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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背景资料某火力发电厂工程,业主采用交钥匙合同。为此,业主依法进行了公开招标,并委托某监理公司代为招标。在该工程招标过程中,相继发生了下述事件:事件一:招标公告发布后,有10家单位参加了资格预审报名。监理人员经过对这10家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定A、B、C、D、E、F等6家单位为投标人。但业主认为B公司拟采用的锅炉本体不是由本地企业生产的,指示监理人员不得向B公司发售招标文件。事件二:在现场踏勘中,C公司的技术人员对现场进行了补充勘察,并当场向监理人员指出招标文件中地质资料有误。监理人员则口头答复:“如果招标文件中的地质资料确属错误,可按照贵公司勘察数据编制投标文件。”事件三:投标人D在编制投标书时,认为招标文件要求的合同工期过于苛刻,如按此报价,导致报价过高,于是按照其认为较为合理的工期进行了编标报价,并于截标日期前二天将投标书报送招标人。日后,D公司又提交一份降价补充文件。但招标人的工作人以“一标一投”为由拒绝接受该减价补充文件。事件四:开标时,由于交通堵塞,有关领导不能准时到会。招标人临时决定将开标会议推迟至提交投标书截止时间后1小时举行,开标会议由市发改委主任亲自主持。问题:1.在事件一中,业主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2.在事件二中,有关人员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3.在事件三中,是否存在不妥之处?请一一指出,并说明理由。4.在事件四中,招标人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问题1:答:业主做法不妥。业主不得以任何理由排斥外地区、外部门的投标人的竞争,否则违反公平原则。问题2:答:C公司技术人员口头提问不妥,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监理人员当场答复也不妥,招标人应当将各个投标人的书面质疑,统一回答,并形成书面答疑文件,寄送给所有得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案问题3:答:投标人D不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合同工期报价的做法不妥,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招标人工作人员拒绝投标人的补充文件不妥,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其投标文件。问题4:答:招标人临时推迟开标时间不妥;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准时召开开标会议;开标会议由市发改委主任主持不妥,应当由招标人主持开标会议。返回首页案例二某承包商通过资格预审后,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仔细分析,编制了投标文件,该承包商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封装,在封口处加盖本单位公章和项目经理签字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天上午将投标文件报送业主。次日(即投标截止日当天)下午,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1小时,该承包商又递交了一份补充材料,其中声明将原报价降低4%。但是,招标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认为,根据国际上“一标一投”的惯例,一个承包商不得递交两份投标文件,因而拒收承包商的补充材料。案例二开标会由市招投标办的工作人员主持,市公证处有关人员到会,各投标单位代表均到场。开标前,市公证处人员对各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有效后正式开标,宣读投标单位名称、投标价格、投标工期和有关投标文件的重要说明。问题:从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在该项目招标程序中存在哪些问题?分析分析:该项目招标程序中存在以下问题:(1)招标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应拒收承包商的补充文件,因为承包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所递交的任何正式书面文件都是有效文件,都是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也就是说,补充文件与原投标文件共同构成一份投标文件,而不是两份相互独立的投标文件。(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开标会应由招标人(招标单位)主持,而不应由市招投标办工作人员主持。(3)资格审查应在投标之前进行(背景资料说明了承包商已通过资格预审),公证处人员无权对承包商资格进行审查,其到场的作用在于确认开标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包括投标文件的合法性)。案例分析(4)公证处人员宣布所有投标文件均为有效标书是错误的,因为该承包商的投标文件仅有单位公章和项目经理的签字,而无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印鉴,应作为废标处理。即使该承包商的法定代表人赋予该项目经理有合同签字权,若没有正式的委托书,该投标文件仍应作废标处理。案例三某医院大楼设计建筑面积为19945m2,预计造价7400万元,其中土建工程造价约为3402万元,配套设备暂定造价为3998万元。2001年初,该工程项目进入某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总承包方式向社会公开招标。案例三包工头郑某得知该项目的情况后,立即分别到该省4家建筑公司活动,要求挂靠这4家公司参与投标。这四家公司在未对郑某的公司资质和业绩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就同意其挂靠,并分别商定了“合作”条件:一是投标保证金由郑某支付;二是一家建筑公司代郑某编制标书,由郑某支付“劳务费”,其余三家公司的经济标书由郑某编制;三是项目中标后全部或部分工程由郑某组织施工,挂靠单位收取工程造价3%-5%的管理费。2001年1月郑某给4家公司各汇去30万元投标保证金,并支付给甲建筑公司1.5万元编制标书的“劳务费”。案例分析三为承揽到该项目,郑某还拉拢某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评标处处长张某,办公室主任李某。郑某以咨询业务为名,经常请二人吃喝玩乐,并送给二人现金和其他贵重物品。张某和李某积极为郑某提供“咨询”服务,不断泄漏招投标中的有关保密事项。问题:(1)郑某和允许其挂靠的4家公司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哪些规定?(2)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违法了哪些法律规定?分析:1、郑某和允许其挂靠的4家公司违反了以下法律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本案中某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张某和李某收受贿赂、徇私舞弊,依法应当受到惩处。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案例4:2005年5月某工商银行大楼实施施工招标,要求投标人施工资质不得低于二级。在评标结束、定标前,业主想让一家与其有关系、施工资质只有三级的甲企业也参加承包工程。业主便要求列为中标人候选人的乙投标企业与甲企业联合承包工程,将部分工程分给乙企业承包,否则将授标给他人,乙企业只好同意这一要求。随后乙企业与工商银行签订了施工合同,甲与乙之间也签订了联合承包工程的协议。