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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产权交易合同标的名称:南昌市西湖区棉花街26号1栋房地产南昌市产权交易中心印制2006年10月1合同使用须知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南昌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南昌市产权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南昌市国有集体产权交易规程》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供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况在本合同文本基础上修改、调整或补充。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对于不涉及本合同条款所述情形的事项,可用“本合同不适用此条款”表示,或直接删除有关条款。三、转让方:必须是拥有产权、并能够依法转让产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四、受让方:指在产权交易程序中,按交易方式确定为产权的买受人,以有偿方式依法受让产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五、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六、转让标的:转让标的为产权交易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七、标的企业:是指转让方因其出资所享有的产权依存的载体,即转让方自行或与他人合资设立的非公司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等。八、南昌市产权交易中心郑重声明:本合同范本仅供在本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的双方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本交易中心不因制作和/或提供本合同范本而承担任何保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本合同范本条款内容完备、保证交易双方签约目的的真实、保证交易双方的签约主体资格适格、保证交易双方为签订本合同而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保证责任。2本合同当事人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南昌县日杂茶果公司注册地址/住所:莲塘菜市场法定代表人:万德豪电话:邮编:开户银行:账号:转让方经纪会员:南昌集诚产权经纪有限公司电话: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饶华庚注册地址/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邮编:开户银行:账号:受让方经纪会员:电话:鉴于:1.甲方为于1999年8月6日依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集体法人,为南昌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所属集体法人,法人证号:360121010001793;2.本产权交易合同的标的为南昌市西湖区棉花街26号1栋房地产已按有关规定履行转让所必须的批准手续。根据江西怡信房地产评估顾问有限公司出具的(2008)赣怡信房估字第447号资产评估报告所载评估结果,标的之评估价值为700210元,此评估结果已经南昌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核准。3.乙方为[中]国合法公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4.甲方拟转让其合法拥有的上述标的;乙方拟收购上述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南昌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3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南昌市西湖区棉花街26号1栋房地产的产权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产权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释义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如下:1.1转让方,是指南昌县日杂茶果公司(单位名称),即甲方;1.2受让方,是指饶华庚(自然人),即乙方;1.3产权交易中心,是指承担产权交易的场所及其主体(南昌市产权交易中心);1.4产权转让:是指甲方将其拥有的标的转让给乙方;1.5转让价款:本合同下甲方转让所持有的产权,自乙方获得的该产权的对价。1.6评估基准日,指甲方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基准日,指2008年12月18日。1.7批准机关:指有权批准转让行为的单位。1.8登记机关:指产权的登记机关部门,如工商、房产、国土资源等部门;1.9交易日:即本合同的生效日。产权交易的交割日:是指南昌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之日;产权的交割日:是指双方按7.2条的规定完成交接事项之日;交易完成日:登记机关办理完毕变更、登记手续并颁发新的权证之日,视为产权交易完成之日。无须办理权证变更、登记(过户)手续的标的,产权的交割视为产权交易完成之日。过渡期:是指评估基准日至产权的交割日的期间。1.10产权交易费用:指转让方和/或受让方或标的企业就转让产权或谈判、准备、签署本合同和/或本合同下的任何文件、或履行、完成本合同下交易而发生的,包括取得必要或适当的任何政府部门或第三方的豁免、同意或批准而发生的费用及支出;以及产权交易机构、经纪人或中间人费用等所有现款支出和费用的总额。1.11产权交易凭证,指南昌市产权交易中心就产权转让事项出具的用于表明产权交易完成的凭证。4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在本合同中,应适用如下解释规则:1.12货币:在本协议中,凡提及RMB或人民币时均指中国法定货币,凡提及$或美元时均指美国法定货币。1.13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第二条转让的产权标的2.1本合同转让标的为甲方所持的南昌市西湖区棉花街26号1栋房地产(以下均称产权)。2.2本合同所述标的的内容是南昌市西湖区棉花街26号1栋房地产。第三条标的相关情况3.1转让标的已经江西怡信房地产评估顾问有限公司评估,该单位为此出具了以2008年12月18日为评估基准日的(2008)赣怡信房估字第44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3.2转让标的不存在第3.1条所述《资产评估报告书》以及本合同中未予披露或遗漏的、可能影响评估结果,或对标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项。3.3甲乙双方在已知悉标的具体情况及《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果的基础上达成本合同各项条款。3.4甲方未就转让标的(或其中的一部分,本条下同)向任何第三方作过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虽作过,但已失效),转让标的也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转让标的不存在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所述之外任何影响产权转让或在法律规定外对产权人权利设置限制或义务。第四条产权转让的前提条件4.1甲方依法就本次转让事宜履行了法定会议、申请、批准手续。4.2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就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已在产权中心完成公开挂牌程序。4.3乙方依本合同的约定受让甲方所拥有的转让标的事项,已依法和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5第五条产权转让价款及支付5.1转让价格根据产权交易的结果,甲方将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大写)、柒拾万零贰佰壹拾元〖即:人民币(小写)¥700210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乙方按照交易要求支付的保证金,折抵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5.2计价货币上述转让价款以人民币作为计价单位。以外币支付转让价款的,以乙方所支付转让价款结汇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外币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价为汇兑牌价,确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外币金额。乙方逾期支付转让价款的,应付转让价款日与逾期支付日的汇率风险,由乙方承担。5.3转让价款支付方式经双方协商,采用如下付款方式第六条产权转让的交割事项6.1甲、乙双方就本合同项下的产权交易获得产权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产权交易的交割日)后五个工作日内,由乙方到标的的登记机关办理标的的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过户)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对此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登记机关办理完毕变更登记手续并颁发新的权证之日,视为产权交易完成之日。6.2产权交易的交割日后十日内,甲方将标的采用整体移交方式交付给乙方,乙方接收,并办理交接手续,交接之前与标的有关之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之后由乙方承担。交接事项完成之日为产权的交割日。6.3甲方应对交付的标的与转让标的的一致性负责。6.4产权的交割日前,标的的不可抗力风险由甲方承担;产权的交割日后,标的的不可抗力风险由乙方承担。第七条过渡期安排67.1本合同过渡期内,甲方对标的资产负有善良管理义务。甲方应保证和促使标的于评估之时的功用状态,过渡期内出现任何对标的的重大不利影响,甲方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保护。7.2除非甲方未尽足够的善良管理义务,标的在过渡期内的增、损益均由乙方承担。第八条产权交易费用的承担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产权交易费用,本次产权交易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房产过户,土地过户一切相关由乙方承担。。第九条甲方的声明与保证10.1甲方对本合同下的转让标的拥有合法、有效和完整的处分权;10.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及产权中心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10.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产权转让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10.4转让标的未设置任何可能影响产权转让的担保或限制,或就转让标的上设置的可能影响产权转让的任何担保或限制,甲方已取得有关权利人的同意或认可,且已明示于乙方。第十条乙方的声明与保证11.1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违背中国境内的产业政策;11.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及产权中心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11.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策、授权、审批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受让产权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第十二条违约责任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712.1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12.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3)另一方严重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4)交易情况符合本合同第十五条规定,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12.3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报南昌市产权交易中心备案。第十一条管辖及争议解决方式13.1本合同及产权交易中的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3.2有关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任选一种)(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标的物所在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14.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十三条其他15.1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5.2本合同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甲方经纪会员执壹份,产权中心留存壹份用于备案,其余用于办理产权交易的变更、登记使用。8转让方(甲方):受让方(乙方):(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产权经纪机构(盖章):产权经纪机构(盖章):签约地点:签约时间:年月日南昌市产权交易中心(鉴证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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