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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注册建造师执业指南(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注册建造师执业指南》本次继续教育,三门公共课程:《注册建造师执业指南》《注册建造师施工成本管理案例解析》《注册建造师执业法律案例解析》分专业课程(七个专业方向)注册建造师执业指南因为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人员多,工作量大,因此,按省建设厅安排,本次注册建造师分地、市、州分别进行培训。本课程的目的帮助注册建造师进一步明确注册期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尤其是为了对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有所帮助,使其对不同阶段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和工作要求有一个比较全面、系统和深入的了解及认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目的开阔视野、拓展知识面、提高执业能力进而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需要对注册建造师进行继续教育。使注册建造师及时掌握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熟悉工程建设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以及项目管理新理论、新方法。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和实施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7.3)对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相关基本内容进行了规定,包括注册要求、权利、义务等。建筑业的“十二五”规划中,也提出要健全注册建造师管理制度。推进执业制度建设、加强执业人员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职业操守等方面的继续教育住建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2011.11)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注册建造师进行继续教育的一系列具体的组织管理和培训方式、教学体系以及监督管理进行规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和实施省住建厅《四川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2010.3)根据我省的具体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的基本原则,规定了我省对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相关管理规定。按此规定,我省组织与实施工作是由省建造师注册办公室承担本课程教材的内容全课分为九章综合招标投标施工准备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成本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含保修)本课程的教材编写体例本教材按以上各章内容,分列了357个问答题。教材的具体内容,就是对这些问题进行了逐一解答。这种教材的编排方式,非常类似于一个考前的辅导资料,有利于学生较好自学。本课程的教材特点内容较多,面面俱到新内容不多,大多内容都是二级注册建造师应该熟悉的部分,而且较大一部分在注册考试时已经作为必修内容。但同时又是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掌握的内容教材内容对于实际工作有针对性、实用性。三、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3]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中央管理的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加强对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已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年龄不满60周岁且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进行延续注册的,可参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继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其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执业管理和继续教育等,参照注册建造师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临时执业证书注销的,不予办理重新注册。二、符合条件的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向单位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没有申请延续注册的,自2014年1月1日起,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2013年2月27日(含)前已经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可执业至该项目竣工。对于近五年内负有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责任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不予延续注册;近五年内负有一般质量安全事故责任或有一般违法违规行为或信用档案中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人员,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整改情况的相应材料。三、自2013年2月28日(含)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作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认可的注册建造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3年2月22日关于做好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资格考核和考试工作的通知2013-10-0914:29:00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川人社办发[2013]288号、范围及对象凡持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均可申报。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且在我省注册的从业人员也可进行申报。二、考核按照考核办法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质量安全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能参加考试。考核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实施,具体办法另行通知。三、考试考试实行全省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考试采取闭卷笔试方式进行。考试科目为《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专业类别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和矿业工程。考试安排两次进行,时间定于2013年四季度和2014年上半年。报考人员可根据其工作安排,选择参加其中一次考试。考试合格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确定。考前培训工作要坚持以提纲素质为宗旨,按照培训自愿的原则,对报考人员进行理论知识和综合素质的培训。考试工作坚持考培分开的原则,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考试命题及考试考务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考试大纲和考试培训教材的编印及考前培训工作。有关考试报名等具体考务工作另行通知。四、颁证按本通知规定通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资格考核和考试合格的人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9月6日四、重要的多讲,热点的多讲在施工安全这一章节中,专门有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的有关内容,这些内容,是比较重要的,在讲解中应加以重视。五、容易混淆的多讲,清楚的少讲六、有新内容、新方法的多讲在招投标这一章节中,我省于2011.10实施的《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管理办法》,应结合章节中相关的内容,把一些新的规定或者变动的部分,讲解给学员,让学员熟悉和掌握这些最新的动态。电子化招、投标也是一个新的方向,“十二五规划”中,已经明确要推进电子化招标,我省一些地市州,也已经开始实施《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管理办法》(二O一一年十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依法交由建筑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发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第七条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应当以单位工程为最小单位,将其发包给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将同一单位工程发包给多个建筑施工企业的,视为肢解发包。单位工程是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第八条建设工程招标人不得将所有制形式、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设置为发包条件,或随意增加资质要求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第九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现行的工期定额及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压缩定额工期。确需作出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门论证和审定,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单独增列赶工措施项目和计算费用。压缩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30%。第十条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造价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使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将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设为材料暂估价,或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工程设为专业工程暂估价的,应当按国家和省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暂估价应当反映市场价格水平。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预算中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单独列支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等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经费,并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给承包人,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与承包人签定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必须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与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并执行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第十四条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设备,应当由承包人采购。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建设单位可以对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提出质量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因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不及时造成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垫付拖欠的工资。第三章工程承包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第十七条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出借资质。(一)具有投标资格的企业为非本企业人员出具投标委托书或人员资格证明的;(二)现场实际施工方与承包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之间无产权关系的;(三)现场实际施工方与承包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之间无统一的财务管理的;(四)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与承包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之间无合法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五)在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编制、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第十八条施工单位不得以虚假资质、业绩、人员证照参与项目投标。第十九条大型或结构复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第二十条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组建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工程进行管理。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不得更换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和管理人员。第二十一条承包人不得转包工程。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转包。(一)施工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二)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派驻项目经理及必备项目管理人员的;(三)未经合法程序同意,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与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不符的;(四)工程收款人帐号不属于承包人的;(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二条施工总承包人应当对施工现场实施统一管理。总承包人对其承包范围内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劳务人员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人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总承包人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要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四章工程分包第二十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第二十五
本文标题: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注册建造师执业指南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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