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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题1、票据是一种特殊有价证券,所以只能适用专门的票据法,证券法的规则对它均不能适用。(错)2、票据的种类和名称是法定的,任何人不能创设和改变票据法规定之外的票据种类和名称。(对)3、甲开出一张以乙为收款人,丙为保证人的即期汇票,但甲未在汇票上签章,则乙在付款银行拒绝付款后,亦不得向丙主张票据权利。(对)4、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失票据权利的,并不影响其再行向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和支会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错)5、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对)二、单项选择题1、由银行以外的人作为出票人并由银行承兑付款的汇票是(B)A.银行汇票B.商业承兑汇票C.银行本票D.银行承兑汇票2、依据票据法原理,票据被称为无因证券,其含义是指(C)。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需说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只要占有票据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至于取得票据的原因,持票人无说明的义务,债务人也无审查的权利,即使取得票据的原因关系无效,对票据关系也不发生影响。A.取得票据无须合法原因B.转让票据须以向受让方交付票据为先决条件C.占有票据就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原因和资金关系D.当事人发行、转让、背书等票据行为须依法定形式进行3、票据的基础关系是指(C)。A.交易关系和债务关系B.出票人与持票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C.票据收款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D.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等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基本票据关系4、张某偷盗李某的一张汇票后悔悟,将票据返还给李某,这种关系属于(C)A.票据关系B.民法上的票据关系C.非票据关系D.票据利益返还关系5、因票据关系违法或违约的持票人是(B)。A.无权利持票人B.瑕疵权利持票人C.完整权利持票人D.票据权利人6、我国票据法对空白票据采取的立场是(B)。A.允许商业承兑汇票签发有限空白票据B.允许支票签发有限空白票据C.允许汇票签发有限空白票据D.允许银行承兑汇票签发有限空白票据7、汇票的出票,应当基于资金关系而进行,资金关系不存在而签发票据的,(C)。A.出票行为与汇票本身均无效B.出票行为无效,但汇票有效C.出票行为与汇票的效力不因此而受到影响D.出票行为与汇票均有效8、可以成为票据债务人的人为多数人,票据债务人相互之间为(C)。A.按份责任B.一般责任C.连带责任D.保证责任9、一张汇票的出票人是甲,乙、丙、丁、戊依次是背书人,己是持票人。现查出这张汇票的金额变造,且确定丁、戊是在变造之后签章,乙是在变造之前签章,但不能确定丙是在变造之前变造之后签章的。则下列说法中哪项是正确的?(C)A.汇票中的金额被变造导致这张汇票无效B.甲、乙、丙、丁、戊均只就变造前的票据金额对己负责C.甲、乙就变造之前的票据金额对己负责,丙、丁、戊就变造后的金额对己负责D.甲、乙、丙就变造之前的票据金额对己负责,丁、戊就变造后的金额对己负责10、代理人超越代理权在票据上签章的,(D)。A.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B.签章人与被代理人连带承担票据责任C.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D.代理人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三、多项选择题1.票据的社会经济功能有(ABCDE)。A.汇兑工具B.支付工具C.信用工具D.结算工具E.融资工具2、我国票据法将可以发生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原因限定为(CD)。A.因票据丧失而丧失票据权利B.因恶意取得而不得享有票据权利C.因票据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D.因保全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E.因票据赠与时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丧失3、票据善意取得应具备的条件有(BCE)。A.须从有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B.须以票据法规定的方法取得票据C.须取得有效票据D.须给付对价E.须为善意4、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背书情形中,属于背书无效的有(DE)。A.B.C.D.将汇票金额转让给甲某但要求甲某不得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E.票据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甲某转让给乙5、因实质要件欠缺而无效的出票行为,主要包括(AC)。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出票行为B.票据金额记载不符合规定的出票行为C.伪造签章的出票行为D.签章不符合规则的出票行为E.出票后未交付6、关于票据变造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CE)。A.票据不可更改事项被变造并显示变造痕迹的,票据无效B.票据不可更改事项被变造不显示变造痕迹足以使人相信为有效票据的,依其外观,应视为有效C.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D.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早的记载事项负责E.不能辨别票据行为人是在变造之后还是在变造之前签章的,视为在变造之前签章7、在我国《票据法》上,可以成为被追索人的有(ABCD)。A.出票人B.承兑人C.保证人D.背书人E.付款人8、票据代理的形式要件包括(ABD)。A.票据代理关系必须显示于票据上B.票据上必须写明被代理人的名称C.必须由被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D.必须由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E.必须由被代理入和代理人共同在票据上签章9、票据付款被冒领的,在哪些情况下,付款人仍应对票据权利人承担付款责任?(BCD)A.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没有收到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的证明,而于3日期满后向持票人付款。B.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后,误以挂失人为真正权利人,而向挂失人付款。C.在挂失止付前,即期汇票被提示付款,该汇票背书无背书人的签名盖章,付款人立即向持票人付款。D.在挂失止付前,未到期的远期汇票被提示付款,付款人立即向持票人付款。E.在挂失止付后,未到期的远期汇票被提示付款,付款人立即向持票人付款。10、在票据抗辩中,下列哪些属于对物的抗辩(ABCD)。A.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B.