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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安全法规与安全守则工业安全法规基本概念安全生产法规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法律的表现形式法律效力与法律冲突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工业安全法规与安全守则工业安全法规“法律”:一词通常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在广义上,法律泛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在狭义上,法律仅指具有最高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所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具有国家强制性的行为规范。法:为了区分上述两种含义,有的学者将广义上的法律称为法,而将狭义上的法律仍称为法律,但在很多场合下统称为法律,即有时作广义解,有时作狭义解。法规泛指宪法、法律和国家机关制定的一切规范性文件,有时也特指某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我国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发布的地方性法规。工业安全法规与安全守则工业安全法规法律体系一国全部的现行法律规范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这些部门组成的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法律部门法学上对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按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及与之相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基本分类。凡调整同一种类的社会关系并采用同一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劳动法体系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劳动法部门包括的7大法律法规群劳动力就业与管理职业培训工时、休假与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与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工与未成年工保护劳动争议工业安全法规与安全守则工业安全法规法律的表现形式1.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与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及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订与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工业安全法规与安全守则工业安全法规2.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与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工业安全法规与安全守则工业安全法规3.地方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与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与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制定地方法规。工业安全法规与安全守则工业安全法规4.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工业安全法规与安全守则工业安全法规5.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及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工业安全法规与安全守则工业安全法规6.国际公约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批准加入的国际公约。工业安全法规与安全守则工业安全法规法律效力1.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2.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法规、规章。4.地方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工业安全法规与安全守则工业安全法规法律冲突1.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规定与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工业安全法规与安全守则工业安全法规宪法安全生产基本法安全生产专项法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安全生产标准企业安全生产规章我国政府批准加入的国际公约安全生产相关法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安全生产地方法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我国安全生产法规体系我国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工业安全法规与安全守则工业安全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与规章分类一综合性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与规章二消防安全三化学危险品安全四特种设备安全五重大危险源评价与监控六交通安全七职业卫生八“三同时”与安全评价九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十女工与未成年工保护十一劳动防护用品十二工伤保险十三伤亡事故调查与处理十四安全教育培训与执业资格管理工业安全法规与安全守则工业安全法规各行业职业安全健康通用标准职业安全健康基础标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标准生产设备安全标准安全工程标准人机工程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劳动防护用品标准职业安全健康标准体系工业安全法规与安全守则工业安全法规职业安全健康基础标准分体系职业安全健康名词、术语标准图形与符号标准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安全标志与报警信号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导则、通则工业安全法规与安全守则工业安全法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标准分体系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级分类标准伤亡事故统计分析标准职业病统计分析标准检测、检验方法标准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标准安全系统工程标准工业安全法规与安全守则工业安全法规机械设备安全标准电动工具安全标准电气设备安全标准锅炉与压力容器设备安全标准消防设备与器材安全标准辐射与核反应堆设备安全标准设备维护保养、维修、报废安全标准生产设备安全标准分体系工业安