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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是一部重要的市场主体的立法。重点介绍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财产与事务执行、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入伙和退伙以及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合伙是一种从罗马时代就产生的企业形式,可以说它是经久不衰和广受欢迎的企业模式这是因为合伙企业具有组织形式简单,集资迅速灵活,创办手续简便且费用较低;合伙内部关系紧密,成员较稳定,内部凝聚力较强;合伙人负无限责任,虽个人风险较大,但有利于刺激合伙成员的责任心和巩固合伙组织的信用等优势。在目前,公民个人出资设立的企业有三种: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是个人集资创办企业的最佳形式。合伙企业法一、概述二、设立三、管理四、解散和清算1、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2、合伙企业法的概念1、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2、合伙企业设立的程序1、合伙企业的财产规定2、合伙企业内部关系的规定3、合伙企业外部关系的规定1、合伙企业的解散2、合伙企业的清算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合伙人订立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一、合伙企业的概述·概念1、概念合伙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上,合伙是一种合意契约,根据该契约,两人以上相互承担义务将物品或者劳作集中在一起,以实现某一合法的且具有共同功利的目的。契约——契:“刻也,刻识其数也“——约:缠束也,从系,勺生一、合伙企业的概述·特征1、契约性——合伙企业以合伙协议为其前提或基础。——意思表示一致。我国《合伙法》规定的合伙人是指自然人,而对法人和类似法人的经济组织则按照《民法通则》中关于“联营”的有关规定处理。修改动向将可能会允许法人合伙2、特征合伙企业具有如下4个法律特征:企业的成立以订立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没有合伙协议,就不可能成立合伙企业。企业的管理,亦须由各合伙人协商一致,以协议明确约定。合伙本质上是人的结合而非资本的结合。合伙的信用基础是全体合伙人而不是合伙财产。故,入伙退伙有严格的限制,人员结构稳定。2、人合性——个人的联合。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自然人;——以人的信用为基础。一、合伙企业的概述·特征3、合伙性——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利害一体。即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受益、共担风险。4、责任的无限连带性——1)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合伙人应以其出资之外的财产清偿债务。(约定比例或平均分担)2)每一个合伙人均有清偿义务,债权人可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要求全部偿还追偿权——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其有权就超出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为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一、合伙企业的概述·意义狭义即《合伙企业法》于1997年2月23日通过自8月1日起施行它的颁布与实施,为合伙企业的设立与开展经营活动提供了行为准则,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结束了我国合伙企业立法不健全、不完备、不规范的局面。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3、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及其意义广义则指调整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民法通则中也有相关的规定合伙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承担无限责任者;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条件这是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设立所规定的实质要件,是设立合伙企业必须具备的、缺一不可的法定条件。逐一介绍修改动向:增加有限合伙,即允许部分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人员方面: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且须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合伙人的条件问题首先、合伙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就是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合伙人。其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赢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法官、检察官、国家公务员等。第三、合伙人必须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即合伙人必须都是依法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人。关于合伙人的人数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少于两个人则不能设立合伙企业。至于合伙企业人数的上限,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一般地说有当事人在设立合伙企业时自行决定。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2)书面协议:经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全体签名生效。合伙协议应载明的事项•1、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的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火;•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9、违约责任。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的基础,是合伙企业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也是确定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依据。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并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此外合伙协议也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办法等任意记载事项。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3)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方式、数额等出资1、合伙人对于自己用于缴纳出资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应拥有合法的处分权2、经过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也可以以劳务出资。3、关于合伙人能否以债权、股权出资的问题,可以认为债权、股权属于其他财产权利的范围,原则上应当允许。4)企业名称:符合名称规定,且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的字样5)经营场所和经营条件厂房、设备、人员等等企业名称一般由以下四部分组成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如:中国东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二、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设立合伙企业应当以全体合伙人为申请人。