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关于对骆**有关劳动争议投诉的情况说明***市人民政府市长信箱、**区人民政府区长信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局属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我司员工骆**向***市人民政府市长信箱、**区人民政府区长信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局属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我司,反映说:一、员工长期加班无工资,得不到休息;二、我司不办理骆**本人的辞职手续。针对以上反映情况,我司作如下情况说明:一、骆**反映情况与事实不符,属于单方胡编之言。二、我司是从事长江航运承担全市成品油保障供应的特种水运企业,也承担***三大化工园区外资入围生产企业化工液体产品水陆外运配套任务。由于行业和水运特点,公司全员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人社函【2016】150号”关于同意***新金航船务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复函)即不定时工作制。骆**所在岗位也属于不定时工作制。公司实施不定时工作制,对确有周末工作任务需要加班的人员一律采取轮休或实行加班工资补贴的方式解决员工的切身利益,而非骆**本人投诉中所陈述事实。三、我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国家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经过员工集体修订同意实施的规章制度管理运行员工劳动工资人事事宜。骆**同志的辞职申请,我司尚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的主要原因是:1、该员工在工作期间购置的大量价值较高的工属具如仪器、仪表、设备等未与公司进行交接;2、该员工在我司工作期间经手购置的大量设备器材、电器零件未开具购置发票,账务往来尚不明确,需要骆**回公司如实办理书面或口头交接情况说明并完善发票开具事宜;3、该员工在我司工作期间对船舶电器更换了大量的电器主板及其配件,以新换旧的设备零件尚未向公司交接;4、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的要求,该员工在离职时应该将我司现有化危船仍然存在的安全设备隐患做书面情况交接,但公司通知其本人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安全和防污染安全规则》以及公司规章规定回公司进行离职前安全隐患排查情况交接,但骆**对此置之不理,擅自不假而离。对此,公司通过短信和邮政快递方式通知骆**本人回公司办理上述工作交接,该员工不仅不回公司正常办理离职手续,反而不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向政府机关和劳动监察部门胡乱投诉,令人费解!我司劳动人事政策一向遵循国家法律和公司通过全体员工集体修订的规章制度进行运作和处置。任何员工离职时必须将工作交接清楚完毕,公司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结算劳动报酬,对此,我司愿意接受有关劳动监察部门的监察和督查。特此说明此致,敬礼!********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本文标题:劳动投诉情况说明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55044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