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C.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D.票据权利已消灭或已丧失,票据上有伪造,变造而为的抗辩E.票据原因关系无效而为的抗辩四、简答题:1、票据独立性体现在哪些方面?依据我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①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②票据上如有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签章。该签章的无效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也就是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作签章,不生签章的效力,签章者本人也不承担票据责任,但这不影响其他按照独立意思签章于票据上的有行为能力者承担票据责任。即使前者所从事的是票据的出票行为。③无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由签章人自己负担票据上责任;代理人逾越代理权限时,就逾越的部分,应由签章人自负责任。在民法上,无权代理人所从事的代理行为是一种无效行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部分所从事的代理行为同样无效,票据法却规定由无权代理人或越权代理人来承担票据责任,而且是以票据行为人的身份承担票据责任,这充分说明了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无权代理人或越权代理人必须就自己在票据上的签名承担责任。④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或变造的其他记载事项,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人的票据责任。在伪造票据上签章的人,按照其签章时票据的记载事项负责,具体说,在变造之前签章的按变造之前的文义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按变造之后文义负责。每个签章人按自己行为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承担责任,互不影响。⑤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该规定说明,被保证人的债务即使因欠缺行为能力或意思表示不真实等实质要件而无效,保证人仍然要负担保责任,即保证人的责任可以独立于被保证人债务。2、简述票据权利的二重性原理。答:票据权利包括支付请求权和追索权。支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或特定的票据关系辅助人的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由于其在权利行使顺序上应先予行使,所以为第一重请求权。追索权是指持票人不能实现支付请求权,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的请求支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由于一般应在支付请求权之后才能行使,所以为第二重请求权。追索权和支付请求权的内容表明票据权利是一种具有二重性的权利,票据权利之所以在权利内容上具有二重性,在于票据为流通证券,因票据流通,票据债务人一般为多数人,根据票据债务人多数和票据流通的特点,以支付请求权保障票据正常流通结束,以追索权补救票据流通结束后不能实现支付请求权的利益损失,票据权利具有二重性,才能完整展现全部票据关系并保障票据权利的实现。3、简述票据权利与对票据的权利的关系。票据权利属于债权,与“对票据的权利”不是同一概念。对票据的权利,是物权,即票据所有权。有票据所有权当然有票据权利,但两种权利的性质,还是要区别开的。这种区分,不仅在理论上有必要,在实务上同样有价值。例如,在继承关系中,票据上的权利人未在票据上背书即死亡,其继承人无论以法定继承方式还是遗嘱继承方式继承票据,如仅以票据文义而言,继承人无从证明自己是票据权利人,但若证明自己因继承取得票据,对票据有所有权,便可依《票据法》第十一条,享有票据权利。4、简述汇票出票对付款人的效力。答:在汇票出票时,由出票人在票据上载明其所委托进行付款的人即付款人,并委托其向持票人五条件支付票据金额。但出票人对付款人的这一委托,并非票据上的委托关系,而仅仅是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票据原因关系。因而,出票人出票行为的完成,对于付款人来说,并未发生票据上效力。如果说因汇票出票而使付款人发生了付款责任,也只能是相对的付款责任,而不是绝对的付款责任。实际上,在汇票出票后,汇票上所载付款人可以依自己的独自的意愿,进行两种不同的选择。在该汇票为需要由其进行承兑的汇票时,付款人既可以决定予以承兑,也可以决定拒绝承兑。在其完成承兑时,则依其自己的承兑行为,而承担到期付款义务;在其拒绝承兑时,则无任何票据上责任,持票人只能要求出票人履行担保承兑义务。在该汇票为无须承兑的汇票时,付款人既可以决定予以付款,也可以决定拒绝付款。在其承担付款时,乃是履行了同出票人在原因关系上的义务,而不是当然的票据上义务;在其拒绝付款时,则无任何票据上责任,持票人也只能要求出票人履行担保付款义务。五、论述题:试述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从无处分权人手中,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受让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这种取得使有票据处分权的真实权利人的权利相对消灭:使善意持票人从无权利人手中直接依票据法的规定而取得票据权利,所以属原始取得。善意取得是票据权利取得制度中的特殊规则。按照票据法的理论,从有票据处分权的人手中按法定转让条件取得票据才能取得票据权利,这种取得为继受取得,支付对价而取得票据的,取得完整的票据权利。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优于前手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也就是说,前手持票人(被背书人)有何种程度、何宗状况的票据权利,原封不动地转让给无偿受让人,前手不享有票据权利,相应的后手也不享有。这种的规定,仅适应一般的票据转让。在特殊情况下,当受让人不知也无从知晓转让人无处分权,而支付了相当对价而取得票据的,如果僵化地通用一般规定,势必造成票据使用和流通不安全的影响,使人们不愿意接受票据,因此,票据法特别设置“善意取得制度”,削弱原票据持有人的权利,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票据交易和使用安全。善意取得事关当事人利害,但各国票据法一般均严格规定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要件,我国《票据法》第10、11、12、13、31、32、87条,共同构成善意取得条件。综合各国立法经验,有如下要件:第一,持票人必须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否则,为继受取得。无处分票据权利的人仅限于受让人的前手。如直接前手为票据拾得者、票据盗窃者等。第二、持票人必须依票据法上转让方式取得票据。票据法上的转让方式显于背时和交付两种。取得票据只有通过背时或交付的方式,持票人才能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否则就不能取得票据,或者虽然取得票据,但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只适用普通债权的转让。第三、持票人必须是基于善意而取得票据。善意就是无恶意
本文标题:票据法模拟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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