但申请合伙企业登记的具体事务,应当由全体合伙人从他们当中制定的代表或者他们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负责办理。2、程序登记申请——30日内决定可否——执照签发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4)合伙协议;5)出资权属证明;6)经营场所证明;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案例分析1•A、B、C、D、E是某乡镇的居民,其中B是A的儿子,时年14岁,初中生。E是A的弟弟,是本县地税局副局长。五人于03年8月1日在县城达成书面协议,决定创办合伙企业,共同经营服装生产与销售。•合伙协议规定:1、企业名称为“洪亮服装有限公司”,经营地点为县城集贸市场南大街1号2、经营范围为服装生产销售,合伙目的是共同经营,共享收益3、五人各出资1万元,于06年3月10号前缴付。4、利润平均分配,若有亏损则除E之外,其他人平均分担。5、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由A负责。6、企业解散时,各自收回自己的出资。•合伙协议经全体签字后,A持该协议向县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该局于9月20日电好告知E,因条件不符,不予登记。•问题何在?案例分析1•不符合项:•1、B不能成为合伙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E不能成为合伙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3、企业名称有问题•4、E未承担无限责任•5、合伙协议事项不全——合伙人姓名及其住所、入伙与退火、违约责任等事项没有;解散与清算等规定不明确,不具体。•6、申请登记时提交的文件不全•7、登记机关的处理超过了期限,且通知人不对。除法定事由即合伙人退伙外,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分割三、管理——合伙企业的财产·性质1)合伙成立时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确定的出资数额向合伙企业投入的货币、实物等财产;2)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积累起来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两部分构成构成与性质共有财产1)只能由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2)合伙期间不得请求分割;3)对合伙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均应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归合伙人共同所有三、管理——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因财产的共有性质,转让有严格的限制转让与出质•1、向合伙人以外的人,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合伙人之间内部转让,也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3、转让时,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经修改合伙协议及成为新的合伙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共同经营的前提下,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可有两种形式共同管理OR委托管理三、管理——合伙企业的内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即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即事务授权。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即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合伙人共同管理,共同经营。合伙企业是在合伙人协商一致基础上建立的联合体,因而,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具体包括管理参与权和事务授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异议权和撤销权以及忠实义务。三、管理——合伙企业的内部·执行1、处分不动产2、改变企业名称及变更登记事项3、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4、办理变更登记手续5、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当经营管理人员7、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必须经合伙人全体一致同意的事项三、管理——合伙企业的内部·义务1、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即竞业禁止义务。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即交易禁止义务3、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即损害禁止义务合伙人的义务亦即忠实义务,要求合伙人应忠实于合伙事业和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利益。这是基于合伙具有“人合”的性质,信任关系对于合伙的存续有着重大的意义合伙人享有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的决策和执行权,掌握企业的业务秘密,如另行经营业务相同的企业,势必会利用这些企业秘密,从而影响本企业的利益。合伙人违反此义务,给合伙人或企业造成损失是,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管理——合伙企业的内部·分配1、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2、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3、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共享利润和共担风险,是合伙关系的基本准则,主要体现如下:三、管理——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权限•一、合伙企业的任何一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都是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的代理人。本着合法交易目的•二、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限的限制,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思考题某合伙企业在其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为该企业的总经理,执行企业的经营管理事务,但是,签订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10万,超过10万则必须与其他合伙人商量。后来甲在一次展会上擅自作主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请大家从我们刚才讲过的要点中总结案例分析•经营期间张某为购买私人轿车,向其同学王某借款4万元。还款期限届满时,张某无力偿还。恰好此时王某购买了企业的部分器材尚有3万元货款未支付,王某便通知企业,与张某的4万相抵,在企业拒绝后,王某遂起诉,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债务。•请问:王某的债务该如何处理?张某、李某、魏某各出资8万合伙成立电器维修厂。开始经营很好,但一年后,因行业竞争激烈而亏损,欠外债20万,而企业全部资产总计只有15万。请问:应如何偿还?三、管理——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债务一、合伙企业的债务的清偿二、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某一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
本文标题:3 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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