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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一章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节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一、民事纠纷的概念、特点(一)概念:又称民事争议,是法律纠纷和社会纠纷的一种。所谓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二)特点: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老汉千里告黄宏索赔“良好心情权”今年4月,一位操着浓浓四川口音的老头儿出现在北京市朝阳法院的民一庭,忙碌的工作人员几乎没有注意到这个不起眼的、一脸忐忑的老头儿。直到他将自己手中的诉状递交工作人员,并用带着四川味的口音说出他的诉讼理由时:“我要状告黄宏,因为看完了他的小品《杨白劳与黄世仁》,我本来良好的心情没有了,反而觉得心情很压抑……他侵犯了我的‘良好心情权’!”“良好心情权?”长期以来有着丰富办案经验的法官们在听到老头儿这句话时也难免觉得有些诧异。“我是从四川远道而来的,这次来主要就是为了状告笑星黄宏!”老头似乎看出法官们的神色,不紧不慢地继续补充道,“其实我一直都特别喜欢看黄宏的小品,可是最近看完他出的一本书后我的心情就十分地沉重起来……”“在那本名叫《从头说起》的书里,《杨白劳与黄世仁》故事中杨白劳欠钱变成了大爷,而讨债的地主老赖却成了‘孙子’,这显然是与历史不符。这实在是让我在阅读此书后,长期想不通,精神受到极大的伤害,因此我认为黄宏侵犯了我的‘良好心情权’。”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一)自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它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的权益。自力救济是最原始、最简单的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二)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它是指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三)公力救济:指诉讼。诉讼的实质是由国家审判机关,在纠纷主体参加下,处理特定的社会纠纷的一种最有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诉讼的特点:一是国家强制性;二是严格的规范性。第二节民事诉讼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一)概念: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二)特点:1、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2、法院的审判活动在诉讼过程中起重要作用,对诉讼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具有决定性意义。3、民事诉讼过程的阶段性和连续性。二、民事诉讼的目的(一)民事诉讼目的的概念和意义1、概念:民事诉讼目的,是指民事诉讼制度是为什么而设立的。更为准确的表述应当是,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2、意义(1)可以为民事诉讼法学的其他基本理论提供一个更高层次的理念,从而在对其他基本理论的研究中,在民事诉讼的出发点上获得共识,推动其他基本理论纵深发展。(2)可以为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完善提供一个基本指导方向。(3)可以为法官进行法律解释提供方向性的指导,在成文法不甚完善的国家,这种指导尤为重要。(二)国外学者关于民事诉讼目的论的学说1私权保护说--19世纪初期,德国萨维尼2维护私法秩序说--20世纪初期,德国标罗3纠纷解决说--二战后,日本兼子一4程序保障说--英美、日本(井上治典)5权利保障说--日本,竹下守夫6多元说第三节民事诉讼法一、概念民事诉讼法:狭义--是指国家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的专门性的法律。广义--除了民诉法外,还指宪法和其他实体法、程序法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民事诉讼的规范性文件。性质:部门法、基本法、程序法二、民事诉讼法的效力(一)对事的效力(二)对人的效力(三)空间效力中国领域:领土、领海、领空,以及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四)时间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2007年10月28日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民诉法于2008年4月1日实施。三、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一)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形式与内容、方法与手段的关系;保障与被保障的关系。(二)与刑事、行政诉讼法的关系联系:均属于程序法范畴,都是为了保证实体法关系的实现而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法律。区别:(1)诉讼的性质不同。(2)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3)诉讼主体的地位不同。(4)诉讼的目的不同(5)基本原则不同。(6)举证责任不同。(7)适用的法律不同。(8)裁判的形式不同。第四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念、特征(一)概念: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二)特征: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一)主体——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二)内容——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三)客体——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案件的客观事实和实体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案件的客观事实当事人之间——诉讼理由和诉讼请求。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加人之间——案件的客观事实。
本文标题: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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