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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与核准办法(试行)黑国土资发[2007]8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与核准,保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有计划、有组织顺利实施,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9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黑龙江省行政辖区范围内,国家和省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与核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管理与核准工作由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统一负责。第四条国家或省下达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计划后,项目呈报单位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和组织领导工作。第五条项目呈报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组织、监督、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及具体组织实施项目。第六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按核准后的实施方案执行。第二章实施方案编制第七条接到国家或省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计划后,项目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编报项目实施方案工作。第八条实施方案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二)科学合理,利于实施的原则。(三)任务量化,责任到人的原则。(四)合理调整,充实到位的原则。第九条实施方案编制流程(一)项目区的实地踏查、复核,确定项目区界线。(二)对项目实际建设位置、规模、新增耕地、项目支出预算、工程指标等与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预算书进行核实。(三)编制实施方案。(四)报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审核。第十条编制实施方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对项目区实地踏查的基础上,项目实际建设位置、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支出预算、工程指标等没有发生变化。(二)批复的设计、预算与实际现状不一致,但不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和项目支出预算调整,可由项目承担单位与设计单位能够研究解决的。(三)成立项目组织领导机构。第十一条项目实际建设位置、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支出预算、工程指标等与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预算书不一致、发生变化或需要调整的,按程序及时申请项目延期或变更。第十二条在项目实施方案呈报期间,工程指标等发生变化的,重新编报项目实施方案或申请项目延期、变更。第十三条项目下达预算与申报预算不符的、因工程建设内容发生变化而导致预算调整的,需编报调整后初步设计预算书。第十四条项目实施方案文本按标准格式编写。封面、文字、图表与装订要求见附件。第三章实施方案内容第十五条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一)项目情况(二)项目组织设置(三)项目实施准备(四)项目实施管理工作计划(五)项目权属管理方案(六)项目实施监督管理(七)项目竣工验收准备第十六条项目情况项目承担单位经过对项目区的实地踏查、复核,确定项目区的界线对项目实际建设位置、规模、新增耕地、项目支出预算、工程指标等与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预算书进行核实。(一)项目总概况通过现场复核,简述项目基本情况,主要提出复核结论,说明现场与批复的吻合与可操作实施情况,填写《项目实施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概述开展项目实施的基本思路、项目实施管理的基本方式;根据批准的项目投资、任务和建设工期,详细说明项目实施建设的总目标和分项(阶段)目标。(二)建设任务及执行预算项目承担单位要结合实际,对实施方案与初步设计中建设任务不相符内容予以进一步明确分析原因,寻找解决方法和途径,确定实施目标,填写《项目建设任务统计表》(见附件2),新增加的工程,必须作出设计并附相关图件。编制执行预算。承担单位对下达的投资计划、预算,结合项目现场复核与实施实际,按照项目资金构成进行分解,对不一致或需调整的,要分析原因,说明理由,提出意见,提供依据。填写《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表》(见附件),并对预算执行与分解情况、预算调整情况、分解方式和依据等作出相应说明。(三)调整情况项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支出预算发生变更的或工程总量与预算调整等情况,在此应进一步说明调整的原因、依据和过程。第十七条项目组织设置(一)项目领导机构叙述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专门成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领导小组和组建项目管理办公室的情况,确定具体的工作职责,并附相关文件。(二)项目承担(法人)机构叙述项目承担人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能力,是否具有组织实施能力及组织技术指导能力,说明具体责任人和职责分工。(三)项目监督、管理机构叙述项目监督、管理机构的组建情况,确定具体的工作职责。要明确上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项目及工程实行无条件的监督检查任务与责任。第十八条项目实施准备针对项目招投标的组织落实、监理的选择确定、合同管理、公众参与监督等项目实施前期准备工作编制实施方案,确定保证措施。(一)招投标管理确定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确定标段划分原则、方式及内容,确定标底编设方法及内容等,明确招标的组织、文件、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及申标等具体要求,确定项目领导机构对项目招标的监管职责、监督方式和监管内容。(二)建立工程建设监理确定监理形式、监理方式、监理单位资质要求、监理工作范围内容、依据、义务与责任等。工程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依据监理有关规定,监理单位负责工程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和投资控制,建立严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三)项目合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就项目承担单位与招标代理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都应根据委托事项签订合同、完善合同手续和监督机制,合理划分各方权、责、利。使责任、义务清楚,便于履行、操作和监督检查。在合同中必须有质量条款,明确质量责任及通过控制所需实现的质量目标,没达到质量要求的,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合同中要明确按照项目进度分期分批次拨付项目资金。将工程质量责任落实施工单位(承包者),明确监理单位对项目工程工序质量和隐蔽工程质量的监督控制直接负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合同中明确工序质量、质量目标、质量职责及质量监控措施等。