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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简介苏强,兰州商学院副教授,武汉大学经济学硕士,2006年破格晋升讲师,2009年破格晋升副教授,具有注册税务师、注册土地估价师、高级会计师等资格,兼任兰州大学副教授、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培训学校兼职教授、兰州天勤税务师事务有限公司副所长、兰州中信土地估价事务有限公司所长,现主要从事会计和税务教学和科研工作。已独立在《税务研究》、《财务与会计》、《财政与税务》、《财务与会计导刊》、《生产力研究》、《财会月刊》、《财会通讯》、《财会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100多篇。出版专著2部,主编及参编教材8部,主持和参与完成各类科研和教学项目10余项,曾获得甘肃省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3项,甘肃省高校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3项、三等奖1项,学校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学校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二等奖1项,学校第九届青年教师成才奖获得者。课程内容一、发票在我国税务管理中的重要地位暨发票相关基础知识简介二、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变化重点解析三、无效和虚假发票鉴别方法和技术四、企业经营中有关发票处理流程和开具技巧五、企业经营中发票处理热点问题解析六、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及风险规避全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协调联系会议部署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考评等有关工作发布日期:2011-9-1910:17:04近日,全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第三次会议暨协调联系会议在兰州举行。会议通报了今年前八个月全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情况,安排部署近期工作,重点讨论了全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考评事宜。今年前八个月,全省共查处各类发票违法案件830起,查处违法发票147.72万份,捣毁窝点11个,打掉职业犯罪团伙3个。公安机关立案3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4人,移送起诉10起。税务部门开展重点行业虚假发票整治,查处违法受票企业470户,查处违法发票4596份,查补税收521.07万元。会议要求下一阶段要认真做好“五个方面十三项具体工作”:一是加大“卖方市场”整治力度。以确保重点地区发票违法犯罪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为目标,打团伙端窝点,做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经费保障。二是加强买方市场管理。对重点企业检查、落实机具开票、完善网络查询比对、探索凭纳税人识别号开立银行账户、将发票监控范围扩大至行政事业等非纳税单位,对行政、事业等单位发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行公务卡管理制度、推广规范银行支付手段在大额交易方面的运用。三是治理违法信息。完善社会监管和举报受理制度,遏制发票违法信息蔓延、扩散势头。四是加强宣传工作。加强发票法制知识和工作情况等宣传工作,营造全员参与氛围,震慑犯罪行为。五是做好考评工作。以推动全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深入有效开展为目标,制定考评办法,加强考评监督。会议围绕全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考评机制的建立、考核办法的制定等事宜进行了讨论协商。初步形成了考核采取由相关成员单位按照百分制计分方式对各自系统分别考核,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成员单位所承担职责占整个工作的比重,按百分比形式将其考核结果折算汇总报经省协调小组领导审定后,上报省综治办统一计分考核的考核机制。发票管理相关法规1、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25号4、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方案的通知稽便函[2011]19号;5、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稽便函[2011]31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工作方案》相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92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8号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9号2011.9.14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第三条中“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规定废止。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未认证或未稽核比对如何处理问题,另行公告。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50号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以下简称逾期)抵扣问题公告如下: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按照本公告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四、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2011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继续深入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充分发挥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协调沟通、督办指导作用,落实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各项工作部署,按照“打击与建设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制度建设和根本性措施,建设综合整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长效机制。会同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制定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考核评比实施细则。结合税收专项检查、区域税收专项整治、重点税源企业轮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检查,认真开展虚假发票“买方市场”整治工作,做到“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专门部署对建筑业、金融、保险、通信、石油石化、房地产等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开展假发票“卖方市场”的打击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印制、贩卖假发票的犯罪团伙、捣毁制假贩假窝点。积极配合通信管理、公安、工商等部门开展发票违法信息的整治工作。加大虚假发票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发票在我国税务管理中的重要地位暨发票相关基础知识简介一、发票相关基础知识简介(一)发票的概念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是经济业务发生的书面证明材料之一;发票是财务报销和记账的合法凭证;发票是税务处理(确认收入、成本、费用扣除)的合法凭证;发票是进行审计监督的证据。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及《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发票所要具备的四个特征。一是发票的合法性。新《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也就是说,发票无论其外在票面格式,内在构成要素和发票的印制要求,都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二是发票的真实性。是指发票所记载的内容是对商品交换活动最原始的反映,这是发票的本质特征。三是发票的统一性。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五条界定了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的统一性是指同一时期,同一行政区域内,同一行业或同一经济性质的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所使用的发票是统一的,发票的统一性要求税务机关在设计发票种类、式样时统一规定全国发票监制章的规格,印色和形状,统一发票用纸,统一发票的防伪标识。四是发票的及时性。发票是一种经济信息的载体,它所反映的经济信息的使用价值是有时间性的。这就要求填写单位和个人在商品交换活动发生后,及时开具传递发票,以确保发票所反映的经济信息的时效性,同时也要求用票单位和个人不能超前或滞后开具发票。也就是说开具发票必须按照商品交换活动发生的时间和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进行。发票的四个特征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缺少了合法性,发票管理就失去了法律依据;缺少了统一性,就失去了发票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失去了真实性,发票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没有了及时性,发票就不能准确、即使反映商品交换的全貌。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第五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什么情形下应当开具或取得发票《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收据与发票的区别发票和收据都是原始凭证,它们都可以证明收支了某项款项;发票可以作为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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