全法规与安全守则工业安全法规安全工程标准分体系机械安全标准电气安全标准锅炉与压力容器安全标准防火安全标准防爆安全标准爆破安全标准储运、运输安全标准涂装作业安全标准燃气安全标准焊接与切割安全标准建筑安全标准工业安全法规与安全守则工业安全法规人机工程标准分体系职业安全人机工程学原则人体测量与生物力学标准照明信号显示与控制标准颜色物理环境工业安全法规与安全守则工业安全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分体系劳动生理卫生标准气象条件卫生标准噪声卫生标准振动卫生标准电磁辐射防护标准生产性粉尘卫生标准工业毒物卫生标准生物性职业危害防护标准劳动卫生监测检验方法工业安全法规与安全守则工业安全法规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分体系头部防护用品标准呼吸护具标准眼面护具标准听力护具标准防护手套标准防护服标准防护鞋标准劳动护肤用品标准防坠落用具标准其他防护用品标准工业安全法规与安全守则工业安全法规我国批准加入的国际劳工公约简介截至到2004年5月16日,我国共批准23个国际劳工公约,其中3项核心劳工公约,即《同酬公约》第100号、《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目前实际生效的只有20个公约,因为其中3个早期的公约因为批准第138号公约而失效。工业安全法规与安全守则工业安全法规1、1920年最低年龄(海上)公约(第7号公约):规定儿童在14岁以下者,不得受雇用或工作于船舶上。2、1921年结社权(农业)公约(第11号公约):要求承允保证农业工人取得与工业工人同等的集会结社权,并废除限制农业工人集会结社权的一切法令或其他规定。3、1921年每周休息(工业)公约(第14号公约):规定工业企业全体职工应于每七日的期间内享有连续至少二十四小时的休息时间。4、1921年最低年龄(扒炭工及司炉工)公约(第15号公约):规定凡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受雇用或工作在船舶上充任扒炭工或司炉工。5、1921年未成年人(海上)的体格检查公约(第16号公约):规定任何船舶对于十八岁以下的儿童或未成年人的使用,应以提出其适宜于此种工作并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医生签字的体格检查说明书为条件。工业安全法规与安全守则工业安全法规6、1925年同等待遇(事故赔偿)公约(第19号公约):要求承允对于已批准本公约的任何其他会员国的人民在其国境内因工业意外事故而受伤害者,或对于需其赡养的家属,在工人赔偿方面,应给予与本国人民同等的待遇。7、1926年海员协议条款公约(第22号公约):要求船主或其代表应与海员双方签定协议。8、1926年海员遣返公约(第23号公约):规定海员在受雇佣期间或在受雇佣期满时被送登岸者,应享有被送回本国或其受雇用的港口或船舶开航的港口的权利。9、1928年确定最低工资办法公约(第26号公约):要求承允制定或维持一种办法,以便能为那些在无从用集体协议或其他方法有效规定工资且工资特别低廉的若干种行业中工作的工人,确定最低工资。10、1929年标明重量(航运包裹)公约(第27号公约):规定凡在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国境内交付总重量在一千公斤或以上的任何包裹或物件,由海道或内河运送者,应在未装上船舶之前,标明其总重量于该包裹或物件外面。工业安全法规与安全守则工业安全法规11、1932年伤害防护(码头工人)公约(修正)(第32号公约):规定工人往来在装卸工作场所所需通过的船坞、码头、埠头或其他类似处所的任何要道及岸上的任何此种工作场所均应适当顾及用此要道或工作场所的工人的安全而加以维护。12、1935年井下劳动(妇女)公约(第45号公约):规定凡女性概不得使用于任何矿井的井下劳动。13、1937年最低年龄(工业)公约(修正)(第59号公约):规定凡儿童在十五岁以下者,不得受雇用或工作在任何公营或私营工业企业。14、1946年最后条款修正公约(第80号公约):即对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最初二十八届会议通过的各公约予以局部的修正以使各该公约所赋予国际联盟秘书长的若干登记职责今后的执行事宜有所规定并因国际联盟的解散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修正而将各该公约一并酌加修正的公约。1984年6月11日吴学谦外长致函国际劳工局局长,承认当时中国政府对本公约和另外十三个劳工公约的批准。15、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公约):要求各会员国促进并保证实行男女同工同酬。我国于1990年批准。相关法律文件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0年11月2日批准。工业安全法规与安全守则工业安全法规16、1976年(国际劳工标准)三方协商公约(第144号公约):要求承诺保证就国际劳工组织活动的有关事宜,在政府、雇主和工人的代表之间进行有效协商。我国于1990年批准。相关法律文件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144号公约,即《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1990年9月7日)。17、1983年(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第159号公约):要求各会员国制定实施有关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的国家政策。我国于1987年批准。相关法律文件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第159号《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的决定(1987年9月5日通过)。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日由国际劳工组织第六十九届大会通过的159号《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18、1990年化学品公约(第170号公约):要求会员国制定和实施一项有关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政策。我国于1994年批准。相关法律文件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的决定(1994年10月27日通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批准国际劳工组织1990年第七十七届大会通过的《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1964年就业政策公约(第122号公约):要求会员国宣布并实行一项积极的政策,其目的在于促进充分的、自由选择的生产性就业。我国于1997年批准。相关法律文件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就业政策公约》的决定(1997年5月9日通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国际劳工组织1964年第四十八届大会通过的《就业政策公约》。工业安全法规与安全守则工业安全法规20、1973年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公约):要求会员国制订有关法律规定,保证最低就业年龄不低于15岁,目的是消除童工劳动。我国于1998年批准。相关法律文件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通过)。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同时,声明如
本文标题:安全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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