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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2010级2班模拟法庭案情简介:香港美心公司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浙江本地企业浙江新美心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老板彭伟侵犯商标权。香港美心公司起诉称,该公司于1969年在香港独资设立,并于1995年取得“美心”、“MEIXIN”在内地的糕点、月饼、包子等领域的商标专用权。浙江新美心有限责任公司将“美心”及“MEIXIN”字样大量使用在自己销售的月饼、糕点上,侵犯了自己的商号权以及注册商标专用权,索偿500万元。被告浙江新美心有限责任公司美心辩称,己方对“美心”字样的使用可追溯到1992年,早于香港美心在内地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而且,浙江“美心”的销售范围也仅限于浙江宁波地区,对香港“美心”构成的影响有限,500万元的索赔超过正常的损失范畴。香港美心公司诉浙江新美心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侵权案开庭前准备法庭纪律:•1、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5、将通讯工具置于无声状态,不得接听。•6、衣着庄重整洁,除特殊情况外,应摘下墨镜、脱帽。•7、审判人员入庭、退庭及宣判时应当起立。•8、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训诫、没收有关录制器材、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或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开庭审理核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原告起诉状诉讼请求:1、认定美心商标为驰名商标。2、请求判令浙江新美心公司、舟山新美心公司停止突出使用“新美心”字样等侵害注册商标权的行为;3、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使用“新美心(香港)食品企业”字样及停止使用含有“新美心”的企业名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4、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并在网上、浙江商报,淘宝网上消除影响;4、依法判令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告是香港最大的餐饮集团,“美心”商标在餐饮业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应当受到保护。第一,原告创建于1956年,于1988年8月15日,原告受让取得第185943号“美心+MEIXIN及图形”商标,1997年在大陆正式注册美心商标。至此,原告依法享有对上诉商标的专用权。第二,民以食为天,餐饮业与公众息息相关,原告不仅经营范围是餐饮、甜品等,并且还是香港最大的餐饮集团,涉猎了餐饮业的方方面面。其旗下吸纳引进了众多国际知名品牌,并因为服务质量和产品质量多次获得国际大奖。因此,美心商标已为公众知晓且知晓范围广泛,在餐饮等行业中享有较高的声誉和知名度。第三,原告使用美心商标时间早、使用时间长,在成立后的几十年间里,一直都在宣传和使用,同时,还在国内陆续对2、3、6、7、8、12、17、19、20、21、22、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7、41、42等几十个类别的产品、服务中进行了保护性注册;宣传方式多样、范围广泛、程度深,长期以来原告投放了大量资金,通过本地和外地的电视(尤其是中央电视台广告)、广播、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媒体及展会展览、室内广告、户外广告、POP广告载体及手机彩铃等对美心商号和美心系列商标进行了持续的广告和市场宣传,并邀请到了著名艺人陈慧琳小姐担任集团的全球代言人。综上所述,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原告的美心商标应认定为驰名商标,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二、被告主观上存在侵权的故意,并实施了侵权行为。原告自成立后,因其完美的产品与高品的服务,很快在业界享有很高的知名度。而被告一的法定代表人为香港籍并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长期居住在香港,不可能不知道原告的商标和商号,但在明知原告的商标是驰名商标的前提下,被告一------宁波新美心公司(现浙江新美心公司)仍于1992年成立,紧接着被告二-----舟山新美心公司也成立,其都生产经营与原告相类似的产品,并且在其生产、销售的食品包装上突出使用“新美心”字样和“总代理:新美心(香港)食品企业”字样。。2004年,被告一、被告二共同以“新美心公司”的名义在官网网站上的首页及其它页面多次使用原告的“美心”注册商标对其产品进行宣传,并在其各分店均使用“新美心西饼”作为店面招牌。由此可见,被告企图利用原告商号和商标的高知名度和高品牌价值来推销自己的产品,以混淆消费者的认知,引起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混淆,导致消费者产生原、被告系关联企业,产品同出一家的误认,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被告的主观恶意是显而易见的,且实施的侵权行为也是显而易见的,损害了原告对美心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依法应予以制止。三、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当原告2004年正式进入大陆市场时(原告于1997年已经注册美心商标),被告一和被告二仍然以新美心的名义销售产品,其行为不仅侵占了原告在大陆地区的市场份额,导致原告商品无法正常进去大陆市场。更令原告无法接受的是,被告的产品质量粗制滥造,根本无法与原告同日而语,很多尝试过被告产品的顾客将投诉寄至原告地址并且表示不愿意再尝试原告的产品,严重损害了原告良好的企业和产品形象,给原告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不正当竞争发》等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提起以上诉请,请贵院予以支持。被告答辩状答辩意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第一、被告商号的审批时间早于原告注册商标的时间。被告是在1992年依法成立的“宁波新美心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浙江新美心公司)”,从而根据商号名称而使用新美心商标字样。原告系1997年在大陆注册的美心商标、因此不存在原告所说的被告故意侵犯原告的商标权行为。第二、被告不认为原告所使用的商标是驰名商标。原告香港美心公司,主要的经营范围在香港。虽然原告1997年在大陆注册商标,但正式进入内地市场也是2003年的事。并且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被告不认为原告在香港和广州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而且并非整个中国内地市场,不应认定为驰名商标。而被告浙江新美心公司、舟山新美心公司主要的经营范围在全宁波及舟山、绍兴等地区,且在20年来累计了相当的名气,可谓家喻户晓。因此不存在原告所谓的,被告的“便车”,对消费者造成混淆一说。第三、被告没有盗用原告“美心”字样的恶意。