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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器官捐献体系宪政专业:陈松我国器官捐献的现状分析和问题所在家属干扰导致捐献不成尚未建立“脑死亡”标准宣传力度不够缺乏相应的激励制度缺乏完善的器官捐献管理体系一、家属干扰导致捐献不成虽然《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没有规定公民捐献器官需征得家属同意,但实际操作中家属尤其是直系亲属的意见却左右着捐献的成败。经常会有捐献者明确表示要捐献器官,但因亲属阻挠而致使其愿望不能得以实现。中国人关于死的理想是“入土为安”、“全尸厚葬”,两者都是根深蒂固的。前者到现在还使得火葬在广大农村的推行遇到重重阻力,而后者最直接的体现就是人们常用“死无全尸”或“身首异处”来形容人死得凄惨。遗体捐献无疑强烈地违背了这种理想,死者非但“无家可归”,还要被开膛剖腹,这在中国人传统的感情上和逻辑上都是无法接受的。二、尚未建立“脑死亡”标准所谓“脑死亡”,指的是脑干或脑干以上中枢神经系统永久性地丧失全部功能,先决条件包括昏迷原因明确、排除各种原因的可逆性昏迷,脑干反射完全消失、无自主呼吸。脑死者的体征多为脑功能不可逆转的丧失而心脏、血液等还保持相对的新鲜,这一死亡标准是在呼吸机出现后才有的。传统的死亡标准是心肺死亡,是指人的心跳、呼吸都停止后的死亡。在这种状况下捐献出来的器官大多数都不是新鲜器官,已经失去了生命力,移植效果无法保证,而且一般只能一次性摘取,相形之下,脑死亡的遗体就具有“活化石”的标本作用,只要不关闭呼吸机,就可以多次摘取新鲜器官供移植使用。因此,“脑死亡”标准的确立与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和器官移植供体制度的规范是紧密相连的。目前,美国、英国、日本在内的13个国家已经将脑死亡判定标准写进了法律。另外,虽没有制定正式的法律条文承认脑死亡,但在临床实践中已承认脑死亡状态,并以之作为宣布死亡依据的国家也很多,如比利时、新西兰、韩国、泰国等数十个国家。而我国仍然还采用着传统判定法,认定呼吸停止、心脏停止跳动才是死亡,这无疑严重减少了可用器官供体的数量。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始,我国的器官移植界专家就开始呼吁国家出台脑死亡法,卫生部也屡屡促进。三、宣传力度不够虽然我国的器官捐献工作在十多年前就已经陆续开展了,但是相关的宣传工作到目前为止仍然不到位。这主要体现在宣传内容的缺失、宣传范围的狭窄和宣传途径的单一。首先,我国的相关宣传只是简单的告诉公众我们应该发扬助人为乐的精神,应该伸出友爱之手去帮助需要帮助的患者,但是对于器官捐献的很多医学知识就忽略带过,这不利于消除公众对器官捐献的不信任感。其次,我们的宣传覆盖范围较小,目前宣传的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然而,与城市居民相比,我国的农村人口更多,器官供体的潜在率更高,但是他们受传统文化思想的影响更深,所以器官捐献的宣传工作更应该渗透到广大的农村。最后,我国器官捐献的宣传方式较为单一,多数是依靠某个组织不定时的在街上摆放展板或发放宣传资料。这种宣传方式缺乏效果和持续性。四、缺乏相应的激励制度从理论上看,提出器官捐献中的激励制度,是对供体无偿自愿捐献器官这一崇高行为的价值肯定,有利于维护供者及整个社会成员高尚的人道主义情感。但事实上,在当今社会,一方面器官捐赠不对捐赠者和家庭进行补偿,有些情况下捐赠所需要的检查费用还要由捐赠者来承担,再加上误工损失、营养费等,更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另一方面移植医疗的巨额费用已经使移植器官的经济价值难以回避,而无偿原则贯彻的主要对象及力度却都指向了供体。这种“此无偿、彼有偿”的设置,让人不得不在无偿捐献的崇高中怀疑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也损害了供者高尚的人道主义感情。虽然说做好事不应寻求回报,捐赠器官后也不应要求报酬,但是,再无私的人,做了好事后也会希望得到社会的肯定和认可。况且,如果仅仅是笼统地鼓励公民无偿自愿捐赠器官,而没有任何切实可行的鼓励措施,就很难让人看出法律对鼓励捐献的诚意。国家如果能给予捐献者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奖励,一来是对供体及其家属的一种安慰,二来也可以鼓励其他人,产生教育意义,促使更多人愿意成为器官移植的供体。甚至有学者专门做过这方面的调查,发现87.96%的受访者认为适当的激励可以促进供者的捐献意愿转化为实际的捐献行动。