(四)项目公众监督(公告)明确项目公众监督的范围、内容、方式、管理及作用等,针对项目基本情况公告、权属调整方案公告、项目招标公告、项目监督检查结果公告、项目竣工公告等如何建立项目公告制度,并明确各阶段各项公告的内容、期限、方式和范围等。第十九条实施管理工作计划按照项目实施准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准备及项目终结等阶段,根据经批准的项目建设工期,综合考虑项目所在地气候、农时、实施特征等因素,合理安排各项工作次序,编制详细的工作进度计划和横道图。跨年度项目要明确分年度计划和本年度分月计划,并制定合理的保障措施。第二十条权属管理方案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必须本着“既能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质量,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又能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土地权利,避免发生土地权属争议,促进稳定”的宗旨,结合项目区具体情况,制定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方案。(一)权属调整预案项目区内土地权属调整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区土地权属现状的确认和项目完成后土地权属调整实施两部分。1.土地权属现状确认包括项目区内主要土地权属类型(将土地面积按权属类别分解到具体的权属单位)、土地权属确权定界及界址点埋设情况、土地权属纠纷及调处情况、土地登记和发证工作开展情况等。2.土地权属调整实施叙述权属调整的原则、依据、程序和具体实施措施等。(二)权属调整协议涉及相关权利人之间的权属调整必须签订协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后,要按照经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公平、合理地分配土地权益,并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确定包括项目领导机构的监督、承担单位的监督、施工单位的监督、监理单位的监督、社会公众和新闻监督等内容及形式。(一)工程进度与质量监督确定对工程施工中进度与质量监督的形式、方法、责任人、报告与整改责任等,简述工程施工阶段质量监督的内容。(二)资金使用管理依据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针对项目资金申请拨付、财务监督检查、竣工决算编制、稽核等工作内容,提出具体监督管理方式。(三)项目实施检查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情况报告、日常性检查和专项检查三种类型,确定检查组织形成、工程程序、检查内容、检查技术方法、检查结果及措施等。(四)项目工程验收按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阶段工程验收的程序,明确验收组织、人员安排、成果(工程)接收条件与方式等。方案中应明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有勘测、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签署是否同意验收意见,加盖法人单位公章”。第二十二条项目竣工验收准备(一)项目决算与审计确定项目决算与审计的组织、内容、方法、要件、结论与责任等,对项目资金的管理结果与审计监督形式与要求加以明确。(二)项目档案管理对项目各类资料归档的范围、形式、管理等做出明确方案与要求。(三)项目后期管理确定项目后期管理的内容、方式、组织及保证措施等,明确验收前完成的方案及验收后的落实保证措施。(四)项目后评价明确后评价的组织形式,内容、时间、责任、成果、要求等。(五)项目竣工总结与自检明确项目竣工总结与自检的组织、内容、成果、监督、审核等。(六)项目验收与整改对项目竣工自检完成后,申请验收与整改完善工作做出安排方案。(七)项目终结对项目的终结工作做出总体安排,明确终结条件、终结工作内容、终结程序和方式及终结责任等。第二十三条上述未尽事宜或需特殊说明的,在“其它”章节中编写。第四章实施方案申报与审查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方案经项目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市(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第二十五条项目领导小组审核意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实施方案的主要做法,相关单位(设计单位、项目所在乡(镇)、村集体和村民)意见以及对本方案的评价。(二)对项目实施具有利害关系或需在今后工作中着力关注、解决的有关问题进行补充说明。(三)提出项目实施方案是否通过审核。第二十六条市(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项目实施方案提出审查意见。第二十七条市(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以下内容进行审查:(一)项目建设任务和建设工期与批准的投资计划是否相符;(二)组织领导机构及其组成部门职责是否清楚;(三)各项(阶段)工作内容和时间安排是否合理;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是否明确;(四)项目预算分解、项目资金管理方案是否符合有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制度要求;(五)“五项制度”建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六)权属调整及权属争议处理措施是否得当;(七)监督方式与成果管理是否清楚,项目(工程)接收应具备的条件是否明确。(八)明确提出项目实施方案是否审查通过。第二十八条县、市(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九条项目实施方案经市(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报省国土资源厅。第三十条项目实施方案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1.项目实施方案申请核准报告一式2份。2.项目实施方案、预算文本各2份。3.电子文件(Excel文档,见附件6)。第三十一条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对受理的项目实施方案、预算进行全面审查,并检查其报件、签章是否齐全,文本制作、表格填写是否规范,项目领导小组、市(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审查意见是否明确等,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并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第三十二条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审查完毕后报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下发核准通知。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经核准的实施方案将做为项目实施的重要依据,不得擅自更改内容。第三十四条未编报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未经核准的,不得擅自开工建设。第三十五条擅自开工建设的,暂缓受理下一年度项目申报。第三十六条实施方案核准后,实施方案、预算书“封章”返还项目承担单位一份。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年度第×批国家(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申报单位(公章):项目承担单位(公章):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签字):编制日期:年月日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1、文本:按照标准A4纸(210mm×297
本文标题:黑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与核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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