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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对策调研近期,国务院八部委及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发文,对国家电子商务发展及税务征管提出明确调研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关于配合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研究制定税收征管办法的函》(征科便函〔2012〕2号文)的精神,结合南宁市电子商务发展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电子商务及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概念:电子商务是指实现电子化的整个贸易活动。是一种网络化的新型经济活动,即基于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电信网络等电子信息网络的生产、流通和消费活动,以实现整个商务过程的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而不仅仅是基于互联网的新型交易或流通方式。其特点是无址化、无纸化、无形化、无界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是税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电子商务税款征收过程进行组织、管理、检查等一系列工作。其基本原则一是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现行税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二是确保公平、公正、公开,保持税收中性的原则。三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谋求与国际接轨的原则。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基本要素:(一)纳税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进行税款缴纳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在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下,纳税主体应划分为从事间接电子商务活动的纳税主体和从事直接电子商务活动的纳税主体。间接电子商务活动的纳2税主体,由于只是借助于网络完成信息流与资金流,其物流活动仍需传统模式,即间接电子商务活动的网上交易与传统的交易只是在交易的形式上存在不同,其课税对象仍是传统的物与行为,因此,间接电子商务纳税主体与传统税法的规定相同;而从事直接电子商务活动的纳税主体。由于出现了新的征税客体即网络信息商品,与网络信息商品交易相关人应为电子商务中出现的新的纳税主体。于是产生了两个基本纳税主体:一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即纳税人;二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即扣缴义务人,也就是直接电子商务模式中的网络信息平台。(二)纳税人税务登记:建议在现行征收管理法中增加: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可以在三个环节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一是办理了电子商务工商登记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税收登记;二是纳税人在办理上网交易手续需提供税务登记;三是在银行设立电子账户,必须先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要求按现行征管法规定为办理了电子商务工商登记后30日内。取得专门的网络交易税务登记号(已办有工商注册法人的企业实体,开设电子商务的,凭原有税务登记加识别码办理备案。)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报的有关网上交易事项进行审核,逐一登记,并通过电子商务税务登记信息对纳税人进行管理。以法人代码或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注册从事网上经营,并设置唯一的网上3结算账户(电子账户),将其网址和电子账号计入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应将税务登记证标明于网站主页上,供税务机关和交易客户监督。电子商务企业在外地设立的或委托第三方的配送中心应分别视同为其分支机构或营业代理人,在当地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总机构应将其在外地设立的或委托第三方的配送中心在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的税务登记上注明。其配送中心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将配送中心的配送情况通报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供其汇总监控总机构电子商务的经营情况。纳税人在他国设立站点平台并借此进行商务活动,将国内企业作为一个仓库或配送中心的,其在国内的仓库或配送中心应在当地办理税务登记。提供商家开店的网站平台应要求商家提供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手续,办理网上交易手续。电子商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按《征管法》第十六条及《实施细则》第14条、15条有关规定办理。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电子商务机超级密码的钥匙备份,税务机关要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建立一个密码钥匙管理系统。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管理、银行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实现相互联网,定期将纳税人的登记情况和电子账户设置情况进行核对,从源头上掌握和控制纳税人从事电子商务的基本情况。此外,还可以从因特网域名注册机构和ISP处获得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网址、机构地址和居住地址等资4料,从CA(验证字管理机构)处获得交易者在因特网上的真实身份、密匙、数字签名等信息。(三)电子商务征税环节: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基于电子商务交易地域关系复杂,对电子商务征税环节的确定,应与支付体系联系起来,在交易支付环节征税。(可以考虑在每笔成功交易的同时委托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或网络服务提供商,自动计算代扣税款。按月向国家税务总局设立的电子商务征收系统报缴税款,再由总局甄别税收管辖权向各地方划拨税款。)(四)申报方式:建立电子报税制度。纳税人按期(按月)以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传输形式直接将各类申报资料发送给税务机关,并接收回执和通知。税务机关收到申报资料后,经过电子审核、计税、划款、入库并将回执发送给纳税人;建立电子账本,纳税人保留接收的电子订单、信用卡与发货记录等,对其网络交易的业务进行单独核算。(五)税收管辖权: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是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基础。而目前国际税收管辖权主要有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两种。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主要有两种典型的参考:基于服务器的或基于消费者的模式。居民税收管辖权是国家按照属人原则对本国居民行使的征税权力,其前提条件是纳税人与征税国家之间存在着人5身隶属关系。