五、缺乏完善的器官捐献管理体系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器官移植和器官捐献的部分环节做出了明确的规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器官供体吃紧的问题。但是《条例》只是简单地对器官捐献工作的基本指导原则等问题行进了规定,而对最为紧迫和复杂的器官捐献管理体系问题并没有详述,之后也没有相应的补充条例或规定。器官获取、分配系统是指在器官移植中,由于受体只能接受与自己配型合格的供体器官,而且这样合格的供体很难找到,因此需要一个有机的系统,将一定范围内可能获得的器官进行登一记,一旦机会成熟就可以直接获取,避免浪费时间,但是这样的获取不能是任意的,必须有一定的分配顺序以保证其公平、公正地运作。我国现有获得移植器官的框架特点是单纯强调自愿捐献,却没有其他任何配套措施。因此,这种自愿捐献实质上是放任自流。在我国传统文化看重尸体完整性的文化背景下,这种放任自流的结果就是很少有器官可供移植。完善器官捐献体系•调整价值目标的侧重点•确立“脑死亡”标准•加快宣传体系构建•建立配套的激励制度•完善器官获取与分配系统一、调整价值目标的侧重点我将供体制度的价值目标归纳为两个方面:拯救生命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人会自私是未可厚非的,但不要忘记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一乐于助人,我们都是社会人,我们在社会上都是相互帮助、相互依存的。美国前总统林肯有句名言:“不要问您的国家可以为你做什么,问你可以为你的国家做什么。”那么,我们也可以问问自己我们可以为这个社会做些什么。在我们离开这个社会的时候,让我们的器官在别人体内继续发挥功能作用,这就是我们对这个社会的贡献,而且还得到了我们生命的一种延续。更何况,谁也不能保证自己一生平安,谁都有需要帮助的时候,帮人就等于是在帮自己。而且器官捐献毕竟和普通人的生活相去甚远,再加上信息的不对称,这个领域给人以一种神秘的感觉。因此,我们应该加大宣传力度,告诉大家器官移植到底是怎么回事,为什么要捐献器官,捐献器官的方式和程序是什么样的,揭开那层神秘的面纱,让器官捐赠的概念深入人心,使公众对其有正确认识,提高公众的参与度,从根不上解决供体匾乏的问题。二、确立“脑死亡”标准“脑死亡”的判定标准是判别一个人生死的准则,因此,接受脑死亡概念的国家都用立法形式给予确认。确立“脑死亡”标准,并从法律上确立其地位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首先,有利于缓解我国器官移植供体严重不足的现状,提高移植器官质量。其次,有利于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运用。脑死亡者不同于深度昏迷者,他们是无法醒来的,但在没有确立“脑死亡”标准的情况下,医院和家属都不能放弃治疗,只能用大量的精力和医疗费用维持其呼吸和心跳,形成巨大的浪费。再次,有利于我国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死亡并不仅仅具有自然意义,更是一个法律事件,对死亡的认定关系到民事、婚姻、刑事等多方面法律制度的正确实施。比如,认定死亡后,继承才能开始,婚姻才会结束,特别是刑事案件中,若被告人处于脑死亡状态但心跳仍在,应如何处理案件?被害人处于脑死亡状态但心跳仍在时,应该如何追究被告责任?一个国家在明确了死亡判定标准后,应有完善的死亡判定程序及其纠纷解决机智,否则,死亡判定与器官移植就可能会面临“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的指控。为保证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的有序进行,应对死亡判定程序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规制:第一,实行器官移植与死亡判定医疗机构准入制度,只有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才可以从事该工作。第二,完善器官摘取和移植医生不得参与死亡判定制度。在任何情况下,从事器官移植的医生不得参与捐赠者的死亡判定工作。第三,建立多重控制和审查机制以确保死亡判定的正确性,并完整保存记录。三、加快宣传体系构建负责器官捐献宣传工作的组织努力扩大器官捐献的宣传范围器官捐献宣传方式应走多元化路线四、建立配套的激励制度激励制度可以参考献血激励制度的模式。