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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酒业有限公司税收筹划分析2011级MPACC532011022刘刚1.有关增值税的税收筹划1)筹划思路从一般纳税人购买原料可以享受抵扣进项税,而小规模纳税人没有权利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税务机关代开除外,即使代开抵扣也只能一小规模纳税人的低税率抵扣,采购原材料需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进行选择。2)筹划过程案例3—1公司2006年从胜利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购买粮食原材料共计600000千克,平均4元/千克,胜利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一般纳税人公司。现有一家小规模纳税人公司----阳光农贸公司,欲与公司建立长期供应合作关系,以3.6元/千克的低价卖给公司。经比较产品无多大差别。方案一:从胜利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采购进项税=600000×4×17%=40.8万方案二:从阳光农贸公司采购进项税=600000×3.6×13%=28.08万成本节约=600000×(4-3.6)=24万进项税抵扣减少=40.8-28.08=20.72万24万20.72万所以可以考虑选择从阳光农贸公司购买2.有关消费税的筹划1)筹划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第二条“关于酒的征收范围问题”规定:A.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B.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确定税率征税;C.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酒装瓶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按照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白酒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D.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E.对用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F.对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G.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的规定,取消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2)筹划方法A.酒类生产企业外购酒精和白酒时,应注明所使用的原料。从上述条款规定,当外购酒精或白酒作为原材料加工白酒,生产白酒的消费税按照外购原料来确定适用税率,其中,粮食白酒最高,薯类白酒次之,其他酒最低。所以,可尽量用其他酒、薯类白酒的原料(如果品、野生植物等)生产酒,少用粮食白酒的原料生产酒。B.尽量不用使用两种税率的原料、酒或酒精生产酒类产品。按照上述规定,在使用外购两种以上混合原材料生产时,税率的使用上都是按照构成原料采用从高税率;而且在构成原料不确定和不同种白酒勾兑时都采用粮食白酒的税率,因而,作为外购尽量不使用多种税率原材料的混合原料。C.在混合原料中,如果粮食、粮食酒、粮食酒精是次要原料,应当取消对粮食、粮食酒、粮食酒精的消耗,寻求替代原料,或改进生产工艺等,降低适用税率。包含粮食原料的酒精、白酒一般从属粮食白酒税率,在粮食原料为附属原料时,就会提高整体的消费税税率,尽量在混合原料中通过寻求替代原料或采用新工艺等剔除粮食原料来降低适用税率D.在进口原料时选择进口初级产品自己再继续加工,还是高级加工再加工,比较因此而带来的成本与税负3)筹划过程案例3—2公司于2006年从另一白酒生产企业北极鹿酒业有限公司购进粮食类白酒生产瓶装酒。年购进白酒1000000公斤,白酒的价格为6元/公斤。如果瓶装酒厂兼并白酒生产厂,年超额负担为100万元。外购应交消费税=1000000×2×0.5+1000000×6×25%=250万若该由企业自己生产无须交消费税,虽增加超额负担100万,税前收益仍=250-100=15万3.有关运费的筹划1)筹划思路企业发生的运费对于一般纳税人自营车辆来说,运输工具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费支出等项目,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索取专用发票扣税),假设运费价格中的可扣税物耗的比率为R(不含税价,下同),则相应的增值税抵扣率就等于17%×R.我们再换一个角度思考运费扣税问题:若企业不拥有自营车辆,而是外购,在运费扣税时,按现行政策规定可抵扣7%的进项税,同时,这笔运费在收取方还应当按规定缴纳3%的营业税。这样,收支双方一抵一缴后,从国家税收总量上看,国家只减少了4%(即7%-3%)的税收收入,换句话说,该运费总算起来只有4%的抵扣率。现在,我们令上述两种情况的抵扣率相等时,就可以求出R之值。即:17%R=4%,则R=4%÷17%=23.53%.R这个数值说明,当运费结构中可抵扣增值税的物耗比率达23.53%时,实际进项税抵扣率达4%.此时按运费全额7%抵扣与按运费中的物耗部分的17%抵扣,两者所抵扣的税额相等。因此,我们可以把R=23.53%称为“运费扣税平衡点”。2)筹划过程案例3—3岳池特曲2006年以自营车辆采购原料,内部结算运费价格300000元,其中运输工具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费用支出等合计60000元。方案一:车辆由企业自营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60000×17%=1.02万方案二:把车辆独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部门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300000×7%=2.1万车辆运输部门须交纳的营业税=300000×3%=0.9万公司实际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2.1-0.9=1.2万1.02万所以可以考虑将车辆运输队独立成独立核算的部门,每年可以节税0.18万4.对加工方式的筹划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税法规定,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无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但由于酒类产品生产企业自制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在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税法规定的征免税项目不同,因此对于酒类产品生产企业来说,很有必要对委托加工和自制应税消费品的经营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以便节约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税法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委托加工的应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这样就存在筹划空间了,在加工时可以选择自行加工,也可以选择委托加工。