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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主要教学内容第一节施工合同概述第二节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第三节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第四节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五节工程施工合同的风险管理第六节工程合同管理信息化第七节工程合同管理案例第一节施工合同概述一、施工合同的概念工程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和承包人(施工单位)之间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施工合同的特点1.合同主体的严格性施工合同主体一般只能是法人。发包人一般只能是经过批准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法人,必须有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且落实了投资计划,还应当具备相应的协调能力;承包人则必须具备法人资格,而且应当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等级。无营业执照或无承包资质的单位不能作为建设工程施工的主体,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不能越级承包建设工程施工。2.合同标的物的特殊性(1)建筑产品的固定性(不动产)和施工生产的流动性,是区别于其他商品的根本特征。(2)由于建筑产品各有其特定的功能要求,类别庞杂,其外观、结构、使用目的、使用人都各不相同,这就要求每一个建筑产品都需单独设计和施工,也就形成了建筑产品的个体性和生产的单件性。(3)建筑产品体积庞大,消耗人力、物力、财力多,一次性投资大。3.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建设工程由于结构复杂、体积大、建筑材料类型多、工作量大,使得合同履行期限都较长,少则几个月,一般都是几年甚至十几年。4.合同监督的严格性由于工程建设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公民的工作和生活都有重大的影响,因此,国家对建设工程的计划和程序都有严格的管理制度。5.合同形式的特殊要求我国《合同法》在一般情况下对合同形式采用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没有限制,但是,考虑到建设工程施工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在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影响合同履行的纠纷,因此,《合同法》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三、施工合同的作用1.明确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施工中的权利义务施工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施工合同明确了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的权利义务,是双方在履行合同中的行为准则,双方都应以施工合同作为依据。双方应当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无权随意变更或者解除施工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内容,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有利于对施工的管理对工程施工的管理应当以施工合同为依据。地方有关的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对工程施工中监督和管理,施工合同也是其重要依据。不订立施工合同将给施工管理带来很大的困难。3.有利于建筑市场的培育、发展和完善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行政手段是施工管理体制的主要方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是维系市场运转的主要因素。因此,培育和发展市场要培育合同(契约)意识,推行建设监理制度和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都是以签订施工合同为基础的,不建立施工合同管理制度,建筑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将无从谈起。4.是进行监理的依据和推行监理制度的需要建设监理制度是工程建设管理专业化、社会化的结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者之间的关系是通过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来确立的,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是以订立施工合同为前提和基础的。第二节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济法律关系中必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施工合同主体是建设单位(发包人、甲方)和建筑安装施工单位(承包人、乙方),客体是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内容就是施工合同的具体条款中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1.发包人的义务根据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发包人应分阶段或一次完成以下的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解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信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满足施土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的证件、批文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色道路、管线、电力、通讯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承包人的义务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在其设计资质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大自费予以修复。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使其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3.工程师的产生和职权(1)工程师的产生。工程师包括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业主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两种情况,但施工合同规定,两者的职权不应相互交叉。工程师不是施工合同的主体,因此只能是受业主委托来进行合同管理,所以业主必须以明确方式告诉承包方工程师的具体情况。①业主委托监理。业主可以委托监理单位全部或者部分负责合同的履行。工程施工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承包方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业主实施监督。②业主派驻代表。业主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施工合同中也称工程师。业主代表是经业主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派驻施工现场的负责人,其姓名、职务、职责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但职责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责相互交叉。(2)工程师的更换。如果需要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当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3)工程师的职责。工程师在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应当承担以下职责:①工程师委派具体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不可能所有的监督和管理工作都由工程师自己完成。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等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②工程师发布指令、通知。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③工程师应当及时完成自己的职责。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④工程师做出处理决定。在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承发包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为保证施工正常进行,承发包双方应尊重工程师的决定。4.项目经理的产生和职责项目经理是由承包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派驻施工场地的承包人的总负责人。(1)项目经理的产生。(2)项目经理的职责。①代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要求和通知。②组织施工。二、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中采取分阶段进行施工的单项工程,承包人则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项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分别向工程师提交。2.开工及延期开工承包人应当按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3.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如果由于其自身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2)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3)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h;(5)不可抗力;(6)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应将延误的工期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报告要求已经被确认。三、质量和检验1.工程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者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工程质量应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2.施工过程中的检查和返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对工程的检查检验,是一项日常性工作和重要职能。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并提供便利条件,按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于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由于隐蔽工程在施工中一旦完成隐蔽,很难再对其进行质量检查(这种检查成本很大),因此必须在隐蔽前进行检查验收。对于中间验收,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单项工程的部位名称、验收的时间和要求,以及发包人应提供的便利条件。4.重新检验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重新检验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开始验收前24h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5.试车设备安装工程应当组织试车。6.材料供应(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验收。(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验收。四、合同价款与支付1.施工合同价款及调整合同中价款调整的范围包括:(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h;(4)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或增减。2.工程预付款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3.工程量的确认对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的核实确认,是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其具体的确认程序如下:首先,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然后,工程师进行计量。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发包人应在双方计量确认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五、竣工验收与结算1.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2.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决算报告以及完整的结算资料。3.质量保修建设工程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六、施工合同的变更1.设计变更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设计变更,将对施工进度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应当尽量减少设计变更,如果必须对设计进行变更,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1)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2)承包人原因对原设计进行变更。(3)设计变更事项。2.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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