理再审案件的法院特殊7.适用的程序与作出裁判的效力特殊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一)审判监督程序是实现诉讼公正的有效手段(二)审判监督程序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新《民事诉讼法》对检察监督的变化第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208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1.增加了监督方式:抗诉和检察建议(第208条)2.扩大了监督范围原法:民事审判活动新法:民事审判活动、民事执行活动、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对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注意】只有抗诉的方式能够直接引起再审程序【注意】新的证据基本事实主要证据主要证据主要证据【注意】主要事实是指人民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必须的证据(三)抗诉案件的再审程序抗诉→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审理法院再审→检察院派员出庭审理法院:原则:接受抗诉的与抗诉检察院同级的人民法院审理。例外:《民诉法》第200条1-5项抗诉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可以检察院抗诉程序和审理法院其他法院原审法院检察院监督1-5项200条申请法院(原则:自己)上一级检察院抗诉书【例题】关于检察监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3-49)A.甲县检察院认为乙县法院的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对其提出检察建议B.丙市检察院就合同纠纷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检察建议,要求重新仲裁C.丁县检察院认为丁县法院某法官在制作除权判决时收受贿赂,向该法院提出检察建议D.戊县检察院认为戊县法院认定某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存在程序错误,报请上级检察院提起抗诉(四)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民诉法》第209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区别申请再审申诉性质及行使权利的依据不同诉讼权利,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民主权利,法律依据是宪法行使权利的主体不同生效法律文书所涉及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行使申诉权的主体则无具体限制行使权利的时间不同申请再审权必须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的2年内申诉权的行使则没有法定期限的限制行使权利的对象与具体情形要求不同对象: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严格的法定情形申诉权的行使既没有针对对象的限制,也没有具体情形的要求行使权利针对的机关不同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没有针对机关的限制,既可以向各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也可以向各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还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新闻媒体机构提出申诉法律后果不同当事人行使申请再审权后,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只要申请再审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即可以引起再审程序申诉只能作为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途径之一【注意】当事人的变更【例题】2010年7月,甲公司不服A市B区法院对其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上诉至A市中级法院,A市中级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决。2011年3月,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并为丁公司。之后,丁公司法律顾问在复查原甲公司的相关材料时,发现上述案件具备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关于该案件的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3-45)A.应由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B.应由甲公司与丙公司共同向法院申请再审C.应由丁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D.应由丁公司以案外人身份向法院申请再审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与裁定,以及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内容违法的调解书。【注意】不能申请再审的裁判3.管辖法院:再审申请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民诉法》第199条)4.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民诉法》第200条,《审监解释》第10-13条,第15-16条,第18条)(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5.申请再审的期限(《民诉法》第205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6.提交再审申请书、生效裁判、身份证明、相关证据材料。(《审监解释》第3条、第4条)(二)受理再审申请(《审监解释》第1条、第6条、第7条)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条件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形式条件的,应当受理;(《审监解释》第1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后五日内完成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等受理登记手续,并向对方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及再审申请书副本。(《审监解释》第7条)(三)对再审申请的审查程序和期限1.审查期限: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2.审查组织: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审监解释》第8条)3.审查内容:应当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监解释》第9条)4.审查方式:(1)迳行裁定《审监解释》第19条,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迳行裁定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现为205条)规定的期限,或者超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现为200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2)调卷审查《审监解释》第20条,人民法院认为仅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难以作出裁定的,应当调阅原审卷宗予以审查。(3)询问当事人《审监解释》第21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5.审查程序中特殊情形的处理(《审监解释》第22条、第23条、第25条、第26条)《审监解释》第22条在审查再审申请过程中,对方当事人也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其提出的再审申请一并审查。《审监解释》第23条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可以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总结】撤回再审申请《审监解释》第2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审查:(一)申请再审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四)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另案解决的。《审监解释》第26条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现为211条)的规定裁定再审。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具体再审请求应纳入审理范围。6.审查结果裁定再审: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的。【注意】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四)申请再审案件的审理法院(民诉法204条,《审监解释》第27条-第29条)1.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199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2.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例题】李某向A公司追索劳动报酬。诉讼中,李某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部分劳动报酬,法院经查驳回李某申请。李某不服,申请复议。法院审查后再次驳回李某申请。李某对复议结果仍不服,遂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关于上一级法院对该再审申请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3-42)A.裁定再审B.决定再审C.裁定不予受理D.裁定驳回申请四、案外人申请再审(《审监解释》第5条、第42条)1.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1)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2)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2.申请时效: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3.管辖法院: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4.诉讼地位和审理(1)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2)非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例题】赵某与黄某因某项财产所有权发生争议,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该项财产属赵某所有。此后,陈某得知此事,向二审法院反映其是该财产的共同所有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二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关于此案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3-35)A.陈某不是本案一、二审当事人,不能参加再审程序B.二审法院可以直接通知陈某参加再审程序,并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陈某另行起诉C.二审法院可以直接通知陈某参加再审程序,并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D.二审法院只能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第五节再审案件的审判一、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由作出再审决定的法院或再审审理法院作出(《民诉法》第206条)【注意】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二、分别适用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
本文标题:中国政法大学 史飙老师第十四章 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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