而在委托加工时,可以有三种选择:一,让其他酒厂加工成酒精,然后由本公司生产成白洒销售;二,委托加工成高纯度白酒,然后由本公司降度生产白酒销售;三,由委托方直接加工成定型产品收回后直接销售,在实务中第三种方法一般不可行,这时就要看另外两种方式下哪和生产成本小,来确定生产方式了。案例4—1岳池特曲酒业有限公司2006年2月20日委托红星酒业有限公司加工散装粮食白酒一批,受托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双方已按规定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合同上注明: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小麦30万公斤,金额为30万元,加工成粮食白酒16万公斤,用于企业连续生产高档瓶装白酒;同时,委托方支付受托方加工费5.8万元,增值税0.986万元,运输费0.64万元,运费发票由运输单位开具普通发票,并直接交给委托方。受托方没有同类白酒的销售价格,那么,通过计算可得委托方这批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成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84号文第五条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2001年5月1日以前购进的已税酒及酒精,已纳消费税税款没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抵扣。所以,岳池特曲酒业有限公司公司委托加工的这批白酒在领用时不得抵扣当期应纳的消费税,应在收回产品时直接记入当期生产成本。又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四条之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所以:受托方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0+5.8+(0.64-0.64×7%)]÷(1-25%)×25%+16×2×0.5=12.1317+16=28.1317万。委托加工白酒的生产成本=30+5.8+(0.64-0.64×7%)+28.1317=64.5269万。岳池特曲酒业有限公司支付工人工资等其他费用和委托加工一样,也是6.3952万元(5.8+0.64-0.64×7%)。若这批自己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计算自行加工的生产成本。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和《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之规定,纳税人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消费税;用于其他方面的,应依法缴纳消费税。因此,该公司自己加工生产的这批粮食白酒无需缴纳消费税。那么这批自己加工生产的粮食白酒的生产成本为30+6.3952=36.3952万元。从以上两种方式分析、计算可以得出,自行加工比委托加工节约生产成本64.5269-36.3952=28.1317万元。节约的生产成本正好等于委托加工缴纳的消费税28.1317万元。也就是说,第二种方案比第一种方案少缴消费税28.1317万元。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企业把委托加工的粮食白酒收回后,直接用于对外销售,而不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那么,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之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用于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成本和自制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成本基本上是一样的,就无需进行税收筹划。如果企业把委托加工的或外购的粮食白酒用于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这种情况下,这批粮食白酒就要缴纳两道消费税,第一道是在委托加工或生产环节;第二道是在企业委托加工收回后再加工,或购进后用于加工生产,然后再销售时。显然,自制的白酒比委托加工和购进的白酒生产成本少得多。由此可见,酒类生产,生产环节越多,税收负担越大。自制白酒比委托加工和购进白酒更划算。因此,应注意减少产品流转环节。5.技术开发费用筹划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国家为了鼓励和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进行技术开发时,有必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事先进行筹划,合理地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以节约技术开发投入成本。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纳税人的技术开发纲比上年10%以上,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的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果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如果该企业为亏损企业,则不能享受再抵扣的优惠。案例4—2针对2008年7月17日岳池酒业筹建酒生态产业园项目,以年产中华高粱红酒2000吨、年产曲酒8000吨生产能力为基础,逐步建成集糯高粱种植基地、中华高粱红技改、酒糟饲料加工、生猪饲养、无花果种植为一体的生态型农业产业化工业园,其中公司经过反复研究决定,利用2年时间,计划每年投资3000万元对中华高粱红加工技术进行改造和开发。这样公司的研发费用只能在技术开发的第一年享受按技术开发费的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考虑到技术有一个逐步提高的过程,如果第一年按排技术开发费2000万,第二年按排技术开发费4000万便可以在这两年的投资期中都享受技术开发费的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这样便可达到节税效果。筹划前:只能抵扣应纳税所得额3000×50%=1500万筹划后: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2000×50%+4000×50%=3000万节省企业所得税:(3000-1500)×25%=375万6.工资薪金所得筹划
本文标题:某酒业有限公司税收筹划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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