通常,无偿献血后本人、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享受一定额度的免费用血,北京、江西等地规定累计献血达1000毫升的可终身免费无限量用血。那么,在我国建立系统的系统分配体系时,可规定供体本人、配偶和直系亲属将来若因某些疾病而住院,可以享受优待,如免费输一定量的血、某些疾病的治疗费减免,并在供体器官捐赠后为其家属颁发荣誉证书、减免供体弥留之际医疗费用、提供丧葬抚恤金,活体捐赠的为其提供营养费等,或者承诺将来供体的近亲属需要移植器官时可获得优先权,并减免器官移植费用。除了上述的激励制度,还应当建立相应的术后保险制度和国家援助制度。术后保险制度是指由国家注入一笔资金专门建立一个术后保险基金,在活体供体因手术而健康受到影响时,由受体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承担一部分的责任,再由国家承担剩下的医疗费用,而避免供体本身承担过重的负担,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国家援助制度是指由国家专门注入一笔资金建立一个援助基金,为那些经济情况不好的受体提供社会援助。这主要是因为器官移植费用较高,而且术后的抗异药物和营养需求费用也很大,如果穷人因贫困不能得到救治,富人却可以得到器官移植,必定会加深贫富矛盾,影响社会和谐。这两个基金的建立花费很大,除了国家专门注入资金,还应号召社会捐款,一方面减轻国家的经济压力,另一方面可使供体和受体都能感觉到社会的温暖。五、完善器官获取与分配系统1、以医院为基本载体的器官需求登记由于医生是最了解患者病情和严重程度的人,所以当出现需要进行器官移植的患者时,医生应当主动询问患者是否需要进行器官需求登记。若患者同意,则医生就要对患者的各种基本情况进行详细登记,登记的内容应包括年龄、性别、血型、病情状况、死亡风险程度、登记时间等。2、在红十字会中设立患者登记委员会医院登记的患者需求器官信息只是一些零散的信息,我们还需要在红十字会中建立一个“患者登记委员会”,专门负责将这些零散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排序和公告。患者登记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应当随时和当地的各大医院进行联系,一旦出现有器官需求者,则要立即为其进行网络登记,并建立相应的档案。3、负责器官分配的主管部门据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透露,卫生部有意在今年能扩大红十字会在器官捐献领域内的工作范围,今后器官分配工作将由红十字会来负责。这个决定是由于供体的登记工作和患者登记工作都由红十字会来负责,红十字会充分掌握着捐献者信息和患者信息,因此,由红十字会负责器官分配工作能够有效提高器官与患者的匹配程度,降低移植手术的失败率。4、分配时应带考虑的因素在进行器官分配时,我们需要考虑如下因素:(1)受者的生命质量状况;(2)受者需要的迫切程度;(3)供者与受者的配型相容性程度;(4)捐献者的意愿;(5)该受者是否曾经捐献过人体器官;(6)先来后到;(7)受者的家庭地位及作用;(8)受者的社会价值;(9)受者的经济支付能力;(10)移植的科研价值;(11)受者等待的时间;(12)移植后的余年寿命;(13)捐赠者与受赠者所在地的远近,等等。有了法律的支持,又有了宣传和激励制度,我国的器官移植供体制度就有了很好的前景,若要将美好的前景转变为现实,我们需要一个全国统一的器官获取与分配系统,这个系统的建立将使器官移植工作迈向一个新的高度,解决我国现在各地方器官获取机构各自为政的局面,更好的利用供体器官。器官的获取和分配是两个紧密联系但又各为一体的系统。器官获取系统和“必要回应”原则紧密相连。之前说过,“必要回应”原则要求公民年满18时必须到国家器官捐献信息登记机关就自己死后是否同意捐献器官、愿意捐献哪些器官登记信息,登记机关发给具有法律效力的登记卡。器官获取系统从登记机关处直接获取捐献信息,并根据公民欲留下的健康资料做简单分类,一旦公民发生意外,器官获取系统可第一时间获得信息,并根据卡片中的意愿决定是否摘取器官,摘取哪些器官。提出器官移植供体制度两方面的价值目标,即一个完善的供体制度应当做到既能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又能最大限度满足受体的需求。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首先就要禁止器官买卖,器官买卖是灭绝人伦的行为,为世界上大多
本文标题:行政专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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