被告在成立企业前是知道香港美心的存在的,但是正是出于一种对自己的激励,希望自己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有朝一日能望其项背,故给自己的商号取名“新美心”。这好比京剧名家盖叫天的名字也是对自己的鼓励,希望能超越前辈小叫天。因此,不存在恶意的盗用。第四、被告新美心成立于1992年,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公司拥有105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规模,总部设在北仑。被告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传统食品和流行食品的开发与生产,主要生产各种欧式蛋糕、中西点心、花式面包、传统小吃、各式礼饼、西饼、月饼等一百五十多种食品。,目前所获的荣誉有:☆全国十佳饼店、☆全国十佳饭店业合作伙伴、☆全国优质月饼、☆2008年全国月饼比赛金奖(国家级)、☆通过ISO9001:2000质量体系认证。经过近20年的积累,“新美心西饼”在宁波已经家喻户晓,门店遍布全宁波大市及舟山、绍兴等地区。截至今年3月,其直营连锁店已达182家,拥有员工1700多人。除了宁波,目前绍兴拥有3家门店,仅舟山市门店的数量就已扩充至24家。由此可见被告的“浙江新美心有限责任公司”所使用的新美心商标在宁波及周边城市地区已经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且根据商标法的地狱原则,原告美心商标的知名度主要集中在香港地区,对于在内地的知名度并没有得到认可。综上所述,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也不存在原告所谓的不正当竞争。故被告以浙江新美心公司、舟山新美心公司法定代表的身份,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请求。法庭调查公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公证书(2012)港明仁内字1099号申请人:香港美心公司住所:香港葵青区葵发路大德大厦B座10F法定代表人:彭伟委托代理人:周成燕,1992年5月16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9199205162517申请人香港美心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成燕(女,身份证号码:500239199205162517)于2012年8月15日来到我所,称为回内地处理与浙江美心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一案,需对证据进行公证,申请人向本处提供了注册号为35029820000644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公证申请、身份证以及内地法院开庭通知等相关材料。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我所接受了申请人的申请,本所委托律师审查了申请人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向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了涉港证据公证制度的法律意义及法律责任。本所委托律师高建伟于2012年8月15日下午15点28分,在我所证据公证室对涉案证据进行了审查,并记录在案。另一委托律师贺国帅使用我所提供的sony数码摄像机(内存已清空)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全程摄像。上述过程于当5日下午17点06分结束。随后周成燕缴纳公证费用500港币,取得收据号为0124006收据一张,于2012年8月18日到香港旺角区旺角大街12号旺角百利一层1025号柜台换领发票号为00872369的发票一张。上述收据及发票原件由香港明仁律师事务所保存。兹证明公证之20项共184份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符合我地取证条件。公证律师高建伟2012年8月24日中国(香港)明仁法律事务所公证律师高建伟原告证据•第1组证据,共3份分别为我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商标受让取得协议原注册证明(第185943号“美心+MEIXIN及图形”)、注册商标证书(第999786号、第999787号、第999788号、第999822号、第999724号)拟证明我方当事人是通过法定的程序获得商标专用权,为合法的商标权人,表明商标局经过严格的形式审查、实质审查,认可我方当事人的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并且我方当事人的产品已经生产并投入市场。香港美心公司香港葵青区葵发路大德大厦B座10F彭伟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控股)壹佰万元壹佰万元经营中菜、西菜、日菜、东南亚菜、快餐、西饼、星巴克咖啡店、元气寿司、东海堂,以及提供为多间本地工商、教育等机构及医院提供机构餐饮服务2006年8月15日自2006年8月15日至2026年8月15日香港工商行政管理局2006年8月15日商标转让协议转让方:美心有限责任公司身份证号码:C668668(E)受让方:香港美心公司经转让方、受让方双方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一、转让的商标名称:美心+MEIXIN及图形二、商标图样:附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图样三、商标注册号:3439819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2003年6月6日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服务的类别及服务的具体名称:第0743和0749类按商标证原件所包括的内容。六、转让方的保证1.转让方保证该权利无任何瑕疵,包括未曾许可他人使用或作为抵押。2.转让方保证在国际分类第类以及在其他类别的与第类有关商品类似的商品上,转让方没有任何与该权利相同的或近似的商标获得注册或提出申请注册。3.转让方保证在本协议生效后,将不以任何方式谋求对该权利或与其类似的商标的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在内的任何权益,且上述所有权利均将由受让方行使。4.转让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同时签署该权利的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书,并同时将该商标商标注册证正本交受让方或受让方的代理人。5.如果该商标转让申请被商标局驳回,转让方应退回已收的全部商标转让费用。七、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服务的类别及名称:第类按商标证正本包括的内容。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八、商标权转让的性质: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九、商标权转让的时间:办理商标转让公证书后,受让方将商标商标注册证正本交受让方即为商标权转让生效时间。十、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十一、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西饼、餐饮、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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