在自然人方面,这种隶属关系的形成主要依据个人在征税国境内是否拥有住所、居所或者具有征税国的国籍;在法人方面,主要依据法人是否在征税国内注册成立或其住所是否在征税国境内。在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时居住国可以要求其居民纳税人就来源于境内外的各种收入承担纳税义务。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国家按照属地原则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收入行使的征税权力,其前提条件是作为征税对象的收入来源于征税国境内。从各国具体实践情况看,所得来源地管辖权主要是针对非居民行使的。在实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时,非居民只就其从来源国境内获得的那部分所得向来源国政府承担纳税责任。从目前的国际税收法律实践来看,大多数国家同时行使上述两种税收管辖权,并且遵循所得来源地管辖权优先原则。也就是说,对于同一笔所得,所得来源地国家有优先行使征税的权力,所得来源地国家先行征税以后,纳税人的居住国才能行使其税收管辖权。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为保护国家税收利益,应采取此种方式确定管辖权。(六)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是纸质发票的电子映像和电子记录,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原有的纸质凭证、单据应该实现电子化,以适应电子商务交易迅捷化的需要。使用电子发票后,税务机关可以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实时监控,防止偷税、漏税。新修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6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应在现行税制基础上,增加电子发票作为商务活动的核算凭证。要制定网上服务专用发票,每次网上交易后,货物提供方必须开具专用的电子发票,并且把专用电子发票的开具作为网上交易必经程序。三、税务机关实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所需的保障系统。(一)建立与银行的固定联系制度。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税务、银行之间的虚拟专用外联网,而其他单位部门则不能登录。利用该网络共享信息,传递数据文件,委托银行直接支付缴税或采取通知银行支付缴税方式完成税款的上缴。同时要求银行内部加快网络组建,在各银行之间建设一个统一的电子商厦和电子支付网络,解决好目前国内各种信用卡与税务征收机关缴款网络的兼容问题,以便纳税人可以在任一地点,任一时间将税款划人征收处,同时也能加强对企业开设银行帐户的监控,以免漏征。(二)要求商务网站提供其所有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对商务网站来说,其开户银行和结算帐户是相对稳定、公开的,其帐户数额的变化可反映出其收入情况。但在以电子货币为支付手段的情况下,商务网站考虑到各方面安全问题,会对各种数据、信息进行加密,从而导致征收难度的加大,所以有必要更改有关法律,赋予税务机关在电子商务模式下一定的特殊检查权。7(三)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支付体系。虽然电子商务具有高流动性和隐匿性,但只要有交易就会有货币与物的交换,可以考虑把为电子商务建立和使用的支付体系作为稽查、追踪和监控交易行为的手段。一是使用信用卡交易的税收征管办法。作为全世界公认的信用卡支付手段,用于进行全球电子商务结算是一种必然的选择。VISA和MasterCard的SET协议将保证信用卡数据的安全性。消费者向供货商传送信用卡详细资料,供货商在规定有各自信用卡交付方式的合同下开具发票。供货商应缴流转税由签发信用卡的机构(规定为银行)直接转付给税务局。二是使用电子现金交易的税收征管办法。电子现金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现金货币,其发行形式包括存储性质的预付卡(电子钱包)和纯电子系统形式的用户号码数据文件等形式。电子现金的主要好处是可以提高效率,方便用户使用。在使用电子现金进行交易时,用户首先在网上银行开设一个账户,然后请求银行发放一定数量的电子现金。银行利用加密技术向用户账户上发放电子现金。用户在网上购买商品或劳务时,支付电子现金给供货商,供货商在受到电子现金后根据需要向银行兑换真实货币。在这种情况下,课征流转税的主要方法就可以是在银行发行或承兑电子现金之际进行扣缴税款(四)着力电子税务功能的完善提高,更好适应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要求。电子税务是指利用电子信息技术、特8别是互联网技术构建可以完成传统税务局各项管理与服务职能,并为纳税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安全服务的电子化的税务机构,即通常提到的电子税务局。目前电子税务局主要有以下几种功能:一是电子报税。包括.互联网远程报税、电话报税和银行网络报扣税。二是电子稽查。税务机关可直接通过互联网获取纳税人所属行业情况、货物和服务的交易情况、银行资金流转情况、发票稽核情况及其关联企业情况等信息,以提高稽查的效率和准确性。税务机关还可以与网络银行资金结算中心、电子商务认证中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安等部门联网,共同构筑电子化的稽查监控网络,以加强和改善稽查工作。三是税收电子化服务。主要包括税收政策法规、纳税资料、办税指南、资料下载、常见问题解答(FAQ)、网上发票查询、企业资信情况查询、链接等服务。目前,国内大部分地区的税务系统都或多或少的开通了电子税务的功能,但要达到规范管理电子商务的要求,还需要在规范性、安全性、功能性、便捷性等诸多方面升级完善。如增加网上税务登记、网上电子资料认证、电子发票、电子图章电子签名等等。(五)作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储存,强化征税信息管理。对待电子商务,重点是要加强国际信息、情报交流,因为电子商务是一个网络化、开放化的贸易方式,单独一国税务当局很难全面掌握跨国纳税人的情况。只有通过各国税务当局9的密切合作,收集来自世界各国的信息情报,才能掌握纳税人分布与世界各国的站点,特别是开设在避税地的站点,以防上网企业偷逃税款。(六)以现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即金税工程为基点,全面启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电子商务税收信息系统建设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对非网络交易征税的电子征税管理系统;二是对网络交易的电子征税管理系统,前者是后者的基础。金税工程由“一个网络,四个系统”组成,一个网络是指建立全国从国税总局到省、地市,县四级统一的计算机骨干网;四个系统,就是建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伪税控认证子系统,以及覆盖全国税务系统的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增值税交叉稽核子系统和发票协查子系统,最终通过计算机网络和相关系统实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和经营状况的严密监视。这一工程的建立为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电子税收征管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七)加强税务机关自身网络建设和人才的培养,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全面连接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商业用户的连接,结合物流的控管,真正实现网上监控与稽查。同时应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的网上合作,积极推行电子报税制度,实现数字认证和纳税资料备案制度。依托计算机网络
本文标题: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对策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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