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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一、职业道德第一条忠于法律,忠于事实,探真求实,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第二条尊重科学,严密审慎,科学中立,客观、科学、独立、公正地开展鉴定活动。第三条恪尽职守,及时高效,程序合法,保障司法鉴定质量。第四条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不谋私利,维护司法鉴定人职业声誉。第五条爱岗敬业,勇于探索,终身学习,不断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司法鉴定执业能力。第六条公道正派,坚持原则,依法执业,严守国家秘密,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七条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自觉维护司法鉴定秩序。第八条道德高尚,乐于奉献,服务群众,为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鉴定援助。二、执业规范第一条司法鉴定人在办理鉴定业务活动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范:(一)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二)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三)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鉴定;(四)不得将本人承担的鉴定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的人员办理;(五)不得超越鉴定范围执业;(六)不得从事与本人、配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及与本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鉴定;(七)不得无故拖延、变更或终止委托鉴定;(八)不得违规出具鉴定文书;(九)不得无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十)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十一)不得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第二条司法鉴定人在处理与委托人、当事人关系方面应遵守以下规范:(一)不得为谋取鉴定业务而作虚假宣传和承诺;(二)不得为迎合当事人的无理要求,作“关系鉴定”、“人情鉴定”,损害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利益;(三)不得协助当事人实施非法的、不道德的或欺诈性的行为;(四)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委托人或当事人为自己办理私事、接受吃请和礼品及有碍司法鉴定公正的活动。第三条司法鉴定人在处理相互之间关系方面应遵守以下规范:(一)不得利用新闻媒体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贬损他人的业务能力和执业声誉;(二)不得通过非正常程序或在不适当场合,对他人正在办理的鉴定事项发表不同的意见;(三)不得采用回扣、介绍费、压价等不正当手段,争揽鉴定业务;(四)不得利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经济组织的关系进行业务垄断。第四条司法鉴定人在业务收费方面应遵守以下规范:(一)严格遵守司法鉴定收费制度和财务制度,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二)不得私自收取鉴定费、咨询费及挪用、私分、侵占业务费;(三)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当事人索要或收受额外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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