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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解读郑甫鹏•4.总则•4.1矿山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活动日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等,严格执行值班制和交接班制。•4.2矿山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安全生产工作经验、从事矿山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能适应现场工作环境的人员担任。•4.3矿山企业应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的情况应记录在案。•4.4矿山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应上岗作业。•矿长应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至少接受20h的在职安全教育。•新进地下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72h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新进露天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40h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调换工种的人员,应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的培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人矿前应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记录存档。•4.5除下列情况外,连续24h内,任何作业人员均不应在井下滞留或被强制滞留8h以上(包括上、下井时间):•——因事故或突发事件导致滞留时间延长;•——作业人员为负责人、水泵工、信号工或紧急维修人员。•4.6矿山企业的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根据其可能出现的事故模式,设置相应的、符合GBl4161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应任意拆除或移动安全警示标志。•设备的裸露转动部分,应设防护罩或栅栏。•4.7危险性较大的矿用产品,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矿山企业应对安全设备、设施和器材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上述设备、设施和器材,不应毁坏或挪作他用,未经许可不应任意拆除。•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4.8矿山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预案及时进行修改。•矿山企业应使每个职工熟悉应急预案,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山救灾演习。•4.11矿山企业的地面工业建(构)筑物,应符合GBJl6的规定。•凡有人通过或工作的地点,建筑物均应设置安全进出口,并保持畅通。•需离地面2m以上操作设备或阀门时,应设置固定式平台。采用钢平台时,应符合GB4053.4的规定。有跌落危险的平台、通道、走梯、走台等,均应设置护栏或扶手,并有足够的照明。栏杆的设置应遵守GB4053.3的规定,钢直梯和钢斜梯设置应遵守GB4053.1、GB4053.2的规定。通道、斜梯的宽度不宜小于O.8m,直梯宽度不宜小于O.6m。常用的斜梯,倾角应小于45°;不常用的斜梯,倾角应小于60°。•天桥、通道、斜梯踏板和平台,应采取防滑措施,或用防滑钢板、格栅板制作。•4.12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的高处作业时,应佩带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护栏等防护设施。•高处作业时,不应抛掷物件,不应上下垂直方向双层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时,不应在露天进行起重和高处作业。•4.13作业场所有坠人危险的钻孔、井巷、溶洞、陷坑、泥浆池和水仓等,均应加盖或设栅栏,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照明。行人和车辆通行的沟、坑、池的盖板,应固定可靠,并满足承载要求。•4.18任何人不应酒后进入矿山作业场所;受酒精或麻醉剂影响的人员不应从事露天或井下作业。不应将酒类饮料和麻醉剂带入作业场所(医疗用麻醉剂除外)。•作业前应认真检查作业地点的安全情况,发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征兆时,应迅速撤出危险区,同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禁止人员和车辆通行,并报告矿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应记录存档。•地下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每个作业人员和其他下井人员出入矿井的登记和检查制度。人井人员应携带照明灯具。•4.19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的同时,应编制安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计划和规划,并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该费用应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应挪作他用。•6.地下部分•6.1矿山井巷•6.1.1一般规定•6.1.1.1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应遵守GBJ213的规定。•6.1.1.2井巷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基建期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生产期由矿山企业自行编制。•——井底车场矿车摘挂钩处,应设两条人行道,每条净宽不小于1.Om;•——带式输送机运输的巷道,不小于1.Om。•6.1.1.3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m。•大型矿井,矿床地质条件复杂,走向长度一翼超过1000m的,应在矿体端部的下盘增设安全出口。•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均应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均应熟悉安全出口。