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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合同法第一节合同及合同法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第三节合同条款第四节合同的效力第五节合同的履行第六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第七节违约责任第一节合同及合同法一、合同的定义和特征二、合同法的定义和特征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的特征1、合同在本质上是一种协议。它具有两个以上的主体并且是主体间关于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它包括以下要素:第一,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第二,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这就是说,当事人各自从追求自身的利益出发而作出意思表示,双方的意思表示是交互的才能成立合同。第三,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2、合同的主体是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3、合同的内容或目的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形成某种法律关系(如买卖关系、租赁关系),从而具体地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上发生变化。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旨在消灭原合同关系。二、合同的分类: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如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15类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因此即使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有名合同的范围,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仍然是有效的。学者一般将其归为三类:(1)纯无名合同,即以大量纯无规定的事项为内容的合同,或者说,合同的内容不属于任何有名合同的事项。(2)混合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有名合同事项的合同,如在租赁房屋时承租人以提供劳务代替交付租金的合同。(3)准混合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无名合同事项的合同。二、合同的分类:根据合同是否应采取一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要求当事人应当采取特定的方式订立合同。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属于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形式,但对于法律有特别的形式要件规定的,当事人应当遵循法律规定。要式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的形式要求会影响合同的生效。二、合同的分类: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此种合同的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所谓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仅凭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还不能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例如小件寄存合同,必须要寄存人将寄存的物品交保管人,合同才能成立并生效。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实际上,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二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不同。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二、合同的分类: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或者说,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有的义务,例如买卖、互易、租赁合同等均为双务合同。所谓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换言之,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并不互相享有权利和义务,而主要有一方负担义务,另一方并不负有相对义务的合同。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1.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上不同。2.在风险负担上是不同的。3.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二、合同的分类: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有偿合同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反映交易关系的合同都是有偿的。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无偿合同并不是反映交易关系的典型形式,但由于一方无偿地为另一方履行某种义务,或者另一方取得某种财产利益都是根据双方的合意而产生的,因此,无偿合同也是一种合同类型,并应受到合同法调整。当然,无偿合同是等价有偿原则在适用中所具有的例外现象,在实践中很少被采用。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分意义,首先在于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其次,义务的内容不同;再次,主体要求不同。二、合同的分类: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所谓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例如,对于保证合同而言,设立主债务的合同就是主合同。所谓从合同,就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例如,保证合同相对于主债务合同而言为从合同。由于从合同要依赖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从合同又被称为“附属合同”。从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附属性,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效力;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主、从合同是相对而言的,没有主合同就没有从合同,没有从合同,也就无所谓从合同。尽管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将直接影响到从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但因为主合同并不依附于从合同,相反它是可以独立存在的,因此从合同不成立或失效,一般并不影响到主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的定义和特征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合同而发生的财产流转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规制交易行为的基本法。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共23章,428条。合同法的特征:1、合同法是一种交易法,它直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转让物品或权利、完成工作和提供劳务的交易关系。如:甲单位与乙饭店订立“包租”10个房间的合同中,乙负有提供房间、午餐、清扫房间的义务,甲负有支付相应对价的义务。其中:提供房间是一种租赁关系,提供午餐是一种买卖关系,清扫房间是一种提供劳务的雇佣关系。2、合同法是一种财产法。合同主体之间发生的交易关系都是可以用货币来衡量和评价的,有财产价值的属性。3、合同法是一种任意法。合同交易关系由当事人自主、自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合意。4、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它直接界定市场要素,全面规划市场交易活动,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交易规则。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形式二、合同订立的程序三、合同的成立四、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1.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不同形式。口头形式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集市的现货交易、商店里的零售等一般都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形式的缺点是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所以,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和标的数额较大的合同,不2.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合同的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3.推定形式: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该要约,以作出一定或指定的行为作承诺,合同成立。例如商店安装自动售货机,顾客将规定的货币投入机器内,买卖合同即成立。二、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报价等,发生要约的人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或者承诺人。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l)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必须表明受要约人一旦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约束。例如甲对乙声称“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具,价值10万元”,显然甲并没有决定订立合同,但是如甲向乙提出“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具,价值10万元”,则表明甲已经决定订立合同,且在该意思表示中已表明如果乙同意购买,则甲要受到此承诺的拘束(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原则上应向一个或数个特定人发出,即受要约人原则上应当特定。(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合同的性质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条款是不同的。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又称要约引诱。(1)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约邀请。(2)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例:有人发布这样的广告:“我现在销售由美国技术生产的A牌夜视镜,每台售价500元,三个月之内,款到即发货,带上我的夜视镜,可以在黑夜看到50米之遥”,请问这个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分析:第一个条件是内容具体明确,作为买卖合同的要约来说,它至少要包括三个条款:第一个是标的;第二个条款是价金;第三个条款是数量。此广告的标的是A牌夜视镜,价金是500元,而缺少了数量条款,参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的规定:如果没有价金和数量条款,但是有确定价金和数量的方法也是可以的。在此广告中有一个确定数量的方法,就是“三个月之内,款到即发货”,把确定数量的权益交给了消费者,如果消费者寄500元,就买一台;如果寄1000元,就是说明买两台,因此,这个广告的必要条款是具备的。第二个条件是要约人表示受拘束,这个广告中说三个月之内,款到即发货,给了受要约人决定成立合同的权利,也就是给了受要约人一个承诺权。这说明此广告是一个彻头彻尾的要约。或者按照《合同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这个商业广告视为要约。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1.寄送的价目表。2.拍卖公告。3.招标公告。4.招股说明书。5.商业广告。分析题育红学校欲组建电脑教室,分别向几个电脑商发函,称“我学校急需电脑50台,如你公司有货,请速告知。”华夏公司第二日即派人将电脑50台送到学校,而育红学校此时已决定购买另一电脑商的电脑,故拒绝接受华夏公司的电脑,由此发生纠纷。关于本案的A.育红学校的发函属于要约邀请B.育红学校的发函属于要约C.育红学校拒绝接受华夏公司电脑属于违约行为D.育红学校拒绝接受华夏公司电脑不属于违约行为要约生效的时间例:甲方在3月10日上午10点10分用E-mail向乙方发出了要约,此E-mail是3月10日上午10点10分发送成功的,但是受要约人乙方在3月12日上午10点10分才打开电脑发现了此要约。分析:根据合同法第16条的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不管受要约人是否看到要约,此要约在进入对方的系统(即在送达的时候3月10日上午10点10分),尽管是两天以后看到的,也是生效的。但对于要约的生效时间应注意如下三个问题:1)送达并不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够控制的地方(如受要约人的信箱等)即为到达。2)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但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约的内容。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
本文标题:10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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