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商银行的工程款首先拨付给甲,然后由甲根据乙的施工进度和工程量拨付给乙。由于甲乙双方在工程中矛盾不断,特别是甲自持与工商银行有关系而对乙的管理置若罔闻,致使甲与乙关系破裂。由此原先招标投标中的违法事情也被暴露。问题:此案例中招标方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案例分析:招标人的行为性质实际上是非法要求投标人分包工程。即构成串通招投标行为。违法分包行为表现在三个方面:(1)非法为招标人指定分包人;(2)指定的分包人不符合招标文件对施工资格的要求;(3)分包的工程不是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某国有企业计划投资700万元新建一栋办公大选取中标单位,共有A、B、C、D、E五家投标单位参加了投标,开标时出现了如下情形:1.A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而是按该企业搂,建设单位委托了一家符合资质要求的监理单位进行该工程的施工招标代理工作,由于招标时间紧,建设单位要求招标代理单位采取内部议标的方式的习惯做法密封;2.B投标单位虽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了投标文件但有一页文件漏打了页码;3.C投标单位投标保证金超过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金额;4.D投标单位投标文件记载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完成期限;5.E投标单位某分项工程的报价有个别漏项。为了在评标时统一意见,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评标委员会有6人组成,其中3人是由建设单位的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工程部经理参加,3人由建设单位以外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经过评标委员会,最终由低于成本价格的投标单位确定为中标单位。案例五问题:1、采取的内部招标方式是否妥当?说明理由.2、五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或应被淘汰?分别说明理由;3、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是否妥当?若不妥,请说明理由.4、确定的中标单位是否合理?说明理由.1、不妥。国有投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特殊情况可选择邀请招标,且具体采用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必须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并办理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2、A属于无效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B属于有效标。漏打了一页页码属于细微偏差;C属于有效标。投标保证金只要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投标保证金;D属于应淘汰的投标书。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完成期限属于重大偏差;E属于有效标。个别漏项属于细微偏差,投标人根据要求进行补正。3、不妥。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单数,且招标人以外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4、不合理。定标原则规定中标单位的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价案例题5答案[案例六]综合性案例[背景]某公路路基工程具备招标条件,决定进行公开招标。招标人委托某招标代理机构K进行招标代理。招标方案由K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经招标人同意后实施。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采取公开招标、资格后审方式选择承包人,同时规定投标有效期为90日。2007年10月12日下午4:00点整为投标截止时间,2007年10月14日下午2:00点在某某会议室召开开标会议。2007年9月15日,K招标代理机构在国家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如下:①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②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和地址;③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及标段的划分情况;④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⑤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2007年9月18日,招标人开始出售招标文件。2007年9月22日,有两家外省市的施工单位前来购买招标文件,被告知招标文件已停止出售。截至2007年10月12日下午4:00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共有48家投标单位提交了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进行开标,经招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工期等内容,并由投标人代表对开标结果进行了签字确认。随后,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最后确定了A、B、C三家投标人分别为某合同段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于2007年10月28日向A投标人发出了中标通知书,A中标人于当日确认收到此中标通知书。此后,自10月30日至11月30日招标人又与A投标人就合同价格进行了多次谈判,于是A投标人将价格在正式报价的基础上下浮了0.5℅,最终双方于12月3日签订了书面合同。[问题]本案招投标程序有那些不妥之处?为什么?招投标案例分析--综合性案例[参考答案]存以下6项不妥之处:①开标时间2007年10月14日下午2:00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07年10月12日下午4:00不一致不妥。《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②招标公告的内容不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除已明确的内容外,还应载明以下事项: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等。③招标文件停止出售的时间不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投标案例分析--综合性案例④由招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不妥。《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⑤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A就合同价格进行谈判不妥。《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本文标题:工程招投标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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