•6.1.1.4装有两部在动力上互不依赖的罐笼设备、且提升机均为双回路供电的竖井,可作为安全出口而不必设梯子间。其他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应有装备完好的梯子间。•6.1.1.5井下存在跑矿危险的作业点,应设置确保人员安全撤离的通道。•6.1.1.6竖井梯子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梯子的倾角,不大于80°;•——上下相邻两个梯子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大于8m;•——上下相邻平台的梯子孔错开布置,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O.7m和O.6m;•——梯子上端高出平台1m,下端距井壁不小于O.6m;•——梯子宽度不小于O.4m,梯蹬间距不大于O.3m;•——梯子间与提升间应完全隔开。•6.1.1.7行人的运输斜井应设人行道。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要求:•----有效宽度,不小于1.Om;•——有效净高,不小于1.9m;•——斜井坡度为10°~15°时,设人行踏步;15°~35°时,设踏步及扶手;大于35°时,设梯子;•——有轨运输的斜井,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宜设坚固的隔离设施;未设隔离设施的,提升时不应有人员通行。•6.1.1.8行人的水平运输巷道应设人行道,其有效净高应不小于1.9m,有效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人力运输的巷道,不小于O.7m;•——机车运输的巷道,不小于O.8m;•——调车场及人员乘车场,两侧均不小于1.Om;•----井底车场矿车摘挂勾处,应设两条人行道,每条净宽不小于1.0m;•----带式输送机运输的巷道,不小于1.0m。•6.1.1.9无轨运输的斜坡道,应设人行道或躲避硐室。行人的无轨运输水平巷道应设人行道。•人行道的有效净高应不小于1.9m,有效宽度不小于1.2m。•躲避硐室的间距在曲线段不超过15m,在直线段不超过30m。躲避硐室的高度不小于1.9m,深度和宽度均不小于1.0m。躲避硐室应有明显的标志,并保持干净、无障碍物。•6.1.1.10在水平巷道和斜井中,有轨运输设备之间以及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O.3m;带式输送机与其他设备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O.4m;无轨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O.6m。•6.1.3.2用装岩机、耙斗装岩机、铲运机、装运机或人工出碴之前,应检查和处理工作面顶、帮的浮石。在斜井中移动耙斗装岩机时,下方不应有人。•6.1.3.3斜井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井口应设与卷扬机联动的阻车器;•——井颈及掘进工作面上方应分别设保险杠,并有专人(信号工)看管,工作面上方的保险杠应随工作面的推进而经常移动;•——斜井内人行道一侧,每隔30~50m设一躲避硐;•——井下设电话和声光兼备的提升信号。•6.1.4.1采用普通法掘进天井、溜井,应遵守下列规定:•——架设的工作台,应牢固可靠;•——及时设置安全可靠的支护棚,并使其至工作面的距离不大于6m;•——掘进高度超过7m时,应有装备完好的梯子间和溜碴间等设施,梯子间和溜碴间用隔板隔开;上部有护棚的梯子可视作梯子间;•——天井、溜井应尽快与其上部平巷贯通,贯通前宜不开或少开其他工程;需要增开其他工程时,应加强局部通风措施;•——天井掘进到距上部巷道约7m时,测量人员应给出贯通位置,并在上部巷道设置警戒标志和围栏;•——溜碴间应保留不少于一茬炮爆下的矿岩量,不应放空。•6.1.5井巷支护•6.1.5.1在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井巷,应进行支护。在松软或流砂岩层中掘进,永久性支护至掘进工作面之间,应架设临时支护或特殊支护。•6.1.5.2需要支护的井巷,支护方法、支护与工作面间的距离,应在施工设计中规定;中途停止掘进时,支护应及时跟至工作面。•6.1.5.3架设木支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不应使用腐朽、蛀孔、软杂木和劈裂的坑木。永久支护坑木,应进行防腐处理;•——支架架设后,应在接榫附近用木楔将梁、柱与顶、帮之间楔紧。顶、两帮的空隙应塞紧,梁、柱接榫处应用扒钉固定;•——斜井支架应有下撑和拉杆;坡度大于30°的斜井,永久性棚架之间应架设撑柱;•——柱窝应打在稳定的岩石上;•——爆破前,靠近工作面的支架,应加固;•——发现棚腿歪斜、压裂、顶梁折断或坑木腐烂等,应及时更换、修复。•6.1.6.3维修斜井和平巷,应遵守下列规定:•——平巷修理或扩大断面,应首先加固工作地点附近的支架,然后拆除工作地点的支架,并做好临时支护工作的准备;•——每次拆除的支架数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密集支架的拆除,一次应不超过两架;•——撤换松软地点的支架,或维修巷道交叉处、严重冒顶片帮区,应在支架之间加拉杆支撑或架设临时支架;•6.1.6井巷维护和报废•6.1.6.1对所有支护的井巷,均应进行定期检查。井下安全出口和升降人员的井筒,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地压较大的井巷和人员活动频繁的采矿巷道,应每班进行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6.1.6.2维修主要提升井筒、运输大巷和大型硐室,应有经主管矿长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6.1.6.3维修斜井和平巷,应遵守下列规定:•——平巷修理或扩大断面,应首先加固工作地点附近的支架,然后拆除工作地点的支架,并做好临时支护工作的准备;•——每次拆除的支架数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密集支架的拆除,一次应不超过两架;•——撤换松软地点的支架,或维修巷道交叉处、严重冒顶片帮区,应在支架之间加拉杆支撑或架设临时支架;•——清理浮石时,应在安全地点操纵工具;•——维修斜井时,应停止车辆运行,并设警戒和明显标志;•——撤换独头巷道支架时,里边不应有人。•6.1.6.5报废的井巷和硐室的入口,应及时封闭。封闭之前,入口处应设有明显标志,禁止人员人内。报废的竖井、斜井和平巷,地面入口周围还应设有高度不低于1.5m的栅栏,并标明原来井巷的名称。•6.1.6.6废竖井和倾角30°以上的废斜井,其支护材料不应回收,如必须回收,应有经主管矿长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倾角30°以下的废斜井或废平巷的支护材料回收,应由里向外进行。•6.1.6.7修复废旧井巷,应首先了
本文标题: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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